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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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376/2019 [2024] HKFC 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9年第4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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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呈請人XXXX(「女方」)於2024年1月24日提出傳票,要求對2024年1月15日更改兩名兒子(「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命令(「2024命令」)發出上訴許可。 2.兩名家庭子女現時分別年約X歲和XX歲。法庭於2020年7月17日命令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管束權頒予答辯人XXX(「男方」),女方有界定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 3.男方於2022年10月3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把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改為由男方單獨管養,並更改探視安排等。男方的主要理由是女方生活發生重大變化,及多個重大事項無法解決等。 4.法庭於2024年1月15日,考慮了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存檔日期分別為2023年4月13日和2023年9月7日)及雙方提交的誓章後,接納上述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把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更改為男方單獨管養。至於探視安排,也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根據雙方同意的安排而作出的建議頒令。 擬上訴理由 5.從女方提交的擬上訴理由和陳詞大綱可見,女方擬上訴的理由如下:
6.男方就本上訴許可申請沒有提交文件。 法律原則 7.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法庭須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8.「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勝訴機會不需要「很有可能」(probable) 達到,但不應只是一個「遐想」(fanciful)。(參閱︰SMSE v KL[1];KNM v HTF[2])。 9.如上訴理由涉及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和酌情權的行使,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事實裁決或酌情權的行駛是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包括原審法官忽略考慮關鍵性的證據、誤解證據、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定、或作出了任何一位法官在理性判斷下都不可能作出的裁斷。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 10.上訴方不可以單憑法官不接納他所提出的證據或說法,便指裁決是明顯錯誤。這一原則已經在終審法院於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3]一案; 和上訴法庭於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4],及王 對 謝[5]案中清楚說明。 11.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6], PW v PPTW[7])。 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2.本席考慮了女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和書面陳詞,認為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女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女方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擬上訴理由一 13.擬上訴理由一明顯與事實不符。 14.根據法庭的紀錄,嚴暫委法官於2023年5月4日聆訊把男方的傳票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 15.2023年10月9日,香港懸掛8號風球。當天法庭聆訊順延至2023年10月10日。女方出席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但男方缺席。當天,本席開庭聆訊,於女方在場時,當庭把聆訊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命令雙方必須親自出席押後之聆訊。女方在場聽到本席當庭作出的命令。法庭又於2023年10月11日把上述命令的蓋章副本按女方呈交法庭的地址郵寄給女方。 16.因此,女方聲稱法官沒有在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見她是一個謊言。同樣地,女方聲稱沒有關於2024年1月15日聆訊的通知,也是謊言。對於2024年1月15日的聆訊,女方是獲得充份的通知。 擬上訴理由二 17.女方就涉及男方和兩名家庭子女的事宜提出了一些新的證供。這些新證據不符合Ladd v Marshall 案中說明的法律原則。法庭不接納這些新的證供。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接納這些新的證供,也不會改變法庭的決定,亦不是上訴的理由。 18.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紀錄,
19.在2023年4月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雙方均疼愛並關心名家庭子女,但雙方對管養權事宜存有不同意見。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認為:
20.2023年8月1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也有以下的建議:
擬上訴理由三 21.嚴暫委法官於2023年5月4日命令索取「關於管養權及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晚膳探視及視像探視)的更新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於聆訊前28天送交法庭存檔。 22.嚴暫委法官的命令沒有指示需跟進兩名家庭子女開學後情況才作出更新報告,也沒有指示需由新任社工準備更新報告。兩名家庭子女的學業及校內的其他情況一向穩定。此外,嚴暫委法官命令9月11日前提交更新報告。假如嚴暫委法官要求跟進兩名家庭子女9月開學後的情況,應會給與更多的時間準備。 23.擬上訴理由三不是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命令 24.撤銷女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5.因雙方沒有法律代表,男方也沒有在本上訴許可申請提交任何文件,本席不作訟費命令。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本命令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