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艷嫦及另一人 對 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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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12 月 23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法官(當時官階)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另外,歐陽法官亦根據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的申請向兩名原告人發出「限制程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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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2274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1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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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11 年 12 月 23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法官(當時官階)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另外,歐陽法官亦根據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的申請向兩名原告人發出「限制程序令」。 2.兩名原告人於 2012 年 10 月 15 日提交傳票就歐陽法官的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3.有關的傳票本來只由第二原告人單獨提出,但第一原告人在本申請聆訊進行時要求加入為傳票的申請人。代表被告人的兩位律師不反對有關申請,故此本庭批准第一原告人加入成為傳票的另一位申請人。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號命令第 21條規則,原告人不需要就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命令獲得許可才可進行上訴。另外,根據「實務指示」第 11.(3)E 段,原告人有權就「限制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原告人是無需獲得許可才可進行該上訴,故此本庭視原告人的申請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案件背景 5.歐陽法官在她的判案書內簡述本案件的背景:
法庭原則 6.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來決定會否延展上訴期限: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上訴理據; 4) 若果法庭延展期限會否對答辯人的權利造成損害。 延誤的時間 7.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號命令第 4(1)(c) 條規則,上訴通知書必須在有關裁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的 28天送達。 8.在本案,兩名原告人應在 2012 年 1 月 20日或之前就要提交上訴通知書,故此本案的延遲提出申請情況非常嚴重。 延誤理由 9.原告人沒有解釋延遲提出申請的原因。第二原告人在聆訊時說他患有精神病,健忘。本庭不認為這是延遲提出申請的合理解釋。 上訴理據 1) 剔除「申索陳述書」 10.就剔除「申索陳述書」一事,第二原告人已經在區域法院 (DCCJ 4838/2007)一案向兩名被告人索償。有關訴訟已經被剔除。第二原告人不可以根據同一個素因向這兩名被告人再次提出申索,故此第二原告人的申索被剔除是完全正確的 裁決。至於第一原告人,她本人根本不具有任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素因,故此她的申索被剔除亦是正確的裁決。 2) 「限制程序令」 11.第二原告人除了在 DCCJ 4838/2007 一案向兩名被告人索償之外,還在 HCA 1189/2007 及 DCCJ 2127/2009 兩宗案件就政府不發放退休金給他向其他被告人提出訴訟。有關訴訟亦被法庭剔除。 12.歐陽法官說:
13.本庭同意歐陽法官的評論。她對第二原告人頒發有關命令是正確的。 14.但本庭認為歐陽法官對第一原告人頒發有關命令是一項具有爭議性的判決。歐陽法官說:
15.「實務指示」第 11.(3)C 段說:
16.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第一原告人曾經濫用法庭程序,即她經常試圖提起新的法律程序。故此,本庭認為第一原告人就有關命令是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 Another v. Yuen Oi Yee & others [2006] 1 HKLRD 679,就這方面的裁決需要在上訴法庭進一步討論。 被告人的利益 17.兩名被告人都沒有就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一事提出陳詞。 總結 18.雖然第一原告人嚴重延遲提出申請及沒有就有關延誤提出合理解釋,但她同時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故此本庭延展第一原告人針對歐陽法官對她頒發「限制程序令」的上訴期限,但不會延展她針對剔除申索陳述書命令的上訴期限。第一原告人須於七天之內向被告人派發及存檔「上訴通知書」。 19.本庭駁回第二原告人的申請。 訟費 20.1) 本庭評定第一、第二被告人就本申請的訟費各為 $20,000。
第一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被告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第二被告人: 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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