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惠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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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名,即 645.49 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被判監禁十五年零九個月。她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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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01/2004 CACC 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的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訴訟 2002 年第390 號)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5日 宣判日期:2004年5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5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4 年 5 月 25 日的判案理由。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名,即 645.49 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被判監禁十五年零九個月。她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3.案情顯示,警方在 2000 年 7 月 3 日對一幢樓宇內的一個單位進行監視行動。申請人當時手持一個紙袋進入該單位。該紙袋內載有上述的危險毒品。該批毒品在 2000 年 6 月時的市場價值約為 $455,383。潘敏琦暫委法官採用 21 年為量刑基準。鑑於申請人認罪,所以給予她四分之一的扣減,最終刑期為十五年九個月。 案例 4.代表申請人的黃達華大律師認為 21 年的量刑基準是過高的,他提出以下多宗案件來支持他的說法:
本案的量刑基準 5.本庭在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劉德明)(譯音) [1990] 2 HKLR 370 一案中指出,販運含量屆乎 400 至 600 克之間的海洛英的被告人應被判監 15 至 20 年;如海洛英的含量超過 600 克則屬於極大量類別,法庭可將其刑期上限調高。本案所涉及的毒品屬於極大量類別。 6.在吳榮光(譯音)一案所涉及的毒品為 734.82 克,原審法官採用 20 年為量刑基準,本庭就該案指出,該案的上訴人是極之幸運獲判這個量刑基準。在陳中傑(譯音)一案,涉案的毒品為 1803.15 克,原審法官採用 21 年為量刑基準,本庭就該案指出該量刑基準是過低的。在梁民傑(譯音)一案,涉案的毒品包括 915.88 克海洛英鹽酸鹽,原審法官採用 25 年為量期基準,本庭就該案指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 22 年。 7.雖然根據劉德明(譯音)一案,法庭可以在涉案毒品超越 600 克的情況下將刑期上調,但從上述三宗案例可見,凡法庭判處的刑期是超越 20 年,該案所涉及的毒品都是大大超出 600 克的上限。本庭在吳榮光(譯音)一案所作出的評論並沒有抵觸這個原則,因為該案所涉及的毒品是 734.82 克,這是大幅超出 600 克的上限。其實,20 年的監禁已經是極為嚴峻的刑期,本案涉及毒品的份量只是超越 600 克上限的 8% 左右,所以本庭認為 21 年的刑期是明顯較同類案件為高。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該是 20 年。 刑期的扣減 8.至於刑期的扣減,本庭已經清楚指出,除在特殊的情況下,若被告人在審訊當日或接近審訊期間認罪,法庭都會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見 HKSAR v. Hui Wai Bing 許惠 CACC No. 263 of 2003。 9.本庭亦同時在兩宗案件,即 R v. Ng Wing Kwong (吳榮光) (譯音)CACC No. 62 of 1995 及 HKSAR v. Chui Chi Wai (崔志偉)(譯音)and another (No. 2) [2000] 1 HKLRD 704指出,若被告人是在案件重審時才認罪,法庭是不需要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扣減。在該兩宗案件,原審法官只給予被告人四分之一的扣減,本庭認為四分之一的扣減是適當的。 10.在 HKSAR v. Leung Shing Sho (梁成祖) (譯音)HCCC 182 of 2003 被告人在重審時才認罪,原審法官給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法官並沒有就扣減的份數作出原則性的裁決。 11.本庭認為,法庭於重審時因被告人認罪而頒予她四分一的刑期扣減是正確的,理由是被告人並不是在原審當日認罪以致減省法庭的時間。故此,被告人是不應該獲頒予三分一的扣減。 12.在本案,申請人就同一項罪名成功被檢控及定罪,但後來因上訴得直而獲重審,申請人只是在重審時才認罪。根據上述兩宗案件的原則,潘法官採用四分一的扣減並無不妥之處。 總結 13.故此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及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將量刑基準定為 20 年,在扣減四分之一的減刑後,刑期為 15 年。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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