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058/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23 before 陳玉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Child trave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District Court Rules r.63A(2) – Standard for leave to appeal require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Appeal dismissed as lacking merit – No costs order (interim)

Legal issues: Standard for leave to appeal · Merits of the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ppeal dismissed.

Cites 4 cases

Case No.FCMC 10058/2019[2023] HKFC 16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Aug 2023
Judge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058 / 2019

[2023] HKFC 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05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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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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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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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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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女方,答辯人是男方。他們在2009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大女兒(生於2012年,快將11歲)和二兒子(生於2013年,現年9歲)。

2.女方在2019年提出離婚,家事法庭在2021年4月30日已經頒佈絕對離婚命令。

3.另外,根據2021年3月16日的同意命令,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由雙方共同享有,照顧和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則有合理探視(「該子女命令」)。該子女命令的前言部份的第J段記載︰

「J. 於該兩名家庭子女年滿18歲前,除非已獲得對方書面同意及於出發前已向對方以書面提供行程資料(包括出遊期間,目的地,當地住址及聯絡方法等)及承諾必會如期將該兩名家庭子女帶回香港,否則任何一方不得與任何該兩名家庭子女離港外遊;」

4.女方在2023年7月3日提出三項申請︰

(1)  於2023年7月24日至8月1日把兩名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目的是返回中國探親(「第一張傳票」);

(2)  女方可獲准不時帶兩名家庭子女離開香港,即是撤銷兩名子女的離境限制(「第二張傳票」);

(3)  更改男方的探視時間和安排,主要是減少男方的探視時間(「第三張傳票」)。

5.以上三項申請原本在2023年7月17日於本席席前處理, 唯當天懸掛八號風球, 案件順延至2023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處理。在2023年7月18日的早上, 一名自稱是男方的人士致電家事法庭,表示不會出席當日的聆訊。其後,當本案被傳召時,男方的確缺席聆訊。

6.本席在聽取過女方的陳述後,批准第一張傳票,並就第二張和第三張傳票頒下有關案件管理的指示,包括獲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兩張傳票押後至2024年初進行排解子女糾紛的聆訊。

7.現在,男方欲就第一張傳票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根據他的傳票和上訴理由擬本,本席理解他的理由主要是︰女方有暴力傾向,一直沒有適當地照顧或者疏忽照顧兩名家庭子女,男方還列舉了一次虐兒事件,以及女兒入住仁濟醫院的事件。

法律原則

8.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第63A第2條的規定,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10.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亦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 FAMV 62/2014 ,判案書日期2015年5月20日,第7-11段;PW v PPTW, CACV 224/2013,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第37段)。

分析

11.根據女方的陳述,她居於湛江的父母在2023年上半年期間分別患病或中風,她欲趁暑期帶同兩名家庭子女去探望父母,並已經在2023年7月23日存檔相關的承諾書,向法庭承諾會按法庭要求,把家庭子女帶回香港。

12.本席經考慮下列原因,批准女方的第一張傳票︰

(1)  本席認為女方的要求合理;

(2)  讓兩名家庭子女探望患病的外祖父母,盡盡孝道,也符合他們的福祉;

(3)  男方選擇缺席聆訊,沒有出庭反對是次申請;

(4)  女方的確已經存檔相關的承諾書。

13.針對男方的上訴理由,本席的看法如下︰

(1)  男方並不能指出本席針對第一張傳票的決定,在法律上有何出錯,又或者在運用酌情權時,欠缺法律基礎或超越相關權限;

(2)  男方並非首次指稱女方疏忽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在2020年1月2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曾詳細提及男方對女方在照顧子女上的各種不是或疏忽,甚至是虐兒指控。唯報告顯示,男方針對女方的虐兒指控經警方和社署的介入和調查後,判斷為「並非」虐兒或疏忽照顧的個案,但男方一直拒絕接受這個結果;

(3)  在同一個報告中,社工觀察到雙方與兩名家庭子女的關係良好;兩名家庭子女會與女方「撒嬌」。 又在同一個報告中,兩名子女均表示女方對他們的照顧妥當,喜歡維持現狀,與女方一同居住。在邏輯上而言,若女方真的疏忽照顧子女,兩名子女不可能會與女方相處那樣融洽;

(4)  無論如何,有關的離境安排已經完結,沒有證據顯示兩名家庭子女沒有如期歸港。

結論

14.基於上述各點,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理據,不具勝算機會,其上訴許可的申請應該被撤銷。本席現下令︰

(1)  男方的上訴許可的申請被撤銷;

(2)  有關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此命令為暫准命令,會在14天之後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女方):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男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