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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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04年6月15日批准上訴人針對第二項控罪即「企圖強姦」罪的上訴及撤銷該項定罪,代之以交替的「猥褻侵犯他人」罪(即俗稱的「非禮罪」)的定罪。現本庭就這項非禮罪作出刑期的裁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51/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51A/2003

CACC35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訴訟2003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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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Y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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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法庭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4年9月1日

宣判日期: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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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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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

1.本庭於2004年6月15日批准上訴人針對第二項控罪即「企圖強姦」罪的上訴及撤銷該項定罪,代之以交替的「猥褻侵犯他人」罪(即俗稱的「非禮罪」)的定罪。現本庭就這項非禮罪作出刑期的裁決。

2.本庭就本案的案情已經在2004年6月15日的判案書詳細說明,現在不再覆述。

3.本庭在律政司司長訴HKL、HTY (CAAR2/2004)一案指出,當案件涉及長輩或親人非禮未成年的兒童,刑期通常都是即時監禁。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為了發出一個簡單而清楚的訊息:法庭需要保護未成年的兒童,免他們受到性侵犯及心靈創傷。若果侵犯兒童的被告人是受害人的長輩、親人或者是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士,法庭必然會判處效嚴峻的刑期以表示法庭不恥這種破壞誠信及有異於倫常的行為,本庭藉此希望能對其他人士產生阻嚇作用。本庭認為在這類案件之中,上訴人本身健康欠佳,或者家人希望法庭輕判的請求,不能視之為有效的求情因素。

4.本案的上訴人是受害人的祖父,他兩次性侵犯受害人,當時受害人的年紀分別只是九歲及十歲,第二項控罪的案情顯示,上訴人脫下受害人的內褲,並用他的性器官接觸受害人的下體一段頗長的時間。本庭認為兩項控罪的總刑期應該是三年半。第一項的控罪兩年刑期,本庭維持不變。本庭判處上訴人就第二項控罪監禁兩年,其中的一年半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半。

(胡國興) (張澤祐) (彭鍵基)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由施明儀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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