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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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監禁15 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15 個月刑期擱置,改判4 個月監禁。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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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88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月18日 裁判日期:2006年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監禁15 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15 個月刑期擱置,改判4 個月監禁。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2.女事主是一名10 歲的女童。事發當日她與弟弟在家門外的走廊玩耍,上訴人從他居住的單位帶狗外出。回來時事主及弟弟與該狗隻在走廊玩耍。上訴人突然從後「摵」起事主,右手移至事主腰部,隔着衣服捏摸事主胸部數次。事主曾作出反抗,上訴人說「唔怕喇,街坊吖嘛」,並曾評論事主胸部,說「嘩,你都幾大/好大呀」。上訴人隨後將手搭在事主肩上,事主撥起上訴人的手。事主後來向她母親作出投訴。 上訴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陳銚明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刑期明顯過重。陳大律師指事件並非一有預謀事件,發生時間很短;上訴人是隔着衣服觸及事主胸部;上訴人從未干犯同樣案件;本案無其他加刑因素。 答辯人回應 4.代表答辯人的政府律師馮美琪指以本案案情而言,15 個月祇是稍重,不是明顯過重。 裁定 5.就兒童受到猥褻及/或性侵犯的案件,是沒有量刑指引的。法官須依據案件的獨特情況以決定適當的判刑。 6.法官在判刑時須考慮顧及的元素為:(一)阻嚇他人干犯同樣罪行;(二)顯示干犯此類罪行所引起的公憤;及(三)安撫受害人及其家人、朋友的情緒。法庭須保護兒童(參看HKSAR v. Chan Ching Ho, CACC549/1999)。 7.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YHY ,CACC351/2003一案,提及另一案件律政司長訴HKL、HTY ,CAAR2/2004一案時指:
8.上訴人是一名60歲的年長人士。他猥褻侵犯一名年10 歲的女童,即使上訴人沒有相類似的「案底」,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的,問題是15 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 9.本席在聆訊時考慮了以下案例:
10.本席考慮了上訴人干犯本案的案情,認為與上述案例相比,不比該等案例更為嚴重。15 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恰當的刑期為4 個月。故此,本席下令上訴得直,改判4 個月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莊麗華律師行委派陳銚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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