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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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合共四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與及控罪四「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55/2021[2022] HKDC 15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5/2021

[2022] HKDC 15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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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凱萍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藹琪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3]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4]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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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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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合共四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與及控罪四「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

2.男童X(控方第一證人,下稱“X”)2007年7月4日在香港出生,案發時X只有13歲,中二學生。2020年10月22日,X透過Facebook群組結識被告人,被告人在Facebook名叫“Boris”。二人之後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和WhatsApp聊天,其後被告人邀請X到住所“for fun”,意指做愛。X理解為同性肛交。X在好奇心驅使之下答應被告人的邀請。X曾向被告人表示只有13歲。

事件

3.2020年10月27日下午大約4時,X到達被告人位於新界元朗的住所,單位內只有X和被告人。當時被告人身穿短褲,上身赤裸。他之後脫去X的衣服,舔X的耳朵和乳頭,吻X的嘴唇,接著為X口交約一至兩分鐘。被告人另用手提電話攝錄二人的性活動。X表示不願意被拍攝,但被告人向X保證錄像不會外傳,並繼續拍攝下去。

4.被告人之後叫X進入主人睡房躺在床上,當時二人只穿內褲。被告人脫去X的內褲,而被告人仍然穿著內褲。被告人舉起X的雙腿,舔X的肛門大約一至三分鐘,X感到不舒服。被告人之後把某物件插入X的肛門兩至三下,亦讓X吸食某東西,告訴X吸食之後便不會感到痛楚。X吸食兩至三下之後感到暈眩,開始產生幻覺,感覺自己不斷踢牆掙扎。

5.其後X清醒過來,發現被告人躺在身邊還未清醒,X馬上執拾個人物品,衝出被告人的住所。X在離開途中穿著衣服,乘搭升降機離開。X在5樓離開升降機,推開該層其中一個單位的門。下午大約4時25分,該單位的住戶張女士見到X站在門口,X當時只穿著白色背心及灰色長褲,長褲解鬆至大腿位置,沒有穿內褲,亦沒有穿鞋。X一手抓住褲頭,另一隻手拿著白色恤衫,遮住私處。X當時腳部虛浮,步入張女士的住所,期間一直喘氣。X要求喝水,並向張女士說被住在19樓的男子追趕。案件其後報警處理。X喝過大約六杯水之後仍在喘氣,亦問自己身在何處,為何會在該處。X向張女士進一步表示上述男子曾經給他餵食一些不明物質,自己較該男子早醒過來,又說「我被佢插」。X突然在張女士面前嘔吐。警方及救護員其後到場,X被送院接受檢驗和治療。

6.經初步檢驗之後,X清醒,四肢完全有力,陰莖及肛門周圍沒有明顯受傷。X其後接受法醫科醫生檢驗之後,X身體沒有新近外傷。包皮過長,但外生殖器及陰囊沒有新近外傷或異常情況。肛門張力正常,肛管是空的,肛管後壁發現長約0.5厘米的淺表撕裂,離肛緣大約兩厘米。該淺表撕裂沒有自發性或接觸性流血。肛管後壁發現約3厘米乘2厘米呈紅色瘀傷,離肛緣大約3厘米。法醫科醫生表示,肛管上的新近撕裂及瘀斑可能是肛門曾受異物(包括陰莖)插入造成損傷的殘跡,這是在醫療檢驗前幾日內發生。因此,有關損傷可能是在X指稱事發期間所造成。另外,X血液及尿液樣本被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毒理化驗,檢測不到酒精,但是在血液中驗出微量合成大麻素,被視為一款新型精神科物質。

拘捕及警誡

7.同日下午5時25分,警方往被告人住所拘捕被告人,當時他是赤裸的。他在警誡下表示沒有與X肛交,只是把右手手指插入X肛門。

8.其後警方在被告人的住所搜查到以下物品:

洗手間洗手盆下的木櫃

a)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0.2克晶狀固體,內含0.1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

b)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一段膠飲管載有0.16克晶狀固體,內含0.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

c)  17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d)  7支玻璃管及9支膠飲管;

e)  一個連飲管的玻璃樽;

f)  兩個打火機;

g)  一支針筒;及

h)  一個紙盒及一個膠包,載有一個內含0.15克草本形態大麻的容器。

客廳餐桌的抽屜

a)  一個透明膠袋,載有10.6克晶狀固體,內含1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及

b)  一個電子磅。

主人睡房

a)  一個金屬盒,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2.05克草本形態大麻;

b)  一個膠樽,載有0.22克橙色液體,內含合成大麻素,並非受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物質;

c)  一個膠樽,載有內含合成大麻素的3毫升橙色液體;

d)  一個啡色玻璃樽,載有微量液體,不含任何受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物質;

e)  一個啡色玻璃樽,載有2.73克液體,不含任何受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物質;及

f)  一個煙匣,載有內含合成大麻素的0.96克液體。

9.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上述證物的毒品成份。

進一步警誡及警誡錄影會面

10.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案中檢獲的大麻和冰毒是他買來自用,膠樽內的橙色液體是興奮劑的補充劑,煙匣則是用來吸食興奮劑的裝置,使人在肛交過程中更感興奮。另外,兩個啡色樽載有肌肉弛緩劑,以便肛交。

11.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間,被告人進行三次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猥褻侵犯X

a)  被告人任職小學教師15年;

b)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透過Facebook男同性戀者群組見到X的帖文,知道X正尋找與男子發生性經驗。被告人於是發送私人訊息聯絡X,問X想不想試,X回答「想。」被告人邀請X到其住所。二人亦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及WhatsApp談論性事;

c)  被告人知道X年約13至14歲,亦知道與未成年兒童同性肛交屬違法,但他控制不到性慾;

d)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下班回家。其後X到達被告人的住所。被告人叫X放下書包,然後脫去X衣服,摸X已勃起的陰莖。被告人問X是否害怕,X說「害怕。」被告人安慰X,叫X不用擔心;

e)  被告人之後帶X進入睡房,叫X坐在床上。當時被告人只穿內褲,叫X撫摸其乳頭,舌舔手摸X乳頭約兩至三秒,然後為X口交約五至六秒,又舔X肛門及陰囊約五至六秒;

f)  被告人設置兩部手提電話,拍攝二人的性活動。X叫被告人不要這樣做,但被告人說不會把錄像發送給別人,叫X不用擔心;

g)  由於X是首次進行肛交,肛門很緊。為了使X放鬆和更感興奮,被告人把一個載有大麻成份,狀似香煙的裝置交給X吸食,但沒有告訴他當中成份;

h)  被告人的右手指插入X肛門大約十秒。被告人陰莖不能勃起,無法與X肛交;

i)  當其時X吸服相關物質之後反應強烈,不斷擺動四肢和大叫。其後,被告人自己也失去知覺;

j)  下午4時15分至4時20分,被告人恢復知覺,發現X已離開。他嘗試致電X但不果。最後,他向X發出訊息致歉,不久警方到達他的住所;及

k)  關於該部載有二人的對話紀錄、二人性活動錄像的手提電話,被告人是唯一使用者。他曾經同X談論性事,又叫X向他發送一些照片。

管有危險藥物

a)  被告人承認案中檢獲的冰毒和大麻是供他自用;

b)  他向一名身份不詳男子購入冰毒。他自2018年起服用冰毒,每天上班前和睡覺前服用,藉此放鬆。起初,他購買小包冰毒,每星期購買一至兩次,每次約一至兩克。不過,其後他擔心經常購買會被拘捕,於是改買約8至9克較大包裝;

c)  樽、飲筒和針筒用來服用冰毒,每兩星期服用約2克,每次服用約0.1克;

d)  被告人於2017年時在上環酒吧向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購買大麻;

e)  狀似香煙的裝置載有大麻,用作肛交的肌肉弛緩劑,被告人約一個月前在淘寶購買,並曾給予其他人(包括X)以便肛交;及

f)  兩個膠樽內的橙色液體是興奮劑的補充劑,兩個啡色玻璃樽內的液體亦是肌肉弛緩劑,他大約兩至三個月之前購自淘寶。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a)  被告人承認案發時用兩部手提電話拍攝與X的性活動,他拍片是供自用,無意把錄像發送給別人。

檢視被告人的流動電視

12.從被告人的黑色三星手提電話找到共十一張由X發送給被告人的照片,其中有九張顯示X的陰莖、肛門和裸體,屬於級別一,影像描畫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13.在同一部手提電話亦發現兩段錄像,攝錄被告人與X於案發時的性活動。第一段錄像清晰拍攝到被告人吻X的乳頭和摸X肛門的舉動,屬於級別三,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第二段錄像清晰拍攝到被告人案發時為X口交和把手指插入肛門,屬於級別四,兒童與成人之間有插入的性活動。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14.被告人今年47歲,香港出生,單身,爸爸已經離世,媽媽今年72歲,現與哥哥同住。被告人案發時獨居於案發單位。被告人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案發時為一名教師,任職大約25年。案發時,被告人的月薪大約有7萬多元。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前報告

15.考慮到案情嚴重,及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將案件押後到今天為他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和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本席原先打算替X索取一份受害人心理創傷評估報告,以考慮他會否或者有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創傷,及事件有否對X家庭帶來影響。但是,警方透過主控官告知法庭,X較早前已經向警員表示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因此本席沒有作出相關命令。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16.曾大律師已經清楚將相關報告內容解釋給被告人知道。背景報告透露被告人早於年少時已經察覺到自己性取向,亦曾經有多番掙扎。在23歲那年第一次與男子拍拖,關係維持三年。之後亦有三段與年輕男子交往的經驗。直至2009年,被告人遇到現任男友陳先生,雙方關係一直非常良好,直至2019年時感情曾經冷卻。陳先生接受感化官會面時指他視被告人為終生伴侶,並且打算和被告人到海外註冊結婚。陳先生父母接受被告人,但被告人卻對他們的同性關係有保留,亦沒有透露給其家人知道,因此陳先生過往從未見過被告人的家人。陳先生認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工作壓力太大所致。他用了一個錯誤方法紓解壓力,現賠上沉重的代價。陳先生指在未來日子裡,他會繼續支持被告人。

17.經過今次事件之後,被告人媽媽知道了被告人的性取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習慣,與及被告人干犯嚴重罪行,她感到非常震驚。由於行動不便,她未能夠經常到收押所探望被告。患有肝病的哥哥一直非常照顧被告人,包括協助他解決財政上的困難,亦幫助他照顧媽媽。被告人媽媽和哥哥知道被告人今次犯下非常嚴重罪行,但仍然盼法庭能夠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予以輕判。

18.被告人向感化官透露,他第一次接觸毒品為2017年,在朋友家中吸食大麻。由於工作壓力大,加上感到寂寞空虛,被告人選擇吸食毒品作為一個舒緩的效果。被告人有時利用毒品來幫助他進行肛交活動。

19.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在報告中亦提及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歷史。他曾經吸服毒品之後產生幻聽及一些偏執的想法。新冠疫情更令被告人經常留在家中吸食冰毒。他承認吸食冰毒影響其思考力、判斷力和性能力。

20.被告人承認邀請X到家中進行性活動之前曾經在家中吸食冰毒。他其實不太清楚給X吸服的物質的真正成份,但他過往曾服用過,沒想到X吸服之後有如此不良反應。被告人明白對X造成傷害,亦願意承擔責任。馬醫生在評估被告人之後,認為即使本案的受害人年紀非常年輕,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患有戀童癖。經評估之後,馬醫生認為基於被告人有家人、男友與及朋友的強大支持,他重犯機會屬於中度偏低程度。

辯方輕判請求

21.曾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從小發現自己為同性戀者,但基於社會文化,被告人不能夠告訴太多身邊人。自2010年,他和從事航海業的男朋友有一段長達10年的穩定交往,但後來因為聚少離多導致分手。自此之後,被告人失去感情依託。同一時間,被告人又不懂得用正確途徑疏導工作上面對的壓力,開始迷失,錯誤地倚賴毒品減壓。案發之前,他每天返工前和放工後亦有吸食冰毒一次,一星期共吸食一至兩克冰毒,被搜獲的冰毒是供他自用。在好奇心驅使之下,被告人買了草本形態大麻作自用。另外,被告人在淘寶見到一種含大麻成份名為「飛行煙」的物品,即案中給X所吸服的煙。根據被告人的認知,「飛行煙」是為了在進行性行為時放鬆肛門肌肉,避免身體受傷。

22.曾大律師指出,在疫情期間,被告人因為失去長期伴侶,一時迷失之下吸食毒品,嚴重妨礙其理性及判斷力,降低自控能力。由於被告人感到寂寞,剛剛在網上同性戀者群組看見X的帖文,所以相約X到家中發生一些親密行為。曾大律師指出,最大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免卻X出庭作供的痛苦。

23.曾大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件給本席參閱。本席已經小心參閱每一封求情信件,其中一封來自被告人,簡而言之,他在求情信中透露,在還押期間最痛苦的不是要適應收押所的生活,不是失去自由,而是要面對自己的過錯,一直受到良心的責備。被告人非常慚愧,為了一己私慾而傷害X,令他身心受損。被告人知道自己行為實在法理不容,有負社會期望,恨錯難返。他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衷心向X及其家人致歉。被告人承諾決定遠離毒品,不會再行差踏錯,盼能服刑之後能夠好好照顧不良於行的媽媽,以盡孝道。另外兩封求情信來自被告人哥哥和弟弟,他們二人透露爸爸去世多年,雖然媽媽和哥哥同住,但被告人為人十分孝順和盡責,也是一個刻苦耐勞的人。被告人每星期探望母親4至5天,家庭關係良好。在這兩年還押的日子裡,媽媽每星期都會去收押所探望被告。因此,二人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人從輕發落。另一封則來自被告人的男朋友,陳先生指他和被告人拍拖10年,大家相處融洽,被告人待人以誠,深得朋友信賴。之前彼此工作太忙,令感情轉淡。被告人現在犯錯反而卻令他們感情更為深厚。陳先生已經原諒被告人,盼法庭能夠予以輕判。另外有九封來自被告人同一間學校任教的同事和助理校長的求情信,他們大部份認識被告人超過10年。在同事眼中,被告人工作認真,處事謹慎仔細,有責任感、樂於助人,以學生成長得益為己任,每每刻盡本分,為學校活動注入活力和生氣。被告人還有不同職務,包括體育科主席、活動組組長、培育組組長、學生支援組組長、家教會副主席等,每一個崗位都做得非常稱職,深得學生和家長的愛戴。他們盼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多年在教育界工作充滿熱誠和貢獻,能夠從輕發落。

24.曾大律師盼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一個四出搜捕情人或長期心理失平衡的人。被告人干犯本案是一次性,與他本性不符合,現已負上沉重代價,不單要負上刑責及良心責備,亦不可能再從事教育工作,失去打拼20多年的事業,亦喪失200多萬元公積金。非常幸運地,被告人和陳先生復合,亦得到家人的諒解和支持,希望法庭能夠接納被告人重犯機會十分之低。

判刑考慮

控罪一:猥褻侵犯另一人

25.猥褻侵犯罪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上訴庭沒有就猥褻侵犯罪行訂立量刑準則或指引,原因是每一宗案件有其獨特情節,不可能一概而論。本案涉及性侵犯兒童,這無疑令情節更為嚴重。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例如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已經清楚說明法庭必須保護無辜、無知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他們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或精神受到創傷。因此,判刑目的要著重於懲罰和阻嚇,必須針對罪行嚴重性來懲罰被告人。而且,刑罰必須要有足夠力度,不單止阻嚇被告人再犯,還須要阻嚇其他人干犯這類罪行。刑罰必須要表達社會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替受害人和其家人所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為了達致這些判刑目的,即使被告人認罪及沒有犯罪紀錄,判處監禁是唯一可行的判刑選擇。

26.上訴庭在多宗案件重申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應考慮的因素。就此,曾大律師將相關案例列舉在書面陳詞中,案例包括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1 HKLRD422;2)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3)  HKSAR v. Lee Hon Wah, [2011]4 HKLRD319;及4)  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27.另外,曾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援引HKSAR v. Tsang Cho Kiu, CACC 42/2014。案中被告人以攝影為名約了三名14歲以下女童和一名14歲女童到酒店房間見面。被告人觸碰其中一名女童的胸部和陰部,並脫下自己內褲,以下體於女童內褲外邊摩擦。另外,兩名女童亦分別替被告人手淫。最後被告支付了800元。被告人承認控罪,原審區域法官採納以下量刑起點,就控罪二「猥褻侵犯」罪,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就控罪三及四分別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每一項控罪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六「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當中包括56段界別為第四級的兒童色情錄影片段,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原審區域法官下令控罪三及四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但要和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另外,控罪六其中8個月刑期要同控罪二至四刑期分期執行。簡單而言,四項控罪的總刑期為三年零八個月。被告人就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刑期在個別角度或總刑期角度考慮也好,並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庭維持原判。

28.曾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認識X的Facebook群組屬於同性戀群組,當時X正尋找對象嘗試性行為。X知道和被告人約會的目的,亦出於好奇心之下答應被告人的邀請。根據法例,X沒有給予同意行為能力,但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接納案件沒有同類型兒童性罪行中嚴重的情節,例如X清楚知道自己赴會目的,亦不是因為威迫利誘之下和被告人發生親密行為,亦沒有違反誠信。被告人和X是首次進行親密行為,沒有涉及暴力,亦不幸之中的大幸,被告人只是用手指插入X的肛門,二人沒有成功進行肛交。X亦沒有感染性病或受傷,否則被告人對X所造成的傷害會更大。

29.套用曾昭德Lee Kwok Wai等案例提及到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多項特別嚴重的情節:

(1)  X在案發時只有13歲,對比當時已經大約45歲的被告人來說,年齡相距多達32年。案情顯示案發之前,X已經透過文字訊息將自己的年紀告知被告人。因此,被告人清楚知道X當時只有13歲,雙方年紀差距甚大;

(2)  被告人和X進行性活動時曾經給X吸入一些含有大麻成份的所謂「飛行煙」。本席有機會觀看被告人和X進行性活動時的錄影片段,曾大律師沒有反對本席觀看相關片段。從本席的觀察,被告人不只一次將含有大麻成份的「飛行煙」遞向X著他吸服。當X吸服「飛行煙」不久後,他的行為舉止較之前變得異常,精神狀態明顯有所不同。X躺在床上時,本席留意到其中一隻手開始不自主地左右搖擺,身體不停掙扎,腳部其後不斷猛力踢向房間的牆,X不斷地高聲呼叫,狀甚痛苦。X整段異常反應歷時大約六分鐘。當時被告人看到男童X以上的異常反應時,曾經叫X不要這樣,否則驚動隔籬鄰舍。可想而知,當時X所受到的痛苦顯然易見。本席認為,相關片段實在令人情緒不安。X清醒後亦沒有穿著內褲和鞋,急急地離開被告人的住所,還要向鄰居求救,並且不停要求喝水,其後突然嘔吐。不容置疑,被告人的行為對X所帶來的精神及肉體創傷及折磨甚為嚴重。本席認為,被告人知悉「飛行煙」成份,但卻罔顧相關物質是否合法,又或者會否有不良有害物質可能導致X身體不適或者甚至乎死亡,但貿貿然給X吸食。常識告知我們,即使服用一些從合法途徑購買得來的中成藥或西藥也好,成人和兒童所服用的劑量有所不同,何況被告人給X吸食的是來自不明來歷的網上渠道。曾大律師盼法庭考慮到X的毒理報告顯示只有少量合成大麻素殘留在X身體內,X亦沒有因藥物造成長期影響,這實屬不幸之中的大幸。本席留意到,多封求情信件顯示身為教師的被告人,過往對學生照顧周全、教導有方,一直深受學生、家長及教師們愛戴。諷刺的是,被告人在本案竟然為了一己私慾傷害X,置X安危於不顧,胡亂讓一個心智仍未成熟的男童吸食含有大麻成份的產品。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非常自私和差劣。毫無疑問,這是構成一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3)  被告人利用手提電話將他和X進行性活動的片段拍下來。本席觀察到片段中被告人關注兩部電話的拍攝角度。當然,案情顯示X表示不願意被拍攝,但被告人沒有理會X的感受,繼續拍攝。在整個過程中,本席亦觀察到X的舉止非常被動,完全按照被告人的指示進行性活動。這無疑亦構成一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30.考慮到以上種種情況,本席不難想像到X受到被告人性侵犯後所帶來的心理創傷。正如前述,X不願就今次事件提供心理創傷評估報告。即使如此,案例亦清楚顯示即使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法庭亦不能夠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的心理創傷,見黃龍威HKSAR v. See Tak Man [1998]1 HKLRD794及HKSAR v. Kong Yun Chiu (鄺潤釗)CACC315/2006。

31.小心考慮了曾大律師的輕判請求,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X的老師,本案不存在破壞誠信或信任的成份。但是,被告人作為教師,在網上平台得知X正尋找男子進行性行為,被告人應該要加以勸導,反而相約X到其住所進行性活動。本席明白被告人就今次事件已經負上沉重代價,包括失去教職,喪失200多萬元公積金。本席接納曾大律師所說,被告人沒有利用恐嚇或利誘手段令X到其住所發生性行為。但是,本席認為本案涉及的猥褻程度嚴重,尤其被告人替X口交,舔X乳頭和肛門,與及用手指插入X的肛門。

32.本席在量刑之前已經顧及曾大律師的輕判請求、背景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醫生報告內容、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呈上的一系列求情信件內容,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與及本案的案情。就控罪一,本席認為適當量刑起點為27個月監禁。本席現考慮上述提及的兩項加刑因素。第一項為被告人與X進行性活動時曾經給X吸服含有大麻成份的物質,導致X精神狀態產生劇烈不良的影響,本席將量刑起點上調9個月至36個月。第二項加刑因素為被告人曾經同X進行性活動時用手提電話錄影或拍攝。因此,本席將量刑起點進一步上調6個月至42個月。

33.本席明白監禁為被告人的家人帶來一些苦況,但是已經有案例指出,當被告人面對嚴重罪行時,這並不能夠構成求情因素。因此,本席認為最有力的求情因素為被告人適時認罪,能夠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8個月。

控罪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

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34.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一案已經指出過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正如曾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提及到萬廣財一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即判處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初犯者的量刑起點取決於有關物品的色情描畫程度,根據嚴重程度分了四個等級。回到本案,案發時,警方在被告人手提電話中發現被告人管有9張由X透過短訊發給被告人的照片。照片顯示X裸露的身體、私處及臀部。根據萬廣財的級別,9張相片屬於第一級的相片,即影像描畫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另外,警方從被告人手提電話中發現到兩段由被告人案發期間攝錄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顯示到被告人與X的親密行為,當中兩段影片涉及第三級描述,即親吻乳頭,觸碰肛門及口交;及一條影片涉及第四級描述,即用手指插入肛門。

35.本席接納被告人從未向他人展示或者發放上述兒童色情相片或片段,數量亦非龐大。因此,就控罪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本席採納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兩個月。就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本席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認罪,刑期下調至10個月。

控罪四:管有危險藥物

36.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為10.7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簡稱「冰毒」及2.2克草本形態大麻。上訴庭在HKSAR v. Mok Cho Tik, [2001]1 HKC261指出,如所涉及毒品的份量為一名真正吸毒者一般會管有的,量刑起點介乎12至18個月監禁。本席接納涉案冰毒是供被告人自用。曾大律師指出,根據Mok Cho Tik案,在合適的情況下,對管有非常少量的毒品可以施加較低的刑罰。本席認為,涉案的危險藥物為毒性很強的冰毒,10克多的份量不可能被視為一個非常少量的情況。因此,本席不會將訂立的一般量刑起點下調。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就控罪四,適當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控罪中還涉及2.2克草本形態大麻,但由於其毒性較為輕微,份量不多,本席不會就涉案草本形態大麻在量刑方面作出任何考慮。因此,基於被告人認罪,刑期下調至8個月。

37.本席總結各項控罪經認罪後的刑期:

控罪一: 28個月;

控罪二: 2個月;

控罪三: 10個月;及

控罪四: 8個月。

38.法庭要進一步考慮的是整體量刑原則。曾大律師援引上訴庭在Chow Yuen Fai案指由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本身為相關性罪行的加刑因素,法庭應命令被告人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相關性罪行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如果被告人在性罪行中拍攝或者拍照者,法庭不宜下令判刑期分期執行。曾大律師盼法庭能夠把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刑期與控罪一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39.考慮了整體情況,本席下令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同期執行。由於控罪四與控罪一至三的罪行性質完全不相同,本席認為控罪四的8個月監禁須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期執行。基於前述,被告人就四項控罪所面對的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