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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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291/2024 [2025] HKFC 1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4年第10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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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主訟案的審訊。呈請人丈夫於2024年9月26日以分居兩年為由存檔離婚呈請書。 背景 2.雙方於1998年4月14日於北京結婚。丈夫及答辯人妻子現年同為53歲。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6歲。 丈夫的案情 3.丈夫指自2022年2月開始,已經跟妻子分開居住。丈夫解釋,儘管雙方仍然居於同一居所,但已經分房睡、各自煮食、洗衣服,亦沒有性生活。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生活開支,僅是因為經濟能力所限,才住在一起。 4.丈夫表示他的個人開支有限。婚姻期間,他的每月薪金會發放到一個妻子可操作的銀行賬號,讓妻子負責繳付家中的日常開支。丈夫指自2025年8月開始,已經通知僱主將薪金存入到只有他可以管理的銀行賬號。 5.丈夫表示家中的財富都是由他個人努力所累積的,所有開支實際上都是由他支付。 6.丈夫解釋於2022年農曆年大除夕 (即2022年1月31日)(“大除夕”),妻子發現他跟異性朋友的微信對話,雙方為此發生爭吵。丈夫主動提出分居並離婚,但妻子不同意。自那時候開始,丈夫便沒有跟妻子有任何親密行為,婚姻生活名存實亡。 7.丈夫表示一直希望雙方可以私下解決離婚事宜,並希望減低兒子因父母關係轉變而受到的負面影響。他明白母親跟兒子生活上有不少的開支,因此他認為不應該在離婚手續還未辦妥前,便進行財產分割。 8.丈夫承認雙方分居後,仍然會在節慶假期一起陪伴兒子外遊或共聚。丈夫解釋這都是應兒子的要求,雙方才一起共聚。丈夫表示於2022年已經向兒子提到雙方會離婚。 9.丈夫指這段婚姻關係外表看似完整,但是內裡卻早已千瘡百孔。雙方的關係冷漠,情感疏離。丈夫表示至今雙方已經接近四年時間沒有任何親密關係,包括牽手、搭肩等。即使雙方在同一屋簷下生活、一起跟兒子參與活動及外遊,只是雙方履行父母責任的行為,而非雙方感情延續的表現。 10.丈夫進一步解釋為了減少跟妻子接觸,他盡量留在上海。不過,妻子對丈夫的監控也逐步升級。於2024年11月27日,丈夫發現上海居所被安裝監控設備,妻子向他承認是為了監控他而私自安裝的。 11.丈夫要求正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妻子的立場及案情 12.妻子不同意離婚,並於2024年11月6日存檔一份抗辯書。妻子指雙方感情並未破裂。 13.妻子強調雙方相識於18歲,經歷了多年的婚姻,因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她認為夫妻間有爭吵是平常事。 14.妻子指雙方除了一同居住在香港的居所外,他們於深圳及上海亦有自置居所。於2022年的春節、2023年及2024年的長假期,雙方跟兒子一起到不同居所及海外渡假。 15.妻子解釋雙方由於生活作息不同,才分開房間睡。雙方仍然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妻子亦不同意雙方各自煮食及洗衣服。 16.妻子指一直根據丈夫及兒子的喜好,購買他們喜歡的食物及安排家庭傭工處理家務。於2024年4月底,家庭傭工放假期間,妻子替丈夫及兒子做飯、洗衣服及做其他家務。雙方亦會不時在家中跟兒子一起用膳,並於飯後一起討論兒子的學習進度。 17.當丈夫需要到外地出差時,妻子亦會為他收拾行李。妻子跟兒子亦會一如以往為丈夫慶祝生日。於週末時,一家人會一起外遊及參加一些活動,例如打高爾夫球。 18.於2023年4月29日,丈夫於深圳居所突然感到心臟不適,也是由妻子負責聯絡香港的朋友幫忙安排丈夫返回香港接受手術。妻子於2023年12月曾經感到頭部不適,丈夫亦有陪伴妻子到醫院接受檢查。 19.妻子否認丈夫指稱自2022年2月開始,各自負責自己的生活開支。妻子解釋自兒子出生後,她便全職負責照顧家庭。從那時候開始,她一直負責管理家庭開支。在丈夫聲稱分居的期間,她仍然協助管理家庭的開支及儲蓄。丈夫仍然使用由妻子給予的內地支付寶親情卡消費。 20.妻子承認於大除夕後,雙方便沒有再發生性行為,亦時有爭吵。不過,妻子不認為這代表二人的關係出現變化,更不是丈夫聲稱的感情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21.妻子表示從2004年至今,一直管有丈夫的中國內地工資卡和密碼。她每月負責從丈夫的戶口中支付家庭的各項開支,餘下的款項會由妻子安排投資保障或增加他們的家庭資產。 相關的法律原則 22.丈夫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第(2)(d)款,即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為由提出離婚。 23.於PLTO v KLK [2013] 2 HKLRD 1089一案,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於判決書第60段解釋,當夫妻實際同住一處,除非他們過著完全獨立的生活時,才會被視為分居或分居。 24.在 鄭 及 符 ,FCMC 9154/2015一案中,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日期為2017年1月23日的判案書第10段指出:
25.終審法院在LKW 對 DD (2010) 13 HKCFAR 582 判詞的第62段指出,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證據及分析 26.丈夫離婚的心意已決,妻子則希望丈夫能繼續與她一起維持這段婚姻關係。丈夫於審訊時重申,雙方的關係已經不能重新修補,亦不打算去修補這段關係。 27.本席認為丈夫是一位可靠的證人。他面對法庭的提問,回應簡單直接,並沒有迴避問題。 28.至於妻子的證供,本席認為其證詞自相矛盾。妻子作供時亦迴避正面回答提問。本席曾問到雙方是否已經沒有親密的肢體接觸,如牽手。妻子的回應是雙方曾坐在床邊談話。本席認為相對於丈夫,她不是一位可靠的證人。 29.雙方同意自2022年2月開始已經沒有住在同一房間,亦沒有性生活。丈夫強調不止雙方沒有性生活,這裡還包括其他親密的肢體接觸,如牽手、搭肩等。 30.雙方亦同意丈夫因為公務繁忙,一家人一起生活的時間並不多。 31.妻子指縱使雙方已經超過兩年沒有親密關係,但是雙方的相處模式沒有太大的改變。她提供的證據包括:
32.本席認為從上述的證據表明看來,雙方似乎在某程度上仍然有一些的聯繫。不過,在考慮到雙方於審訊時的供詞及整體事實背景後,在相對可能性的平衡原則下,本席接受丈夫的證詞及客觀的證據顯示,雙方的夫妻情誼實際上已經終結並可視為分居。 33.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34.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裁定自2022年2月開始,雙方實際上是處於分居狀態,雙方的交流並非是因為夫妻情誼仍然持續,而且雙方沒有任何共同社交,也沒有夫妻間的親密關係,言行主要都是圍繞兒子。 35.婚姻關係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本席信納丈夫於2022年2月已經決定不再維持這段婚姻關係,因此雙方的夫妻情誼已經終結。 36.本席接納丈夫的案情,雙方在離婚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 (即在2022年2月1日起已經分居),他們之間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 頒令 37.本席頒令解除上述婚姻及頒下暫准離婚令。 訟費 38.就訟費而言,由於雙方親自行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