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月群 訴 周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9/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05.
1. 申索人聲稱她在2002年10月12日遭被告人抓傷,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賠償之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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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4年第3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30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日及2005年1月31日 判決書日期:2005年2月17日 判決書 1.申索人聲稱她在2002年10月12日遭被告人抓傷,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賠償之申索。 2.審裁處於2004年7月15日審理有關案件。審訊後,審裁官於2004年7月27日判決申索人敗訴,頒令撤銷申索。申索人不服,於2004年9月10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就上訴許可申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1)款清楚界定原訟庭可批准上訴許可之範圍。本席覆述如下:
4.該法例第29條第(2)(b)(i)款更規定,在處理上訴之過程中,原訟庭不可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 5.本案並不涉及任何超越司法管轄之問題。 6.鑑於本席無權就事實問題批准上訴許可,申索人必須能夠指出審裁官在事實判斷之過程中,作出完全與證據不符的裁決,或他的裁決不是一個合理的法庭在正確的法律基礎及對證據有正確瞭解的情況下能作出的。在該等情況下,審裁官便是犯了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原訟庭亦有權撤銷該裁決(參考Cheng Yuen v Royal Hong Kong Golf Club [1997] 2 HKC 426; 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 7.審裁官在2004年7月27日的裁決理由書內,仔細分析了雙方之案情及有關的證據及證人之證供,並且清楚地就平衡證據方面給予他的理由。明顯地,審裁官在充分考慮所有的證據及證供後,裁定不接納申索人的論據及證供。 8.審裁官並且明確地指出他認為被告的証供可信,並接納為本案事實之認定。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10至13段交代相關之案情。 9.在申索人2004年9月10日向法庭存檔之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內,申索人指稱審裁官忽視被告人曾經承認入屋打她。申索人並且在申請書的附件中重覆她的案情,強調她有驗傷紙支持她的申索,及否認她曾經如被告人所述在案發時拿著生果刀。 10.在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過程中,本席經已向申索人解釋上訴許可聆訊之目的是讓法庭考慮申索人是否有乎合法例規定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而有關理據必須是涉及法律問題,原訟庭才可批予上訴許可。原訟庭不應聽取新的證供,所以申索人覆述她就事件發生經過的案情,對上訴許可申請並無幫助。 11.綜觀申索人在申請書內羅列的上訴理據,本席認為最重要一點為她聲稱審裁官忽略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曾經承認入屋毆打申索人之證供。若這個論點有足夠的事實基礎支持,本席接納這是一個可供爭辯的上訴理據。但關鍵的問題是被告人是否曾經作出申索人聲稱的承認。 12.在2004年12月2日的聆訊中,本席向申索人表示若她依賴這項理據,她必須向法庭提交審訊的錄音謄本,作為引證。因此本席將聆訊押後,並就申索人索取錄音謄本方面作出指示。 13.申索人在索取有關的錄音謄本後,於2005年1月10日向法院存檔有關之謄本,並且就她認為相關的部分以熒光筆顯示。 14.於2005年1月31日的聆訊中,申索人再次引述這些她認為相關的段落。基於她的上訴理據是針對被告人曾經在審訊過程中承認毆打她,本席邀請她指出謄本內相關的段落。在這方面申索人引述謄本內第15頁及16頁被告人之證供。 15.本席分別於聆訊前及在聆訊過程中及再次在聆訊後細心閱讀該兩頁謄本內被告人之供詞。但本席不認為被告人這些供詞與她的案情有不相符之處。正如審裁官於判案理由書第11段之描述,被告人之案情亦涉及被告人用手捉着申索人將申索人推回屋內。因此被告人在審訊期間作出相關的陳述經已被審裁官充分考慮。事實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為何會有這些行為。根據被告人之案情,這是由於在案發時,申索人拿着生果刀恐嚇被告人。而申索人則聲稱被告人突然進入她的居所拉她出門。審裁官在聽取證供後,信納被告人,而不信納申索人,因此裁定申索人敗訴。本席看不到審裁官犯了任何法律觀點上之錯誤。 16.至於申索人驗傷紙的證據,審裁官經已在判決理由書第16至21段給予考慮並交代審裁官之評核。 17.審裁官並且在判決理由書第22段評論申索人沒有呈交收據支持她申索的做法,並且不接納申索人在這方面的解釋。 18.基於上述提及關於就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上訴的限制,就証人可信性之評核,各項証據之衡量及對証供的信納或否定,這些均屬審裁官司法範疇,原訟庭不能在上訴中干預。 19.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內提出的其他論點均為事實方面的爭議。按上文解釋,這些爭議並不構成法律問題。本席亦察覺不到審裁官觸犯上文第6段所指出的錯誤。 20.整體來看,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審訊過程或判決中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因此本席拒絕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批准。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