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陳

Case No.FCMC 3538 / 2023[2026] HKFC 1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Oct 2026
Judge陳玉芬 (District Court Judge, written determination)
Case Document
100%

FCMC 3538 / 2023

[2026] HKFC 1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3538宗

————————————————

LSP (廖) 呈請人
  及  
CHT (陳)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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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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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

2.雙方對家事訴訟應該不會感到陌生,因為自從本案在2023年開始以來,雙方之間的紛爭(無論大小或是否合理)從未間斷。他們曾經不斷把海量的文件交給或電郵給社福調查主任,曾經試過在兩個星期之内,把多達60多個電郵、超過1,000頁文件,電郵到社福調查主任的郵箱,引至社福調查主任的電郵系統癱瘓。他們每次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均各自指控對方沒有把存檔法庭的文件送達給己方,每次聆訊針對這個議題,不停重複、互相指罵;無論法庭在庭上問他們甚麽問題,以便考慮作出怎樣的案件管理命令, 他們都不會直接回答,只會説他們一心想説的話,就是指責對方的種種不對。因此,每次的聆訊,均浪費了大量的法庭時間。最後,本席不得不在2026年5月12日頒下有關送達文件的命令,規定日後雙方必須以平郵和掛號兩種郵遞形式,送達文件,並須要存檔一份送達誓章,以作證明。

3.他們的不理性的訴訟行為,也可以參閲 LSP v CHT [2026] HKFC 153的判決書。

4.另外,自本案開展以來, 雙方就家庭子女的照顧安排、臨時贍養費、聆案官/法官作出的案件管理命令,提出多次上訴或上訴許可的申請。粗略估計,直至本判決書日,丈夫或妻子就家事法庭不同法官或聆案官作出的命令/判決,已經提出了9次上訴或上訴許可的申請。

5.就背景而言,雙方現年30多歲,均擁有大學學位,是現職公務員或由政府聘用的合約員工。他們在2020年結婚,女兒在2022年出生,現年4歲。女兒出生後,雙方因為家庭瑣事和女兒的照顧安排,開始出現紛爭,雙方也有指控對方對自己施行暴力。在2023年2月,丈夫帶同女兒離開婚姻居所。一個月後,他在家事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妻子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他與其共同生活,要求獲得家庭子女的管養權,並由妻子向他支付他和女兒的一系列經濟給養。妻子在2023年5月29日存檔抗辯書,並極力爭取女兒的管養權。

6.有關女兒的照顧和探視的安排,已經在暫委法官[1]席前進行審訊,暫委法官已經在2026年5月28日頒下判案書[2],把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判予丈夫,妻子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丈夫就該判案書提出了上訴許可的申請。

7.隨着上述的判案書頒佈之後,本案件只剩下兩個重大的議題需要審理,就是:離婚主訟案和附屬濟助。從案件管理的角度來看,法庭必須首先審理離婚主訟案,決定是否頒佈暫准離婚命令之後,才可以繼續審理雙方的附屬濟助請求[3],尤其是女兒的贍養費。

8.女兒的生活費和學費由丈夫支付,妻子並沒有就女兒的學費,提供任何支援。不過,法庭已經在2026年8月27日頒下判詞[4],下令妻子須由2026年9 月1日開始,向丈夫支付每月$2,100,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妻子就這個判決,已經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9.本席是離婚主訟案的案件管理法官, 在2026年3月4日、6月1日和8月25日,先後主持了3次審前覆核聆訊,並且頒下案件管理的命令。

10.這是妻子針對本席在2026年3月4日(「4/3/2026命令」)和8月25日(「25/8/2026命令」)的案件管理命令, 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簡單來説,她是想取消這兩個命令中提及並且已經排期的主訟案的審訊。

11.必須強調的是,本席早在2026年3月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已經把離婚主訟案的審訊,排期 (預計) 在2026年11月9日開審,後來因為法庭時間表的重新編排,本席在2026年9月11日把審訊提前至2026年10月21日開審,並且在當日寄信通知雙方。

12.妻子沒有出席以上3次的審前覆核聆訊,每一次缺席的原因都是説生病,並事後提供一份簡單的病假證明書。但是,在相同時段的其他聆訊,例如:妻子提出的上訴/上訴許可的聆訊、有關女兒的照顧/學業安排的審訊,妻子都有依時出席。因此,在2026年8月25日的第3次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下令妻子必須呈交醫療報告,證明她在當日不適宜出庭,但妻子至今仍未遵行有關命令。

13.有關妻子的上訴許可的申請,丈夫沒有向法庭呈交反對陳述書[5]。但是,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後, 認為就算沒有丈夫的反對陳述書, 也可以處理這上訴許可的申請。

審前覆核聆訊作出的命令

14.雖然妻子只是針對4/3/2026命令和25/8/2026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但由於25/8/2026命令與2026年6月1日的命令有關連,所以,現在先把這3個命令(只是其中的相關部份)列出如下:

4/3/2026命令:

4.  呈請人須於2026年3月31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一)其本人的誓章;及(二)其所有證人的誓章。內容須涵蓋其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離婚呈請書中所提及的行為細節的所有事實和證明。

5.  答辯人須於2026年4月28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一)其本人的誓章;及(二)其證人的誓章,以反對上述第4項提及的呈請人及其證人的誓章內容。

6.  呈請人可於2026年5月26日或之前,針對上述第5項提及的答辯人的反對誓章,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一份回覆誓章。

7.  上述第4和第5項提及的所有誓章,均須遵行以下格式規定:

(a)  不可超過10頁A4紙;

(b)  電腦打字,字體不可小於14號字;

(c)  雙行距;

(d)  每一頁的四邊邊界均不可小於1.25英寸。

8.  上述第6項的呈請人回覆誓章,須遵行以下格式規定:

(a)  不可超過4頁A4紙;

(b)  電腦打字,字體不可小於14號字;

(c)  雙行距;

(d)  每一頁的四邊邊界均不可小於1.25英寸。

9.  任何誓章如不符合本命令的要求,將被自動剔除。

……

14.  有關抗辯呈請書的審訊暫定於2026年11月9日至2026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於第11法庭進行,預留3 天。

2026年6月1日命令:

1.  剔除呈請人於2026年3月31日的誓詞(檔案索引第168號文件)和2026年5月26日存檔的誓詞(檔案索引第182號文件),以及答辯人於2026年4月28日存檔的誓章(檔案索引第177號文件)和2026年5月4日存檔的誓章(檔案索引第178號文件),不作訟費命令,因上述誓詞/誓章不符合區域法院陳玉芬法官於2026年3月4日頒下的命令(檔案索引第176號文件)(「該命令」)的第4至第6段。

2.  除非呈請人於2026年6月22日下午4時或之前,按照其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的離婚呈請書(「離婚呈請書」)中的第9(a)至第9(g)段,逐段並依該等段落的次序,撰寫一份支持誓章(連同所有支持證明),並將該支持誓章存檔法庭和送達對方,否則呈請人不得再存檔其支持誓章,而離婚呈請書亦會被撤銷,並須支付答辯人的相關訟費。該支持誓章的格式須遵循該命令的第7和第11段。

3.  除非答辯人於2026年7月6日下午4時或之前,就上述第2段呈請人的支持誓章,以及按照離婚呈請書中的第9(a)至第9(g)段的次序,撰寫一份反對誓章(連同所有支持證明),並將該反對誓章存檔法庭和送達對方,否則答辯人不得再存檔其反對誓章,而其日期為2023年5月29日的抗辯書將自動被剔除。該反對誓章的格式須遵循該命令的第7和第11段。

4.  除非呈請人於2026年7月20日下午4時或之前,就上述第3段答辯人的反對誓章,存檔法庭和送達對方一份回覆誓章,否則呈請人不得再存檔其回覆誓章。該回覆誓章的格式須遵循該命令的第8和第11段。

5.  為免懷疑,該命令的第9、10、12至17段予以維持。

6.  答辯人須於2026年6月5日或之前,向家事法庭呈交一封信件,並須夾附答辯人指稱因病而缺席2026年6月1日的聆訊的病假證明。該信件連同其病假證明須抄送一個副本予呈請人。

7.  上述所有誓章和信件的送達,須遵循區域法院陳玉芬法官於2026年5月12日頒下的命令(檔案索引第180號文件)所規定的送達方式和證明。

8.  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的訟費保留待決。

9.  本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

25/8/2026命令 (是以英文書寫):

1.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2 of the Order made by 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on 4 March 2026 (“the Order”), the Petitioner shall on or before 28 August 2026 serve a copy of the index of the trial bundle of the defended petition (as approved by the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made by 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on 12 May 2026.

2.  For avoidance of doubt,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paragraphs 11, 15 to 17 of the Order.

3.  If the Petitioner chooses to be absent in the forthcoming trial, his Petition will be dismissed, with costs to the Respondent (including all costs reserved).

4.  If the Respondent chooses to be absent in the forthcoming trial, the defended petition will be tried in her absence.

5.  The trial of defended petition pencil-marked for 9 November 2026 to 11 November 2026 at 10:30 am in Court 11 shall stand.

6.  Both parties shall attend the trial of defended petition personally.

7.  On or before 8 September 2026, the Respondent shall lodge a letter with the court to explain her absence in this 3rd Pre-trial Review Hearing (“PTR”), and if her absence is due to any alleged illness, she shall provide a medical report (not merely a sick leave certificate) prepared by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certifying that she was medically unfit to attend this 3rd PTR. Her letter and proof shall be copied to the Petitioner.

8.  Costs of the 1st and 2nd PTR be in the cause of the trial of defended petition.

9.  Costs of the 3rd PTR shall be reserved.

10.  Order be drawn up by the court clerk.

上訴理由

15.妻子在2026年9月10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共有7頁、15個段落,但其中包含她抗辯離婚呈請書的原因或説法(例如:第7段至第11段),並不能構成上訴許可的理由,充其量只應留待在主訟案的正式審訊中處理,因此,本席不會在本判決書中處理該等抗辯離婚的理由。

16.不過,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妻子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指稱她與丈夫之間的婚姻仍未破裂,但其實她自己在2023年4月14日也曾提出離婚申請(FCMC 3987/2023),隨後在2024年12月13日撤回。

17.本席認為妻子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納為兩個重點:

(1)  妻子一直沒有作出任何有關2026年3月4日進行聆訊的申請,也沒有收到丈夫有關該聆訊的通知或任何相關文件。她只是在2026年2月23日收到家事法庭職員致電,通知她有關3月4日的聆訊,所以,法庭應該撤銷4/3/2026命令中對審訊預計排期在2026年11月9日開審的命令 (「理由一」);

(2)  丈夫在2026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文件的行距格式並不是雙行距,而且不合理地包含了遠超過合規格文件的內容,違反了2026年6月1日命令中的第2段。另外,丈夫違反了2026年6月1日命令中的第7段,沒有在2026年6月22日下午4時或之前,把這份誓章以平郵和掛號郵件兩種形式,送達給妻子。這份誓章的投遞日期是2026年6月23日,但要到2026年6月26日才完成掛號郵件的派遞。妻子一直沒有收到以平郵方式送達的誓章。因此,法庭應該根據2026年6月1日作出的除非命令,把離婚呈請書撤銷,下令丈夫不得存檔其他誓章,並由丈夫支付妻子的相關訟費(「理由二」)。

18.根據本席的理解, 妻子其實是想通過上訴的申請,取消離婚主訟案的審訊。

法律原則

19.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0.「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HCMP 288/2011)。

21.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亦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 FAMV 62/2014,判案書日期2015年5月20日,第7-11段;PW v PPTW,CACV 224/2013,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第37段)。

22.當上訴是涉及原審法官作出的案件管理命令,上訴一方要跨越的門檻更高,上訴法庭在NPYJ v SMRC [2026] 2 HKLRD 123 有這樣的解説:

「60.  Where a decision is one of case management, it is pre-eminent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trial judge, and the appellant court will only interfere in ver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appellant faces a high hurdle in showing that the first instance judge had gone clearly wrong and made orders which clearly involved an injustice or an inability for the trial court to carry out its task or had erred in principle or that his order was irrational: NPYJ v SMRC [2020] HKCA 832 at [23].」

逾期申請

23.首先,本席必須指出,4/3/2026命令和25/8/2026命令均是一個非正審命令,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對於非正審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内提出。明顯地,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距離4/3/2026命令已經逾期了超過6個月,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延誤距離 (針對25/8/2026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妻子並沒有逾期)。

24.當然,法庭是有酌情權,可以就逾期的申請,給予時間上的寬免: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v Sy Shun Wu & Ors [2018] HKCA 736;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he Hong Kong & Yaumati Ferry Co Ltd & Anor [2001] 1 HKC 125),但需要考慮延誤的長度、原因、擬上訴的勝算機會、給予寬免是否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利的後果等等的因素。

25.在本案中,妻子沒有提供延誤的原因。而且,如果法庭給予妻子時間上的寬免,會對丈夫造成不利的影響,畢竟本離婚案件已經持續了3年多,無論最後的審訊結果如何,也應該有一個了結,不應該再拖延。本席結論,妻子針對4/3/2026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出現嚴重的延誤,而且沒有可以獲得逾期寬免的理由。

理由一

26.妻子説她不知道法庭為何無端把主訟案排期,進行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本席不接納這個指稱,因為實情是:早在2025年9月4日的一個有關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的聆訊中,本席曾經嘗試作出協調,希望雙方可以用一個非對抗的方法,解決這宗離婚案件, 例如:更改依賴的離婚事實為「分居」,畢竟自從2023年2月,丈夫把女兒帶離開婚姻居所之後,雙方便沒有再在一起居住。可惜的是,雙方一如既往,互不相讓。最後,丈夫堅決表示,一定要與妻子結束這段婚姻關係,本席唯有提醒丈夫,如果他不能和妻子就離婚主訟案達成和解,就應該申請將主訟案排期,進行審訊。

27.故此,妻子早在2025年9月4日的聆訊中, 已經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 主訟案會被排期開審。此點毫無勝算的機會。

理由二

28.本席翻看了丈夫在2026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不同意誓章的行距格式並非雙行距,也沒有發現頁數超過命令的規定。亦即是説,丈夫的誓章的格式,並沒有違反4/3/2026命令的要求。

29.妻子又指稱上述的誓章内容不符合法庭的命令,可是,妻子沒有明確指出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怎樣不符合, 因此,本席不接納妻子的指控。

30.丈夫在2026年7月2日,存檔了送達誓章,表示已經在2026年6月22日以平郵和掛號郵遞方式,把2026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寄出給妻子。該誓章的附件顯示,郵件編號是:RB706XXXXXXHK,投寄和派遞的記錄如下:


22-06-2026 22:54

寄件人預備投寄郵件

22-06-2026 22:58

已投寄到智郵寄,待香港郵政核實

23-06-2026 16:02

香港郵政已完成核實並接收郵件

23-06-2026 16:03

已投寄郵件

25-06-2026 08:15

送達派遞局

31.看來妻子自己也根據上述的郵件編號,找到郵局的其餘派遞記錄,詳情附錄在她的2026年7月6日誓章中:


25-06-2026 13:30

未能完成派遞(無人收件-郵件將運送至郵局待領)

26-06-2026 10:47

待收件人到九龍灣郵政局領取

26-06-2026 11:37

成功派遞

32.從以上的投寄和派遞的記錄看到,丈夫並沒有在2026年6 月22 日下午4點或之前,把他的誓章寄給妻子,他是在當日的晚上10點58分才投寄他的誓章;他採用的方式,不是親自到郵局的櫃台投寄,而是採用「智郵寄」的投寄方式。根據香港郵政的網頁介紹,「智郵寄」提供自助郵寄服務,讓市民可以隨時(即是不限於辦公時間)投寄郵件。

33.雖然丈夫是遲了差不多7個小時投寄他的誓章,並不理想,但是,根據法庭的記錄,他是在時限内 (即是:2026年6月22日下午4點或之前),把他的誓章存檔法庭,所以,丈夫不被視為完全違反了2026年6月1 日命令的第2段和第7段。何況,妻子隨後已經在法庭規定的時間之内,即是:2026年7月6日,也存檔了她的誓章, 沒有因此而錯過了存檔她的誓章的時限。

34.無論如何,就算(只是假設)丈夫以上的做法真的違反了2026年6月1 日命令的第2段和第7段,法庭是有酌情權,給予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 (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條)。而綜合本案的整體情況,尤其是考慮到有關的審訊早已排期,並即將在2026年10月21日開審,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和第2號命令第5條的各個原則,法庭是極有可能給予丈夫有關的寬免,以便案件可以推進。

35.另外,妻子表示丈夫是違反了送達他的誓章的時間,因為妻子是到了2026年6 月26日才獲成功派送該誓章。本席已經在上文處理了丈夫的誓章的「投寄」時間,妻子何時獲得成功「派送」該誓章,並非重點,不可能成為上訴理由。

36.在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理由二也沒有勝算的合理機會。

結論

37.本席已經考慮過妻子所有論點,不予接納,認為妻子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故此,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38.雙方並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39.最後,本席提醒雙方,尤其是妻子,必須依時出席2026年10月21日至23日的審訊,並且按照2026年9 月23日的指令,準備審訊的文件/陳詞書,否則,法庭將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訊。

後記

40.本席剛剛在昨日獲知,妻子在2026年10月2日下午5點55分,向家事法庭存檔了一份最新的傳票,要求押後2026年10月21日開始的主訟案的審訊,至2027年10月或更後的日子。這份最新的傳票已排期在2026年12月7日提訊,即是:在主訟案開審之後。

41.妻子提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是:法庭尚未決定她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隨著本判案書的頒佈,這個理由應該不再適用。

42.為免浪費法庭的時間,本席現在就妻子這份最新的傳票,下達以下的案件管理命令:

(1)  這份傳票提前至2026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正, 在主訟案開審之前處理;

(2)  原定於2026年12月7日上午10時的提訊取消;

(3)  雙方可在2026年10 月13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和對方送達一份有關這份傳票的陳詞書,須遵行以下格式規定:

(a)  不可超過2頁A4紙;

(b)  電腦打字,字體不可小於14號字;

(c)  雙行距;

(d)  每一頁的四邊邊界均不可小於1.25英寸;

(4)  沒有法庭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存檔補充的陳詞書;

(5)  這份傳票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丈夫):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



[1]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傲寰。

[2] [2026] HKFC 98。

[3]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5(1)條。

[4] [2026] HKFC 153。

[5] 2018年8 月13日由區域法院署理主任家事法庭法官發出的「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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