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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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2009年5月4次與一名精神無行為能力的女子發生非法性交,令該女子懷孕。一如過往被告未有承担責任。該女子的母親由於未能確保女兒及女兒體內胎兒能快樂健康成長,安排女兒接受終止懷孕手術。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25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2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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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湛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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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

2010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

林順超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錫能大律師,由盧振邦律師行代聘,代表被告

控罪 :

(1)-(4)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判刑理由書

1.被告在2009年5月4次與一名精神無行為能力的女子發生非法性交,令該女子懷孕。一如過往被告未有承担責任。該女子的母親由於未能確保女兒及女兒體內胎兒能快樂健康成長,安排女兒接受終止懷孕手術。

2.被告現年47歲,內地廣州出生,在1987年偷渡到港。在約20年前(即1987年)被告與一名14歲少女發生性交,被囚四個月。最終女童為被告產下一對孖胎。不幸兩男嬰均屬智障。最終被告未有與女童結婚。

3.於10年前(即2000年)被告與一名女子同居,後被告涉嫌猥褻侵犯同居女友的13歲女兒,被檢控到法院。在案件開案前被告棄保潛逃,逃往內地留居3年半。最終因事隔多年女童不願出庭作供,被告被判無罪。

4.在被告棄保潛逃期間,被告家中智障兒子無人照料,兒子最終成為社署的監管兒童。

5.案中事主雖然生殖年齡已屆21歲,但她智商不足,她對理解及運用抽象思維有困難,她表達能力有障礙。在法院作供時事主不能把字句清晰發音。根據臨床心理學專家的測試,事主的總體獨立能力只等同一名10歲8個月大的小童。

6.10歲大的小童當能自行沐浴,洗碗,清理家居衛生及自行乘車往返學校與家園,但事主不能分辨被告已年屆46歲卻還相信他只有28歲。被告家中有兩名21歲的智障兒子,事主卻誤信被告的謊言指他是當義工替他人照顧兩名青年。被告明顯只是一名裝修工人,事主卻誤信他是一名設計師。

7.被告在認識事主不到一個月,已把事主帶到家中牀上任由被告擺佈。事主心智幼稚,未能防範被告好色之心,未能洞悉被告無承担責任的本質,更未能預見未婚懷孕的後果與危機。

8.在事件中被告無悔過心,他不但不願承担責任。一如過往他想逃返內地,逃避責任。被告不但意圖掩蓋他好色的行為,他更誣衊只有10歲智商的事主在認識被告一個月後便自動想替被告傳宗接代產子。被告更荒地指事主以10歲智商指使用安全套會令她感受不到性交的滋味。

9.在香港與智障人士發生非法性交的最高刑罸是10年監禁。法律的立法原意當是保障心智不成熟的一羣。

10.法律文書報導的風化案件如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 601; Chan Kwong Pui [2003] 4 HKC 208; Kwan Hoi [2003] 4 HKC 312 及Chung Yui Hung [2007] 1 HKC 440均處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非智障兒童的案件,但兩類案件有不少雷同處。法院多側重被告有否濫用被告與事主的關係。在智障事主的個案,法院多考慮被告有否利用事主幼稚的心智而罔顧事主的利益。

11.案中被告在20年前已似有孌童癖的行為。在20年內被告的心態似無改進。他非婚生兒子已是20歲的成年人,但被告還是以同一態度對待異性女子。

12.被告是一名自私無承擔的男子。他對前度女友,前度女友女兒及自己的親生兒子不負責任。被告的家庭觀念薄弱,被告有前科,無悔意。他還想把責任推卸到事主身處上,指心智10歲的事主主動挑逗他。臨床心理專家根據測試評估,指出被告有重犯的風險。

13.法院費煞思量,希望尋求恰當的量刑方案。本席相信以被告的孌童好色心態,最恰當的量刑方案是把被告監禁一段能令他徹底自我反醒的時段,並在被告刑滿出獄日接受較長期的感化監管,以減退被告的重犯風險。但現有法律機制並無上述的判罸方案。

14.被告令一名心智只有10歲的不成熟事主面對人生奸詐的一面,忍受終止懷孕的痛苦經歷,在法庭內面對社會,公開她的私人生活及暴露其智商不足的事實。事主還須面對被告在法院內的無理謊言。

15.純以懲罸角度而言,考慮被告的重犯風險,本席接納4年監禁是恰當的量刑判罸。本席指令被告四項控罪,均服刑4年,同期執行。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