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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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06 年8 月17 日本席裁定上訴人就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由於本席當時未有將理據頒下,故特別批准上訴人一方在知悉有關理據後,再就訟費問題作出申請。上訴人現就本上訴的訟費作出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9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9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9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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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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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9月29日

裁決日期:2006年9月29日

判案書

1.在2006 年8 月17 日本席裁定上訴人就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由於本席當時未有將理據頒下,故特別批准上訴人一方在知悉有關理據後,再就訟費問題作出申請。上訴人現就本上訴的訟費作出申請。

2.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8 條指凡法官行使其在《裁判官條例》下的權力,裁定上訴人得直,法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3.有關法例賦予本席對訟費的酌情權,是有關原審時的訟費及上訴的訟費兩方面的。上訴人祗是就上訴訟費提出申請,與原審的訟費無關。

4.上訴人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 [2004] 2 HKLRD 582一案,指關鍵考慮因素是:

(1)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被接納;

(2)  上訴人或他的法律代表在上訴聆訊過程中的行為。

上訴人指綜觀本案,一方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為本法庭所接納,另一方面上訴人或他的法律代表在上訴過程中的行為並無任何不妥,法庭理應命令答辯人支付上訴人在本上訴中的訟費。

5.答辯人則引用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及嚴之成(CACC475/2001)頒下的原則,指法庭除了要考慮上述吳瑞 所提及的兩項因素外,必須依照終審庭在Tong Cun Lin v. HKSAR [2001] 1 HKLRD 113所定下的原則。答辯人指上訴人的行為令人生疑,故法庭不應作出訟費的頒令。

6.趙鳳娟及嚴之成一案,就訟費申請的判詞,上訴法庭援引上述Tong Cun Lin的案例,對判獲無罪的被告人應否獲發訟費的有關法律作出以下的闡述 :

「7.        ……除非有明確的反對理由,否則一般來説獲判無罪的被告人應獲發訟費。明確的反對理由包括:被告人的行為引起别人對他產生懷疑及導控方令控方誤信針對被告人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强;案件中有充份證據支持定罪而被告人是因程序失當而獲判無罪。」

7.上訴法庭繼而有如下裁決 :

「8.     在上述基本原則下,法庭亦須緊記《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條賦予法庭不受任何策(束)縛的酌情權。法庭可以把香港一般情況及不同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在內,以決定一名被判無罪的被告人應否獲發訟費。(見The Queen v Kwok Moon Yan and Another [1989] 2 HKLR 396一案的判案書第400頁)。

9.        在本案,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案中是否有充足證據去支持針對申請人的控罪。而只是因為技術上或程序的問題,導致申請人獲判上訴得直。」

「20.   本申請只涉及上訴的訟費。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上訴聆訊過程亦是要考慮的有關因素。」

8.吳瑞麟一案,上訴法庭引述趙鳳娟及嚴之成一案本席已引用的判辭後,認為:

「……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為上訴法庭所接納而判上訴得直,及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處理上訴時的行為,是應否發予申請人上訴訟費的主要考慮因素。」

9.上訴庭亦給予例子:

「……譬如,申請人列舉多項上訴理由,上訴法庭用了大量時間去逐一處理,而祗接納其中一項上訴理由而判上訴得直,那麼法庭為了處理其他多項不成功的上訴理由而浪費了大量時間,而答辯人也因此浪費了大量時間及訟費。在此情況下,法庭是會拒絕申請人上訴訟費的申請。又例如,申請人在處理有關上訴的事宜作出理的指控,或招致遲等等,這些也是法庭可考慮拒絕上訴訟費申請的因素。」

10.倘若本案的上訴人就原審時的訟費提出申請,根據Tong Cun Lin一案所列的原則,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是不會批准申請的。但上訴人不是就原審時的訟費提出申請,而是就上訴的訟費提出申請。本席在考慮有關案例,尤其是吳瑞麟 一案,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不應將上訴的訟費判給上訴人,上訴人並不是因為技術上的問題而上訴成功。

結論

11.上訴人可獲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作出評定。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委託大律師岑炳生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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