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7/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2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2月14日與3月24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和一名不知名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眾安銀行賬戶號碼883008059915內的總額港幣378,602.72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上訴人在審訊前一天去信法庭表示會認罪,在審訊當天他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及控方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八月個月監禁。上訴人對刑期不服,現在就判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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