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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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281/2022 [2024] HKFC 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2年第11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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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許可) 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男方(即答辯人)提出對2023年11月13日發出的非正審禁制令的上訴許可申請。禁制令的主要內容是禁止男方提取其部份強積金供款,直至法庭作出有關附屬濟助的判決或另有進一步命令為止。本案的背景和禁制令的理由載於《判決理由書》[1]內,在此不贅。 2.根據男方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3.男方提交的陳詞大綱中,主要是重覆強積金屬於他個人多年勞力所得,是他的個人資產。他又認為扣除了必須支付的貸款稅項及女兒學費生活費後,可供他靈活投資的金額太少,難有效益,認為禁制令等於杜絕了他投資收入。 4.女方反對本上訴許可申請。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法庭須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6.「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勝訴機會不需要「很有可能」(probable) 達到,但不應只是一個「遐想」(fanciful)。(參閱︰SMSE v KL[2] ;KNM v HTF[3] )。 7.男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涉及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和酌情權的行使,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事實裁決或酌情權的行駛是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包括原審法官忽略考慮關鍵性的證據、誤解證據、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定、或作出了任何一位法官在理性判斷下都不可能作出的裁斷。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 8.上訴方不可以單憑法官不接納他所提出的證據或說法,便指裁決是明顯錯誤。這一原則已經在終審法院於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4] 一案; 和上訴法庭於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5],及王 對 謝[6] 案中清楚說明。 9.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7], PW v PPTW[8])。 10.本席考慮了男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和書面陳詞,認為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男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男方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11.擬上訴理由一,有關男方擬把強積金移離香港一事,法庭接納女方關於男方曾向她聲稱會把資產移離香港到國內居住的證供。男方亦在法庭聆訊時確認他於國內有物業,又說他有自由選擇到哪裏定居。但更重要的是,法庭頒布禁制令的主要理由是男方多次強調他不會支付贍養費給女方,他亦拒絕遵從法庭命令向女士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見《判決理由書》第29段)。即使男方沒有說過把強積金移離香港,法庭也有足夠理據支持頒布禁制令。男方聲稱頒布禁制令屬侵權行為是毫無法理支持。 12.擬上訴理由二:法庭已經酌情接納男方的信函作為證供(見《判決理由書》第18段),這不是上訴理由。 13.擬上訴理由三、五、六:男方重覆聆訊時的說法,有關說法已獲法庭充分考慮。 14.擬上訴理由四:法庭的訟費判令根據恆久定立的法律原則,法庭亦有充分考慮有關的情況,只判男方支付女方訟費的一半。這項擬上訴理由毫無理據。 15.男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偏離訴訟費用依隨結果的起點原則,命令男方支付女方在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本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女方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勞潔儀律師行鄞建偉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A 對 B
吳 對 王
陸 對 呂及另二人
梁 對 陳
唐 對 李
Chan Sai Chiu 對 Lai Chi Kit (Police Service Number Dspc 46571 As At 22nd February 2011) 及另二人
鄺 對 邱
A 對 B
陳 對 岑
袁 對 許
鄭 對 陳
崔月麗 對 順達家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Yip Mei Na v. Chow Lap Kwok Patrick and Others
Lyh v. Yhkb
Fred Lee and Chow Wai Lan Christine,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in Bankruptcy of the Property of Hsu Kim Ming, A Bankrupt v. Chui Yuk Fei
Lcn 對 Cyk
張 對 陳
Golden Profit Property Agency Ltd 對 許志維
朱寶玲 對 鍾鎮盛及另一人
楊天宏 對 吳粵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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