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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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538 / 2023 [2026] HKFC 1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353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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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 2.雙方對家事訴訟應該不會感到陌生,因為自從本案在2023年開始以來,雙方之間的紛爭(無論大小或是否合理)從未間斷。他們曾經不斷把海量的文件交給或電郵給社福調查主任,曾經試過在兩個星期之内,把多達60多個電郵、超過1,000頁文件,電郵到社福調查主任的郵箱,引至社福調查主任的電郵系統癱瘓。他們每次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均各自指控對方沒有把存檔法庭的文件送達給己方,每次聆訊針對這個議題,不停重複、互相指罵;無論法庭在庭上問他們甚麽問題,以便考慮作出怎樣的案件管理命令, 他們都不會直接回答,只會説他們一心想説的話,就是指責對方的種種不對。因此,每次的聆訊,均浪費了大量的法庭時間。最後,本席不得不在2026年5月12日頒下有關送達文件的命令,規定日後雙方必須以平郵和掛號兩種郵遞形式,送達文件,並須要存檔一份送達誓章,以作證明。 3.他們的不理性的訴訟行為,也可以參閲 LSP v CHT [2026] HKFC 153的判決書。 4.另外,自本案開展以來, 雙方就家庭子女的照顧安排、臨時贍養費、聆案官/法官作出的案件管理命令,提出多次上訴或上訴許可的申請。粗略估計,直至本判決書日,丈夫或妻子就家事法庭不同法官或聆案官作出的命令/判決,已經提出了9次上訴或上訴許可的申請。 5.就背景而言,雙方現年30多歲,均擁有大學學位,是現職公務員或由政府聘用的合約員工。他們在2020年結婚,女兒在2022年出生,現年4歲。女兒出生後,雙方因為家庭瑣事和女兒的照顧安排,開始出現紛爭,雙方也有指控對方對自己施行暴力。在2023年2月,丈夫帶同女兒離開婚姻居所。一個月後,他在家事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妻子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他與其共同生活,要求獲得家庭子女的管養權,並由妻子向他支付他和女兒的一系列經濟給養。妻子在2023年5月29日存檔抗辯書,並極力爭取女兒的管養權。 6.有關女兒的照顧和探視的安排,已經在暫委法官[1]席前進行審訊,暫委法官已經在2026年5月28日頒下判案書[2],把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判予丈夫,妻子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包括留宿探視)。丈夫就該判案書提出了上訴許可的申請。 7.隨着上述的判案書頒佈之後,本案件只剩下兩個重大的議題需要審理,就是:離婚主訟案和附屬濟助。從案件管理的角度來看,法庭必須首先審理離婚主訟案,決定是否頒佈暫准離婚命令之後,才可以繼續審理雙方的附屬濟助請求[3],尤其是女兒的贍養費。 8.女兒的生活費和學費由丈夫支付,妻子並沒有就女兒的學費,提供任何支援。不過,法庭已經在2026年8月27日頒下判詞[4],下令妻子須由2026年9 月1日開始,向丈夫支付每月$2,100,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妻子就這個判決,已經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9.本席是離婚主訟案的案件管理法官, 在2026年3月4日、6月1日和8月25日,先後主持了3次審前覆核聆訊,並且頒下案件管理的命令。 10.這是妻子針對本席在2026年3月4日(「4/3/2026命令」)和8月25日(「25/8/2026命令」)的案件管理命令, 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簡單來説,她是想取消這兩個命令中提及並且已經排期的主訟案的審訊。 11.必須強調的是,本席早在2026年3月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已經把離婚主訟案的審訊,排期 (預計) 在2026年11月9日開審,後來因為法庭時間表的重新編排,本席在2026年9月11日把審訊提前至2026年10月21日開審,並且在當日寄信通知雙方。 12.妻子沒有出席以上3次的審前覆核聆訊,每一次缺席的原因都是説生病,並事後提供一份簡單的病假證明書。但是,在相同時段的其他聆訊,例如:妻子提出的上訴/上訴許可的聆訊、有關女兒的照顧/學業安排的審訊,妻子都有依時出席。因此,在2026年8月25日的第3次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下令妻子必須呈交醫療報告,證明她在當日不適宜出庭,但妻子至今仍未遵行有關命令。 13.有關妻子的上訴許可的申請,丈夫沒有向法庭呈交反對陳述書[5]。但是,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後, 認為就算沒有丈夫的反對陳述書, 也可以處理這上訴許可的申請。 審前覆核聆訊作出的命令 14.雖然妻子只是針對4/3/2026命令和25/8/2026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但由於25/8/2026命令與2026年6月1日的命令有關連,所以,現在先把這3個命令(只是其中的相關部份)列出如下:
上訴理由 15.妻子在2026年9月10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共有7頁、15個段落,但其中包含她抗辯離婚呈請書的原因或説法(例如:第7段至第11段),並不能構成上訴許可的理由,充其量只應留待在主訟案的正式審訊中處理,因此,本席不會在本判決書中處理該等抗辯離婚的理由。 16.不過,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妻子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指稱她與丈夫之間的婚姻仍未破裂,但其實她自己在2023年4月14日也曾提出離婚申請(FCMC 3987/2023),隨後在2024年12月13日撤回。 17.本席認為妻子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納為兩個重點:
18.根據本席的理解, 妻子其實是想通過上訴的申請,取消離婚主訟案的審訊。 法律原則 19.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0.「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HCMP 288/2011)。 21.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亦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 FAMV 62/2014,判案書日期2015年5月20日,第7-11段;PW v PPTW,CACV 224/2013,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第37段)。 22.當上訴是涉及原審法官作出的案件管理命令,上訴一方要跨越的門檻更高,上訴法庭在NPYJ v SMRC [2026] 2 HKLRD 123 有這樣的解説:
逾期申請 23.首先,本席必須指出,4/3/2026命令和25/8/2026命令均是一個非正審命令,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對於非正審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内提出。明顯地,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距離4/3/2026命令已經逾期了超過6個月,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延誤距離 (針對25/8/2026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妻子並沒有逾期)。 24.當然,法庭是有酌情權,可以就逾期的申請,給予時間上的寬免: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v Sy Shun Wu & Ors [2018] HKCA 736;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he Hong Kong & Yaumati Ferry Co Ltd & Anor [2001] 1 HKC 125),但需要考慮延誤的長度、原因、擬上訴的勝算機會、給予寬免是否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利的後果等等的因素。 25.在本案中,妻子沒有提供延誤的原因。而且,如果法庭給予妻子時間上的寬免,會對丈夫造成不利的影響,畢竟本離婚案件已經持續了3年多,無論最後的審訊結果如何,也應該有一個了結,不應該再拖延。本席結論,妻子針對4/3/2026命令的上訴許可的申請出現嚴重的延誤,而且沒有可以獲得逾期寬免的理由。 理由一 26.妻子説她不知道法庭為何無端把主訟案排期,進行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本席不接納這個指稱,因為實情是:早在2025年9月4日的一個有關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的聆訊中,本席曾經嘗試作出協調,希望雙方可以用一個非對抗的方法,解決這宗離婚案件, 例如:更改依賴的離婚事實為「分居」,畢竟自從2023年2月,丈夫把女兒帶離開婚姻居所之後,雙方便沒有再在一起居住。可惜的是,雙方一如既往,互不相讓。最後,丈夫堅決表示,一定要與妻子結束這段婚姻關係,本席唯有提醒丈夫,如果他不能和妻子就離婚主訟案達成和解,就應該申請將主訟案排期,進行審訊。 27.故此,妻子早在2025年9月4日的聆訊中, 已經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 主訟案會被排期開審。此點毫無勝算的機會。 理由二 28.本席翻看了丈夫在2026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不同意誓章的行距格式並非雙行距,也沒有發現頁數超過命令的規定。亦即是説,丈夫的誓章的格式,並沒有違反4/3/2026命令的要求。 29.妻子又指稱上述的誓章内容不符合法庭的命令,可是,妻子沒有明確指出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怎樣不符合, 因此,本席不接納妻子的指控。 30.丈夫在2026年7月2日,存檔了送達誓章,表示已經在2026年6月22日以平郵和掛號郵遞方式,把2026年6月22日存檔的誓章寄出給妻子。該誓章的附件顯示,郵件編號是:RB706XXXXXXHK,投寄和派遞的記錄如下:
31.看來妻子自己也根據上述的郵件編號,找到郵局的其餘派遞記錄,詳情附錄在她的2026年7月6日誓章中:
32.從以上的投寄和派遞的記錄看到,丈夫並沒有在2026年6 月22 日下午4點或之前,把他的誓章寄給妻子,他是在當日的晚上10點58分才投寄他的誓章;他採用的方式,不是親自到郵局的櫃台投寄,而是採用「智郵寄」的投寄方式。根據香港郵政的網頁介紹,「智郵寄」提供自助郵寄服務,讓市民可以隨時(即是不限於辦公時間)投寄郵件。 33.雖然丈夫是遲了差不多7個小時投寄他的誓章,並不理想,但是,根據法庭的記錄,他是在時限内 (即是:2026年6月22日下午4點或之前),把他的誓章存檔法庭,所以,丈夫不被視為完全違反了2026年6月1 日命令的第2段和第7段。何況,妻子隨後已經在法庭規定的時間之内,即是:2026年7月6日,也存檔了她的誓章, 沒有因此而錯過了存檔她的誓章的時限。 34.無論如何,就算(只是假設)丈夫以上的做法真的違反了2026年6月1 日命令的第2段和第7段,法庭是有酌情權,給予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 (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條)。而綜合本案的整體情況,尤其是考慮到有關的審訊早已排期,並即將在2026年10月21日開審,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和第2號命令第5條的各個原則,法庭是極有可能給予丈夫有關的寬免,以便案件可以推進。 35.另外,妻子表示丈夫是違反了送達他的誓章的時間,因為妻子是到了2026年6 月26日才獲成功派送該誓章。本席已經在上文處理了丈夫的誓章的「投寄」時間,妻子何時獲得成功「派送」該誓章,並非重點,不可能成為上訴理由。 36.在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理由二也沒有勝算的合理機會。 結論 37.本席已經考慮過妻子所有論點,不予接納,認為妻子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故此,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38.雙方並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39.最後,本席提醒雙方,尤其是妻子,必須依時出席2026年10月21日至23日的審訊,並且按照2026年9 月23日的指令,準備審訊的文件/陳詞書,否則,法庭將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訊。 後記 40.本席剛剛在昨日獲知,妻子在2026年10月2日下午5點55分,向家事法庭存檔了一份最新的傳票,要求押後2026年10月21日開始的主訟案的審訊,至2027年10月或更後的日子。這份最新的傳票已排期在2026年12月7日提訊,即是:在主訟案開審之後。 41.妻子提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是:法庭尚未決定她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隨著本判案書的頒佈,這個理由應該不再適用。 42.為免浪費法庭的時間,本席現在就妻子這份最新的傳票,下達以下的案件管理命令:
呈請人(丈夫):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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