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g Chi Keung 訴 Wan Lam Kwan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51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03.
2. 申請人是一名搭建棚架的工人。在1999年11月23日,他在香港北角和富道128至132號的地盤內(以下簡稱"地盤")進行搭棚的工程。接近下班的時間,申請人解下安全帶,準備離開。在這一剎那,他從12呎的高空墮下受傷,導致脊椎第五至第六節和左膝骨折。申請人在醫院及復康院留醫,接受治療達四個多月的時間。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DCEC000510/2001 DCEC5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2001年第510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3年6月18日 時間:下午3時50分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申請工傷賠償的案件。 2.申請人是一名搭建棚架的工人。在1999年11月23日,他在香港北角和富道128至132號的地盤內(以下簡稱"地盤")進行搭棚的工程。接近下班的時間,申請人解下安全帶,準備離開。在這一剎那,他從12呎的高空墮下受傷,導致脊椎第五至第六節和左膝骨折。申請人在醫院及復康院留醫,接受治療達四個多月的時間。 3.根據申請人的案情,他是在受僱時受傷的。案發時,他的僱主是一名名叫陳金旺或溫林坤(本案的第一名答辯人)的先生,而第二答辯人華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則是地盤的總承判商。 4.兩位答辯人均沒有爭議,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傭補償條例》內的定義,第二答辯人是地盤的總承建商。可是他們在答辯書中指出,申請人在案發時不是僱員,而是搭棚工程的承判商。故此,申請人在地盤的身分是本案的一個重要的爭論點。 責任問題 5.申請人在審訊時作供表示,他認識陳金旺及第一答辯人多年。每次陳金旺會通知他到地盤進行搭棚的工作,假如有工作,他每天可得到1,000元的工資,而這亦是工會所訂出的每日工資。假如工程進度理想,他可以得到額外的報酬,每日的工資便可多達1,200至1,300元。可是假如工程進度有所延誤,他每日仍然可以得到1,000元的工資。假如他接受工作,他便必須遵守固定的工作時間。 6.基於這種關係,他接受陳金旺的邀請,在事發當日到地盤進行工程。據他所知,第一答辯人從第二答辯人中取得搭棚的工程合約。申請人工作時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竹枝和膠條,都是第一答辯人所提供的,而安全帶、安全帽及救生繩則是第二答辯人提供。第一答辯人會發出指示給陳金旺如何進行工程,而陳金旺亦會把有關的指示轉達給申請人及其他的工人。申請人不知道第一答辯人與陳金旺之間的關係,而工程的細節他亦一無所知。第一答辯人會把他的酬金交給陳金旺,而陳金旺再把它轉交給申請人。 7.第一答辯人亦在庭上作供。根據他的證供,他以約300,000元的價錢從第二答辯人中投得地盤的搭棚工程。在投標前,他先與陳金旺商量合約所需要的工人人數及工作時間。基於這些資料,他計算工程的金額。投得工程後,他以約160,000元的價錢再把工程判給陳金旺進行。不論工程的進度如何,承包的合約價錢亦不會有所改變。陳金旺如何進行工程,或最終找多少人進行有關的工作,第一答辯人都不得過問。假如個別工人表現不滿意,陳金旺亦有權把他們辭去,而這些問題亦與第一答辯人無關。 8.第一答辯人不清楚陳金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他事前不認識申請人,而他只知道申請人是陳金旺找來的搭棚工人。 9.第一答辯人曾經聽過陳金旺提及,他與他的工人將會分享工程的酬金,而這種安排在搭棚的行業中亦可能發生,可是始終他不肯定申請人與陳金旺之間的確實關係及安排。 10.第二答辯人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人原先安排陳金旺出席作供,可是因為他身在內地,不能出席聆訊。與訟各方同意法庭不應考慮他的書面供詞。 11.因為申請人不清楚陳金旺與第一答辯人之間的關係,而第一答辯人又不知道申請人與陳金旺之間的安排,故此,申請人與第一答辯人之間的證供沒有多大的矛盾。在沒有任何反駁證供的情況下,本席基本上接納他們的證供屬實。可是因為第一答辯人不肯定申請人與陳金旺之間的安排,本席不接納第一答辯人在以上第9段所提及的證供屬實。 12.在意外後,申請人曾經向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作出一份聲明,指出有關的工程是陳金旺從二判接來做的,酬金根據所搭的棚的面積計算,搭棚的酬金由他們所有的棚工平均攤分。對於這項聲明的內容,申請人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根據搭棚行業不明文的習慣,每個工人須在每天完成某個面積的工序。因為有這樣的規定,申請人才作出這樣的聲明。顯然,申請人的工資是以日薪計算,而非合約的總面積攤分計算,否則,第二答辯人的代表亦不會在表格二填上申請人底薪的資料。故此,本席接納申請人這方面的解釋屬實。 13.基於這些證供,申請人在事發時的身分是受僱人士或是承包商呢?對於這方面的問題,法庭在Lee Ting-sang v. Chung Chi-keung [1990] 1 HKLR 764及Chan Kwok-kin v. Mok Kwan-hing [1990] 2 HKC 65兩件案例中,已經詳細列出法庭應該考慮的因素。在Lee Ting-sang一案中,英國樞密院Lord Griffiths法官確認Cooke法官在Market Investigations v. 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 [1969] 2 QB 173一案中所列出的測試準則。本席節錄案中第766頁的部分內容如下:
14.考慮過這些準則後,本席接納申請人事發時的身分是受僱人士,而他的僱主則是陳金旺。顯然,申請人的報酬是以日薪的方式計算。雖然若工程進度良好,他可以得到額外的報酬,可是他不需要承擔工程進度及延誤的風險。他有固定的工作時間,而工作時所使用的工具都是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他亦需要接受他的僱主陳金旺所作出關於工作的安排及指示,而這些因素都是與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身分不符。故此,本席接納他受僱人士的身分。 15.因為陳金旺是以固定的合約價錢向第一答辯人承包工程,而他亦有權力決定安排多少工人工作及解僱有關的人士。故此,本席基於現有的證供,特別是在沒有陳金旺證供的情況下,接納陳金旺是申請人在事發時的僱主。 16.基於以上的結論,第二答辯人,身為地盤的總承判商,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第24條向申請人作出工傷賠償。第一答辯人事發時只是工程的二判,而並非地盤的總承判商或申請人的僱主,故此,他沒有責任就本意外向申請人作出工傷賠償。 金額問題 17.申請人在1963年3月20日出生,他的教育只有小學四年級的程度。 18.與訟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在事發時每月的工資為24,000元(日薪1,000元 X 24日)。 19.根據僱傭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申請人由於意外所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1%。申請人不滿意有關的評估,向法院提出上訴。 20.兩位答辯人並沒有爭議申請人所提出的醫學專家證供。根據申請人的兩位專家潘國明醫生及George Koo醫生的專業意見,申請人的傷勢並非輕微。即使接受了物理及職業治療後,申請人的頸項常常隱隱作痛和出現僵硬的情況。申請人雙上肢則有無力、肌肉萎縮及麻痺的病症。他不能使用筷子進食,對於拿起重物及扣鈕這些簡單的工序,他亦有困難完成。他的雙腳亦出現無力及僵硬的情況,他需要借助拐杖來協助走路,但不能步行超過半小時。他亦不能坐下超過半小時,否則臀部有被針刺痛的感覺。因為頸椎第五至第六節骨節壓著神經線,申請人現在還出現尿頻的情況,每半小時需要到廁所小便一次。至於排便方面,申請人需要使用通便劑來解決便秘的問題。 21.基於申請人的傷勢及教育程度,潘國明醫生認為申請人不可能在市場上取得任何工作。代表申請人的鄭大律師遂要求法庭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9(1A)條的內容,裁定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00%。 22.對於這個要求,兩位答辯人均沒有爭議。顯然,申請人所受的傷害並非輕微,他四肢無力及僵硬,而他亦需要拐杖協助才可以步行。加上教育程度不高,本席接納申請人不可能在市場上找到適合的工作,故此本席接納第9(1A)條的內容在本案中適用,申請人因為他的特別情況,導致他的損失實際上低於一般評估方法所計算的損失,本席遂引用Hong Kong Paper Mills Limited v. Chan Hin-wu [1981] HKLR 556案中的評估程式(有關的程式其後在Lui Kwong-yan v. Shui Hing Declaration Work [1993] 1 HKLR 168案中被修訂),評估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00%。 23.根據以上的分析,申請人所得到的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應為2,016,000元(21,000元(第六附表內的工資上限) X 96 X 100% = 2,016,000元)。 24.與訟各方亦沒有爭議,根據第10條所得到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應計算如下:24,000元 X 4/5 X = 230,400元。 25.申請人受傷後,答辯人不時向申請人發放一些生活費。與訟各方爭議申請人曾否收到一筆40,000元的現金款項。根據第二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證供,申請人的弟弟曾經代申請人收到一筆40,000元的款項。因為有確實的書面證供支持,而申請人亦沒有傳召他的弟弟反駁第二答辯人的證供。故此,本席接納答辯人這方面的案情,而申請人確實已經收取了192,000元的部分款項。 26.與訟各方沒有爭議,申請人根據第10A條所得到的醫療費用賠償為20,456元(參照申請人的開案陳詞)。 27.基於以上的分析,申請人所得到補償的總數可計算如下:
28.故此,本席頒令:
29.本席感謝與訟各方對本席所提供的協助,本席現正聽取他們就本案利息及訟費所作出的陳詞。
出席人士:Mr James C.C. CHENG,由Au Yeung, Cheng, Ho & Tin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第一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Miss FUNG Po Yee ,由Lau, Kwong & Hung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答辯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