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玥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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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發在2023年7月3日上午7:08左右,案發地點在九龍塘尾道與旺角道交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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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3/2024 [2026] HKDC 1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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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 控方案情 2.事發在2023年7月3日上午7:08左右,案發地點在九龍塘尾道與旺角道交界。 3.塘尾道南行線有三條行車線,有交通管制的燈號。 4.曾女士(79歲)在行車線的左邊行往右邊,違反行人過路燈,當時紅燈亮着,當曾女士留意到被告駕駛的車輛駛近時,曾女士朝着右邊方向跑去,可是左車頭在左三線撞到曾女士,死者因撞擊被拋上空中,躺在涉案交界處中央不動,被告人駕駛的SK1121,則在交界處的另一邊停下來。 5.另外,控方第一證人,在左一線停車,約20秒後,聽到一下響聲,接着傳來撞擊聲,並且看見SK1121塘尾道由左邊駛向右邊,死者因碰撞被拋上空中,躺在地上。 6.在碰撞前,SK1121與曾女士之間沒有其他車輛。 7.被告人在現場被捕,在警誡下表示:“嗰時黃燈,我諗住過埋,當時有行人行緊,我就響咹,之後就撞到阿婆”。 驗屍報告 8.在2023年7月10日,報告指直接死因是創傷性多處骨折及腦內出血。 交通意外調查報告 9.法證專家黃博士認為SK1121於碰撞前大約8米才注意到曾女士,當時曾女士已進入行人過路處6.5米,如果被告人有留意曾女士,並大力剎車,時間為0.9秒,需要50米距離才能停車。碰撞前一刻的車速是每小時74 ± 7公里(67 – 81公里之間)。 車輛損毁情況 10.SK1121的車左側裙蓋板及車尾防撞槓損壞,車頭蓋板變形,霧燈脫落,擋風玻璃破裂,左後車門及後側板刮花。 刑事定罪紀錄 11.在2022年10月,有一項店舖盜竊記錄,被判罰款$5,000。 交通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於2017年6月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300。 13.另外被告人有4項交通定額罰款紀錄,包括兩項超速(2017年),2次沒有遵照交通指示。 背景 14.被告人現年48歲,在年幼時,父母離異,被告人在外婆家中長大。 15.疫情期間,丈夫染上賭癮,欠下150萬元賭債,兼有外遇,加上經營二手汽車買賣生意失敗,現時兩人正辦理離婚手續。兩名兒子(19及22歲)與被告人同住,長子現正工作,幼子就讀大學2年級,由被告人供養。 16.被告人由2004年至2020年從事國泰港龍航空的機艙服務員,其後港龍航空倒閉,獲得22萬元遣散費。被告人於2020年在瑪麗醫院開始工作,在職期間,於2022年完成英國伯明翰大學,市場營銷管理學士學位,繼而獲晉升機會。被告人向政府借貸以便在2025年8月繼續進修碩士課程。 17.被告人除了面對失婚及失業之外,亦面對樓下單位投訴滲水,被告人精神大受打擊。除此以外,丈夫希望將現時居所變賣套現,償還債務,被告人面臨監禁,失去工作,需要向政府賠償一個月工資及供讀碩士課程的$117,000元的貸款,被告人財政壓力相當大。 18.意外發生後,被告人被診斷患有抑鬱症及創傷壓力症。被告人感到內疚,曾經產生自殺念頭,需定時覆診及食藥。2025年1月,病情轉差後,需入院治療2個月。2025年12月2日,被告人再次入院,因此缺席聆訊,直至12月24日才出院。 19.被告人向死者家庭表示愧疚,衷心道歉。 20.被告人的家人、以往同事及上司等給予被告人正面評價,指被告人對家庭有負擔,對工作抱有熱誠。 21.判刑前的報告,包括心理醫生/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與辯方陳詞一致,醫生診斷被告人重犯機會低。在聽取報告期間,被告在監房接受身體檢查,發現左胸有3厘米大陰影,首次在庭上披露,排期將在2027年進一步檢查,當時本席已拒絕被告人擔保。 22.今天辯方繼續申請被告人擔保出外就醫,原因伊利沙伯醫院的醫療報告將在7月16日才準備好,被告人在5月28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檢查,醫生口頭向被告人披露是“零期癌期”,放射科醫生認為屬於入侵性,可擴散的癌症。 23.在6月4日,被告人接受伊利沙伯醫院外科部(乳房科)診斷已確診患有癌症,是惡性腫瘤,由原先3月10日發現的3厘米增大至5.7厘米。 24.被告人母親代被告人向私家醫生求診,專科醫生估計倘若被告人獲保釋後一星期內可以進行手術。 25.本席拒絕被告人的擔保申請,理由如下:—
26.總的來說,被告人健康情況並非可批准保釋的原因。 27.辯方進一步申請押後,等待7月16日的醫療報告:-
28.其實,押後等待7月16日的醫療報告,並不會影響判刑。 29.楊鐵樑大法官在R v Chau Kui Sheung [4],採納R v Bernard[5]一案關於犯人身體健康的判刑原則如下:
30.另外,在HKSAR v Bayanmunkh[7],McWalters J 亦有相同觀察:
31.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拒絕案件繼續押後。 判刑 32.本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及面對停牌令。 33.辯方之前求情時,要求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本席拒絕傳召有關報告,因為只會令被告人存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同時根據Cooksley[8]案例,被告面對嚴重控罪,監禁是必然的,因為“of the need to deter other drivers from driving dangerously and because of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34.在本案中,意外發生在行人過路線,引致一名行人因為交通意外而死亡。 35.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9]一案的判詞指出:—
36.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10]一案亦提及:—
37.在R v Cooksley,刑責往往是主要的判刑因素,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同時列出4組刑責(culpability):—
38.在本案中,存有加刑因素:—
39.根據意外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顯示,該路段筆直,天氣良好,視野清晰,路面乾爽,狀況正常。事發時,在早上7時左右,行人及車輛稀疏,被告人與曾女士之間,沒有任何車輛,被告人可以清楚看見曾女士正在橫過行人個路線。 40.被告人亦應該知道,從曾女士的步伐,可知她已是一名老人,步速比常人緩慢,縱使被告人響咹,也不能增加她的步速,只有增加其恐懼,擔心不能及時完成過馬路。被告人沒有減速,仍然維持大約70多公里的時速行使,根據專家證供,當時為74公里 ± 7公里(即是67-81公里之間),需要50米才能停車,可是被告人在距離8米時才注意到曾女士。被告響咹的目的何在,難道行人要讓路予車輛? 41.The Road Users Code內說明:-
42.縱使當時的行人過路燈號是紅燈,事發時車輛行駛燈號是“黃燈”,被告人亦應停車/或減速,讓前方的行人完成過馬路,到達前方行人路上。由其是當時有3名行人在行人過路線上: —
43.尤其是曾女士,已經是一名79歲的老人,步伐比較慢,反應亦會比普通人低,被告人有責任確保曾女士以她的步伐,完成橫過該行人過路線的路段。可是被告人不但沒有減速,反而保持70多公里時速,因為“果時黃燈,諗住過埋”。縱使看見行人在橫過馬路,被告人響咹,提醒行人要讓路。 44.從被告人車輛損壞情況來看,撞擊力不輕。曾女士因為多處骨折,以及顱內出血引致死亡。 45.危險駕駛行為的後果,除了被告人自身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這是一般干犯同等罪行被告人常見的症況,本席不能忽視,是次交通意外為曾女士的家人帶來焦慮、憤怒及悲痛,在判刑時亦需考慮在內。 46.任何駕駛車輛的司機,對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在內,肩負極大的責任,確保他們安全。 47.本席裁定被告人的刑責定於中度刑責的高處(at the higher end of the intermediate culpability)。本席採納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扣減1/3後,刑期減至2年2個月(26個月)。 48.被告人同時下令停牌駕駛車輛資格5年,另外根據第72A(1A)條下令被告人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減刑 49.在疫情期間,被告人對香港及社會的貢獻:—
50.本席因此減刑4個月。 51.另外,被告人因確診患乳癌,服刑期間需要接受治療,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服刑20個月(26 -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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