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輝 訴 吳銳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81/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01.
1. 本案之申索人於2001年5月8日於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港幣18,700元之欠薪。案件於2001年10月19日審訊,審裁官於當日裁定申索人得直,頒令被告人須繳付港幣18,700元及利息予申索人。
Cites 2 cases
|
HCLA000081/2001 HCLA 8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1年第81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1年第328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文瀚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6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申索人於2001年5月8日於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港幣18,700元之欠薪。案件於2001年10月19日審訊,審裁官於當日裁定申索人得直,頒令被告人須繳付港幣18,700元及利息予申索人。 2.被告人不服該裁斷,於2001年10月26日向原訟庭申請上訴許可。根據他的申請書,他擬上訴之理由為該項裁斷在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為他與申索人是伙伴關係,不是勞資關係。於2001年10月24日,被告人亦向勞資審裁處遞交一聲明書,表明他與申索人沒有勞資關係,他們之間只是生意合作伙伴。在今天之聆訊內,被告人覆述上述之觀點。 3.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條第(1)款明確界定,就勞資審裁處之決定,原訟庭祗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准上訴許可之申請:-
4.該條例第35條第(2)(b)(i)款更規定,在處理上訴的過程,原訟庭不可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 5.有關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到底是勞資關係,還是生意合作伙伴之關係,這個問題基本上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但是,若審裁處在探討這事實問題的過程中,作出完全與証據不符的裁決,又或該裁決不是一個合理的法庭在正確的法律基礎及對証據有正確瞭解的情況下能作出的裁決,審裁處便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原訟庭便有權撤銷該裁決(參考Cheng Yuen v. Royal Hong Kong Golf Club [1997] 2 HKC 426; 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 6.在本案中,該事實問題已在審裁官2001年11月28日的判案書內清楚分析及交待。本席認為審裁官對雙方提出的証據及証供,均作了十分仔細的評核。本席看不到在該評核過程中,審裁官犯了任何法律上之錯誤。基本上,審裁官在詳細考慮後,信納申索人及其証人之証供,而不信納被告人之証供。審裁官亦清楚解釋了他作出這決定的原因。本席認為審裁官是有足夠証據支持他的判斷,他的裁決不能視為與証據不符或違反一合理法庭之裁決。所以,本案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鑑於第35條第(2)(b)(i)款,在上述之情況下,原訟庭無權推翻審裁官在這問題上之裁決。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必須拒絕被告人之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人: 吳銳雄,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