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尚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0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23.
1. 本案被告人承認六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即控罪一至四及七至八)及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控罪五至六),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1)(a) 條及122(1) 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DCCC 1109/2022 [2023] HKDC 1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被告人承認六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即控罪一至四及七至八)及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控罪五至六),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1)(a) 條及122(1) 條。 2.案件涉及四名受害者,牽涉於控罪一的為X;控罪二至四的為Y;控罪五至七的為Z;及控罪八的B。 3.案發時段由2020年9至11月間開始至2022年7月5日。於案發時段,X及Y均為10歲;Z為11歲;而B則較為年長,於案發時間他約為13至14歲間。 案情 4.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
5.被告人在因本案第一控罪的罪行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上述各控罪的案情。 控罪八 6.被告人亦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有關B的事宜,其中包括:
7.警方在拘捕被告人後,從被告人的流動電話中套取了控罪八的錄影片段,本席今天有機會看過內容。被告人在警誡下亦表示他是一名全職鋼琴老師,由於他的工作經常接觸到小朋友,他對小朋友產生了興趣,並想出以課金形式利誘他們。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現年31歲,已婚,與妻子及一名兩歲大的兒子同住。他在香港完成中四課程後即往澳洲升學,於墨爾本大學取得音樂學士學位。2015年回港後成為全職鋼琴及大提琴私人音樂老師。 9.被告人在港從未犯事。 10.本席有細閱過被告人本人、他妻子、他的領養父母以及教會牧師及管弦樂指揮為他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其信函內為其所為表示愧疚及羞恥,承諾會接受心理醫生輔導及重新做人。被告人的家人及朋友的信件則分別指出被告人平素為一名好丈夫、好爸爸、好兒子及好教友。各人對事件均感到非常震驚,但同時亦表示願意接受被告人重投他們的懷抱。 11.被告人於2023年4月19日接受由他的法律團隊安排的精神科醫生評估。周醫生在接見過被告人後,確診被告人患上戀童癖(Pedophilic Disorder)。周醫生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治療需在服刑期間及獲釋後繼續進行。但由於被告人已明白他本身問題之根源,如有適當治療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周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應該得以降低(原文:“There are favourable factors to lessen the risk of his reoffending in the future.”)。 求情理由 12.代表被告人的江大律師於其求情陳述中主要提出以下幾點:
罰則考量 13.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1)(a) 條,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最高刑罰為罰 3,000,000元及監禁10年。上訴庭就此一罪行未有頒下任何判刑指引,但控辯雙方明顯接受上訴庭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討論可以作為參考。 14.上訴庭於Man Kwong Choi的判詞內將色情物品分作四級,第一級(Level 1)包括展示兒童色情擺姿但沒有性接觸(原文:“Images depicting erotic posing with no sexual activity”);第二級(Level 2)則包括兒童間的性接觸或涉及自慰的畫面(原文:“Sexual activity between children, or solo masturbation by a child”)。 15.就管有上述第一級色情物品而言,上訴庭認為如果涉及的物品數量細少,例如低於20件,而被告人背景良好,則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感化或相似罰則作為刑罰。如果數量較大或物品的性挑逗性較高,則法庭應該考慮以1至6個月的監禁。如果色情物品為上述第二級,則法庭應考慮即時監禁,而刑期可高達9個月。當然,根據有關條例,「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最高罰則,即使經公訴定罪為監禁5年,亦即只是「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的一半。 16.就「猥褻侵犯」罪,條例訂明的最高罰則為10年監禁。就此罪行,上訴庭同樣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內,上訴庭曾作出以下觀察:
17.在曾昭德一案以及之前若干案件,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上訴庭均有特別指出,法庭在量刑時應考慮一系列的因素以釐訂案件的嚴重性。就本案而言,這些因素包括以下各點:
本案刑期 18.本席在考慮本案各項控罪的刑期基準時,謹記上訴庭於上文提及的案件中列出需要關注的因素,雖然曾昭德與李漢華兩案針對的均是較為嚴重的性侵罪行,但本席認為判詞中提及需要關注的事項就本案的促致罪同樣有參考價值。 19.如前述,在本案中,以下六點令案情變得較為嚴重:
20.在上文提及各項事情的基礎上,本席先處理六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在考慮過本案情節、有關的案例以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認為除控罪一外,其餘五項,即控罪二至四、控罪七及八,刑期基準均應定於12個月的監禁。控罪一之刑期基準則應定於15個月的監禁。兩者刑期有分別的原因是被告人在取得X的陰莖照片後,於6月30日更試圖邀約X見面,目的是希望和X進行口交,此舉明顯令此項控罪變得更為嚴重。 21.至於控罪五及六,兩項「猥褻侵犯」罪,本席認為就每項控罪刑期基準應定於24個月的監禁。 刑期扣減 22.被告人於最早時間承認所有控罪,他當然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一的扣減。除此之外,有見及被告人從未犯事,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以及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亦有見於控罪二至八均是全因被告人向警方坦白披露而被揭發,本席認為就全項控罪法庭可予兩個月額外刑期寬減。 每項控罪的刑期 23.基於上述討論,每項控罪的刑期如下:
總刑期 24.雖然個別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但由於各項控罪針對之罪行均為獨立事件,被告人犯案日期亦有明顯距離,故原則上各項刑期應分期執行。但如果全數分期執行,刑期將長達66個月,以本案的整體性質計,本席認為明顯過高。考慮到被告人的整體刑責及各項刑期扣減後,本席認為44個月的總刑期已足以反映公義之所需。 25.就此,本席下令控罪五至七,每項刑期各自分期執行,三項控罪之刑期加起來是34個月監禁;控罪一至四及八,每項控罪的兩個月監禁與上述控罪五至七的3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餘下判刑則同期執行。換句話說,被告人就本案須要服刑總共44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