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呂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452/200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23 before 陳玉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Delay – Merits – Dismissed – Wife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judgment awarding lump sum and increased maintenance but no property distribution – Application filed 5 months late – Reasons for delay (health, funds) not accepted – Appeal h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Previous appeals on divorce order failed – Costs order based on losing party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at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 Merits of the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9 cases
|
FCMC 12452 / 2005 [2023] HKFC 1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12452宗 ————————————————
————————————————
---------------------------- 判 決 書 ---------------------------- 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是男方,第一答辯人是女方,第二答辯人是男方的現任妻子,第三答辯人是男方的父親。 2.男女雙方在1999年結婚,婚後在2003年生下一名兒子,快將20歲。男方在2005年提出離婚,法庭在2007年把兒子的管養權判給女方,並下令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1,000,作為兒子的生活費; 向女方支付每年$1的象徵式贍養費。之後,法庭在2007年8月頒佈絕對離婚命令。 3.當年,男、女方均有親身出席家事法庭的多次聆訊。 4.自2018年起,女方提出多項申請,包括增加她和兒子的贍養費金額,以及分享男方,或者是第二答辯人, 又或者是第三答辯人曾經擁有、或單獨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物業 (共9個物業)。有關申請在本席席前審理,本席在2022年12月30日頒下判案書,並在2023年9 月12 日頒下勘誤(統稱「該判案書」),下令︰
5.另外, 本席在2023年9 月12日的聆訊中, 主動向各方表示,該判案書沒有留意到兒子在2021年6月30日還未滿18 歲[1],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1)條,男方應該支付兒子的贍養費至少到兒子年滿18 歲, 即是2021 年10 月11 日。因此, 本席主動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 更改兒子的贍養費的時段至兒子年滿18 歲,男方須要多付$31,983, 並將之存入法庭。 6.女方現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簡單而言,她不滿意本席沒有下令把男方或其家人的物業、財產分配給她和兒子,也不滿本席拒絕增加她的贍養費,並撤銷象徵式贍養費的命令。最後,她認為法庭應該判處由男方和他的家人支付她的訟費。 7.有關本案的歷史和背景已經載錄在該判案書的第1至第10段;涉案的物業共有9個,開列在該判案書中的第11段,而本席對每一個物業的實質權益的分析則記錄在該判案書的第23段至第67段。故此,本席不會在本判決書中重複有關的證據或分析。 8.另外,本席在本判決書會沿用該判案書的縮寫和定義。 法律原則 9.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女方應在頒下該判案書日起計的28日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即是︰在2023年1月27日或之前),可是,她卻在2023年6月30日才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逾期超過5個月。 10.案例早已確立(參閱︰譚 對歐陽及另二人CAMP 276/2022, [2023] HKCA 755, 判案書日期2023年6月20日第36段),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下列因素︰
11.至於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要考慮《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的規定,即是︰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2.「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13.另外,有關上訴許可若是涉及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就有關事實的裁定是「明顯地錯誤」(plainly wrong),否則不會干擾有關的事實裁決(參閱︰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 Ors [2002] 5 HKCFAR 336;王 對 謝 ,CAMP 187/2022,[2023] HKCA 548)。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亦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 FAMV 62/2014, 判案書日期2015年5月20日,第7-11段;PW v PPTW, CACV 224/2013,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第37段)。 逾期日的長短和原因 14.須要指出的是,女方在其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中,並沒有提出這是一個逾期申請。不過,她在同日的誓章中,似乎有觸及為何要到2023年6月30日才提出上訴許可的理由。 15.她在誓章中提出的原因有︰
16.如前所述,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足足延遲了5個月才提出,是一項嚴重的延誤。 17.女方在誓章中試圖附錄一封日期為2023年5月8日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通知書,提及女方申請「普通傷殘津貼」已獲得批准,由2022年12月9日起,為期24個月。可是,本席認為,能獲得「普通傷殘津貼」並不代表女方沒有能力進行本訴訟的上訴許可申請,須知道的是,女方擁有碩士學位,多年來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自2010年起,先後成立了6間公司,還懂得安排大女兒或女方的朋友代持某些公司的股份,又懂得向政府申請「科技貸款」[2]。因此,本席不相信,也不接納, 女方因身心狀況或傷殘而引致她不能處理上訴事宜。 18.女方提及的另一原因,即是:沒有資金聘用律師,所以不知怎樣處理上訴事宜。本席重申上一段的看法,不接納女方的原因。 上訴理由和勝算 19.根據女方的陳述書/陳詞大綱,她提出4點︰
20.針對上述第19段(a)點,本席須指出的是,女方曾就絕對離婚命令提出上訴,有關上訴許可已經被家事法庭和上訴法院駁回。[3]另外,根據法庭記錄和社福調查報告[4],兒子自2004年2月起入住保良局,直至2007年6月被轉至寄養家庭。女方曾在2006年8月9日的聆訊中,向法庭表示不想獲得兒子的管養權。因此,兒子在相關的時段,並非由女方照顧。 21.至於為何本席會頒佈一個雙方在經濟給養上應該徹底了斷的安排,本席在該判案書的第124至135段,已經作出分析和提供原因,在此不贅述。女方並不能指出本席在法理上有何出錯。 22.有關上述第19段(b)點,本席已就涉案的物業作出裁決,簡單而言,除皇御苑(即是當年雙方在國內的婚姻居所)外,其他8個物業並非婚姻資產。另外,本席在該判案書的第57至67段,裁定女方在當年出售皇御苑後,獨享所有出售後的利益,賺取了多於人民幣40,000元,卻沒有老實地披露有關詳情。事實上,女方當年一直沒有遵行法庭要求她存檔和送達其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的命令。 23.因此,本席實在看不到女方有何理據,可以要求男方或其家人,把「所有資產」都支付予她。 24.針對上述第19段(c)點,女方並沒有向本席提供所謂的「檔房王」案件的編號,或者是提供有關的判詞,給本席考慮。本席曾主動前往司法機構的網頁,查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搜尋女方所提供的「何永鴻」的名稱,但發現以此為訴訟一方的案例,並非家事法例的案例,也並非關於夫妻之間或者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附屬濟助的索求的案件。 25.有關上述第19段(d)點,以該判案書的裁定而言,女方的大部份案情/指控均沒有被法庭接納,她並非獲勝的一方。本席實在看不到她有任何勝算的機會,可以推翻有關的訟費命令。 結論 26.基於上述各點,本席認為女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延誤嚴重,其延誤的原因不獲法庭接納。另外,她擬提出的上訴理據,不具勝算機會。 27.因此本席現下令︰
呈請人(男方):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女方):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男方的現任妻子):無律師代表 第三答辯人(男方的父親):無律師代表 [1] 兒子的出生日期是2003 年10月12 日。 [2] 見該判案書第74至77段。 [3] CAMP 152/2020, [2020] HKCA 1011。 [4] 日期分別是2006年8月9日和2007年8月4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245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