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訴 袁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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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9月1日及11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涉案樓宇裝修工程多付了的工程費用,及被告人向申索人反申索工程費用尾數,進行審訊。2003年9月11日,審裁處判決申索人追討多付之工程費用勝訴,被告人之反申索則敗訴。被告人不服,現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2 cases

Case No.HCSA 6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69/2003

HCSA 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6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239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榮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

袁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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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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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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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9月1日及11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涉案樓宇裝修工程多付了的工程費用,及被告人向申索人反申索工程費用尾數,進行審訊。2003年9月11日,審裁處判決申索人追討多付之工程費用勝訴,被告人之反申索則敗訴。被告人不服,現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一些新的證據文件及新的證人的陳述書,以支持其案情。被告人亦指審裁處並沒有依照雙方之工程合約判決案件。他亦質疑申索人根本沒有可能多付工程費用給他,認為那是不合常理的。此外,被告人亦指稱,審裁官判案時不公允及對案情不清楚。

3.《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1)條規定如下:

「(1)如任可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條例第29(2)條規定如下:

「(2)原訟法庭對於其根據第28條批予許可的上訴,可 -

(a) 作出事實推論;及

(b) 就訟費及開支方面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但不可 -

(i) 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

(ii) 收取其他證據。」

4.基於上述條文規定,就被告人在本申請中,要求法庭考慮新的證據及證人陳述書方面,本法庭無權受理,而被告人亦不能依賴該等新的證據或新的證人陳述書,以支持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5.至於被告人所提出之各擬上訴理由,不單內容空泛,而且皆牽涉雙方所爭議之事實方面的問題,而就該等事實之爭議,審裁官已根據證據作出分析及事實之裁斷。被告人並不能指出審裁官在作出該等裁斷時,犯上任何法律方面之錯誤(見Cheng Yuen對Royal Hong Kong Golf Club [1997] 2 HKC 426; Andayani對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既然如此,根據前述法例規定,被告人所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非「只涉及法律問題」,故不符合法例所規定本法庭可頒予上訴許可的情況。

6.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撤銷是次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