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23/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之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港幣46,000元,為售賣給被告人46個不銹鋼架之貨價。該些不銹鋼架本來不是申索人之財物,而是元朗福康街10號3樓一個單位的前租客棄置於該單位之貨物。該單位之業主透過村揚地產有限公司將有關單位租出,而申索人獲悉後,介紹第一被告人承租該單位。事實上,該批鋼架為前租客留下而業主亦不適用,因此棄置於有關單位中。在2002年3月16日,申索人,第一被告人和村揚地產的黃先生視察該單位。申索人聲稱在視察單位後,黃先生同意將該46個鋼架送給申索人。其後,由於第一被告人認為該批鋼架符合他的需要,申索人遂同意以每個港幣1,000元的價錢售賣給第一被告人。申索人聲稱雙方是於3月19日達成有關之協議,並向審裁處呈交一張日期為2002年3月19日由申索人自己開出的所謂發票作為證明。被告人並沒有在該發票上簽署。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