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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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3/2023 [2025] HKDC 1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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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面對的七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六項控罪罪名成立,分別為:
案情 2.被告人透過Twitter認識年僅13歲的X,在知悉X的真實年齡後,被告人三度與X發生性行爲,包括:
(詳情見裁決理由書) 個人背景 3.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為26歲。 4.被告人是家中獨子,其父母均年過60,且患上癌症。 5.被告人在2019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之後在不同工程公司任職,是家中經濟支柱及其父母的照顧者,但案發後已經失去工作。 求情信 6.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父母、教會的牧師及兩位同學。 7.被告人在信中表示,自己因一時的慾望和僥倖的心態作出錯誤選擇,就此,他向法庭表達深切的悔意,亦向父母致歉,希望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8.被告人的父母在信中透露他們均不幸患上癌症,他們形容被告人為乖巧、盡責及孝順的孩子,雖然個性內向,但本性善良,絕非邪惡的人。至於是次犯案,他們認為被告人年少無知,才會誤墮法網,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9.另外,教會牧師及被告人的同學均給予他正面的評價,對被告人犯案感到惋惜,形容被告人已經付出沉重代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輕判陳詞 10.辯方指,被告人自小篤志好學,力爭上游,即使在案發後仍努力不懈地自修,最終成功考獲註冊工程師牌照。至於家庭方面,被告人與父母的關係良好,父母在得悉事件後仍堅信被告人本性善良,亦不曾因其一時的過錯而改變對他的支持。 11.此外,辯方力陳被告人與X的不當關係是經過雙方的同意,而二人在發生關係時亦採取了保護措施,強調被告人犯案不涉及扭曲的性虐待或戀童癖心態,形容他只是一個誤墮法網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特殊的情況,給予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投社會的機會。 12.就着個別控罪的量刑,辯方援引多宗案例,包括以下:
13.辯方亦呈交一些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並就其相關案情與本案作出比較,從而協助法庭。 案例 14.針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一、三及五)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控罪二及六),上訴庭在Lee Hon Wah及曾昭德案已將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列出,包括:
15.就着「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七),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案中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為四級,其中第三級別的色情物品涉及「成人與兒童之間非入侵式的性行為」,初犯管有此類色情物品的一般判刑標準為6至12個月監禁。 16.此外,上訴庭在Chow Yuen Fai案指出「製作」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更為嚴重,而上述的的四級分類亦同時適用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案件。 量刑考量 17.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已經說明,涉及性侵犯兒童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 18.本案主要涉及三項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第一,是被告人與X的年齡差距,他們相差13年,而被告人在犯案前已知悉X年僅13歲;第二,是被告人的犯罪次數,他約在一個半月內三度干犯相關控罪;第三,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五及六時亦涉及拍攝和錄影(控罪七)。 19.至於事件雖然會為X的家庭帶來煩惱,但這正好讓他們正視問題,特別是X在性方面的取向,從而加深彼此了解,有着正面的作用。 20.此外,本席認為X在案中的表現毫不被動,他對自己的性取向亦清楚不過,只是礙於他的年紀,其「同意」在法律上並不視為有效,與此同時,本席並沒有忽略X是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而其在案中的行為亦有相榷之處,加上他作供時的表現,亦明顯比同齡的男童為之成熟。再者,從X與另一名男子的聊天對話[P7(23-31)]可見,X的表現甚為積極,還在4月21日主動提出自己在當天或「後日五點前」可以見面,雖然本席不知最終發展如何,但假若該男子真的應約而又把持不住,相信亦會如被告人般墮入法網,後果嚴重。 2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納被告人本身是一名年輕有為的青年,但在其性取向的影響下,社交圈子變得狹窄,在面對誘惑的情況下,又未能堅持守法,以致鑄成大錯,令自己前途盡毁,亦替父母帶來失望及傷痛。 22.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被告人並非患有戀童癖,其犯罪行為亦屬個別事件,相信他已經吸取教訓,重犯機會極低,但鑒於控罪本身的嚴重性,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經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比一般同類形案件為低,判刑亦應如此反映。 判刑 控罪一、三及五 23.就控罪一、三,本席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五時,同時進行拍攝和錄影,干犯控罪七,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4.由於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控罪二及六 25.就控罪二,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被告人在干犯控罪六時,同時進行拍攝和錄影,干犯控罪七,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控罪七 26.控罪七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不多,分別為7段錄影片段及6幅照片,內容包括X自行手淫及替被告人口交,分別屬於Man Kwong Choi案中的「第二級別」和「第三級別」,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27.由於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同一日,本席下令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共12個月監禁(第一組判刑)。 28.至於控罪五、六及七亦發生在同一日,本席下令三項判刑同期執行,即共15個月監禁(第二組判刑)。 29.考慮到被告人約在一個半月內重複犯案及量刑的整體性原則,本席認為恰當的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為達致這個結果,本席下令第一及第二組的判刑同期執行,即共15個月監禁,當中的8個月監禁,與控罪三的1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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