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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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先被控一項非禮罪及四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非禮罪、第二和第五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本席判被告這三項罪行罪名成立,而另外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就被告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而就女童X則索取一份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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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1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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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偉立CHAU Wai-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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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6月24日
出席人士: 蔡詩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及 [5]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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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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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原先被控一項非禮罪及四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非禮罪、第二和第五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本席判被告這三項罪行罪名成立,而另外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就被告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而就女童X則索取一份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

控方案情

2.女童X是在1998年8月2日出生,是一名學生。2012年8月至9月期間某一日,14歲左右的X透過電子通訊媒體MSN認識被告。兩人用手提電話聯絡。其後在二人交往中,被告知悉女童X的真實年齡。

第一項-非禮罪

3.2012年9月30日至10月26日期間某一日,被告約女童X外出。在下午四時半左右X放學後,大家在沙田港鐵站見面。晚飯後,被告陪同X坐巴士回家。在巴士途中,被告攬著X的腰並且用手撫弄X的大腿。X制止被告。被告其後停止這撫弄動作。

第二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4.其後,被告和X在沙田大涌橋路明星海鮮舫附近的巴士站下車。被告進入附近一間傷殘人士的公眾廁所,X在外等候。稍後,被告開門,問X拿紙巾。當X行近廁所門時,被告把X拉入廁所內,並且鎖上門。被告站在X的身後,並且脫下X的內褲,繼而和X性交。被告並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行為歷時約半分鐘。被告要求X坐在馬桶上,其後更舔弄X的陰部。被告隨後自慰和射精。事後兩人離開廁所。

5.女童X回家後發現內褲有血跡,但並沒有告訴他人,亦沒有求醫。X打電話給被告問為何和她性交。被告說他們是戀人,而X相信他們是情侶關係。2012年12月5日,他們分手,X認為她戀上另一名男子。

第五項-非法性交罪

6.2013年10月左右,X和被告復合,成為戀人。2013年末至2014年初某一天,被告在油麻地和X會面。被告隨即帶X到油麻地一間時鐘酒店。被告和X發生性行為。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二人接著離開時鐘酒店。

7.2014年8月23日,X向其母親披露事件。她們在8月26日報案。

8.被告在2014年9月5日被捕。X在2015年8月26日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女童X的醫生報告

9.法醫科醫生在2014年9月11日檢驗X的身體,其診斷的意見或結果如下:-

(a)X的第二性徵已經開始發育;

(b)沒有新近外傷;

(c)私處沒有新近外傷,沒有發現新近損傷疤痕、撕裂或其他異樣。 陰道口可容下兩隻手指,而陰道及子宮頸亦沒有損傷。

10.醫生認為處女膜沒有新近或舊有損傷的跡象,並不能夠排除陰莖曾經進入私處的可能性。縱然因為性行為而曾經對私處造成任何跡象或者細微的損傷,在醫學檢驗時亦可以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失。

求情理由

11.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內有:

(1) 被告的學歷、工作經驗和家庭背景;

(2) 被告父母的求情信(日期為2016年5月29日);

(3) 被告的年老親戚周燕芳的求情信(日期是2016年5月5日);

(4) 被告在城市大學的老師的求情信;

(5) 被告教會的劉牧師的求情信;

(6) 宣教會恩溢堂的署理堂主任劉志達的求情信;

(7) 被告教會的姊妹鍾永麗的求情信;

(8) 被告在培基書院的老師的求情信;

(9) 被告的朋友陳心怡的求情信;

(10) 被告的前任同事的求情信;

(11) 六封由受害人書寫給被告的信函;

(12) 另有三宗案件:特區黎業成(譯音)HCMA 1104/2000、特區陳光培(譯音)CACC 228/2003和特區劉志翔CACC 427/2007。

12.今天,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接受報告的內容。被告並沒有不正常的性傾向,重犯機會低。被告並不是危險人物。另一方面,辯方大律師亦指出受害人仍然繼續她的學業,亦不需要接受有關的輔導。被告有家庭和教會的支持,並不是一個「游手好閒」的人。被告和受害人曾經相戀相愛。辯方大律師說這可從受害人寫給被告的聖誕卡或信函的內容可見。

13.後來在2012年,受害人不再繼續和被告的男女關係,但是在年尾的時候仍然有藕斷絲連的情況。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所付出的感情是真確的,不是欺騙受害人。兩個年青人雖然年紀相差約十多年,但是因相戀而做出不應該做的事情。辯方亦說本案並沒有涉及暴力、沒有涉及金錢和誘使。被告願意承擔責任。現在受害人和被告已經斬斷關係。被告並沒有案底,而受害人在案發時已經是十四歲多。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14.被告現年27歲,單身,沒有刑事紀錄,曾經在英國讀書,後來在香港的城市大學就讀副學士的課程。被告曾經在2012年做兼職教師,後來在不同的銀行工作。

15.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受害人已經慢慢步出案件的陰霾,而情緒的動盪亦有所減退。但受害人X明顯地刻意逃避是次事件對她的創傷或者思緒混亂的情況。X感到自責羞愧,亦視之為生命中的污點。X不願意接受進一步的心理輔導。

16.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在失意時認識女受害人,而聲稱和X相戀。被告認為和女朋友有婚前性行為是自然不過的事。被告說他甚至有和X結婚的念頭。專家指出被告受到愛和被愛的心理因素所影響。專家不認為被告的性傾向有所偏離正軌,亦沒有戀童癖。被告願意承擔責任。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風險不高。被告有家庭和宗教的支持,應該對社交關係有所改進。專家並沒有建議對被告有進一步的心理輔導。

17.被告父母的求情信指他們送被告到英國求學,希望被告能夠鍛鍊自信。後來回港讀書,但是未能夠和被告「多作溝通及關心,引致長時間缺乏愛的關懷及自信不足之下,與控方『證人』談戀愛,而做出了重大錯誤」。被告對父母說他是愛X,希望能夠與X有將來,亦深知自己的過錯,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一個重新改過的機會。

18.年屆七十多歲的周燕芳對被告(她的姪兒)犯案而感到十分痛心,期盼被告能夠「從錯誤中學習成長」,回饋社會。

19.被告的牧師說被告在反省。被告的成長是缺乏肯定、缺乏成人的指導。被告是愛對方,「訂下三年之約,待她入大學之後才公開戀情」。但被告禁不住情慾的引誘,摧毀了這段感情,是錯誤的決定。牧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另一方面,教會的姊妹和堂主任都對被告參與宗教信仰活動及其後的改變而感到鼓舞,亦證實被告「勇於承認過錯」。

20.被告的朋友亦希望被告不要氣餒,繼續以感恩的心去生活。

21.從受害人給被告的聖誕卡或者書信(部份日期為2012年12月21日、2013年7月5日、2013年12月29日,以及2014年2月14日)。在最後的一封信(本席相信距離第五項控罪的時間並不太遠),受害人在情人節說她「好喜歡」被告,而被告是她「唯一令我真正感到自豪的人」。受害人甚至說「多謝你在這個平凡的2月14日,為我添上一絲與眾不同,有你真好」。

22.當然這並不是實質上的求情說話。但是從受害人口中,本席可以看到被告和受害人曾幾何時的相戀,和情感交融的情況。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就一些控罪坦白認罪,承擔責任。這樣令受害人X不用再次在法庭上、在公眾眼光中重提舊事,詳述一些令她感到尷尬的事件經過。

23.第一項非禮罪最高的判罰是10年監禁,而第二及第五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則是5年。

24.法例是要保障社會上弱小的一群。這當然包括16歲以下的少女,以避免稚齡的少女被年長的成年人利用和剝削。案發時,受害人已經是十四歲多,和被告的年齡相差大概為十三年左右。

25.在辯方所呈上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例特區黎業成(譯音)HCMA 1104/2000,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而上訴庭亦維持原判。在特區陳光培(譯音),上訴人所面對的其中一項控罪是和本案被告是相同。上訴庭就該項判罪改判上訴人入獄16個月。上訴庭在該案亦指出相類似的控罪,有關的判刑幅度大概是18個月的監禁(見該案的上訴判案書第13段)。

26.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份一的刑期扣減。被告認罪亦是明智之舉。否則,他在一經審訊後定罪下,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這兩項的控罪可視為一連串相同的行為。但被告是在沒有使用安全措施去干犯第二項非法性交罪。被告亦明顯地有點「使用計謀」,把受害人拉入那俗稱「殘廁」之內,上下其手,滿足自己的性慾。這亦並不是被告第一次的性接觸(見被告心理醫生報告第9段)。沒有安全措施表示被告有機會把性病,或者其他隱疾傳染受害人,亦有機會令年幼的受害人X受孕。

27.本席認為法庭需要平衡被告和受害人的關係,亦要平衡法例上要保護一群弱小女童的利益和福祉。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監禁的刑罰是唯一判刑的選擇,以使法例的精神和原意有所彰顯,亦令可能會干犯相同控罪的人有所阻嚇。但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受害人在身體上和心理上相對沒有嚴重的創傷、以及被告有關的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

28.就第二項非法性交罪而言,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個月。就第一項非禮罪而言,考慮到非禮行為的性質,本席以3星期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星期,但第一及第二項的判刑是會同期執行。

29.就第五項控罪而言,這發生在2013年10月,和第二項控罪相隔差不多一年。但這件事件根據控罪、案情而言是發生在被告和受害人復合之後,受害人亦相對較為年長。被告是在接X放學後,便立刻到時鐘酒店進行性活動。本席認為被告是有所預謀。同樣地,被告亦沒有使用安全套或者任何安全措施性交。這樣亦是令年幼的女童X置於危險的情況,包括受孕。同樣地,由於當時根據控方的案情,理論上,被告和受害人是戀人關係。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個月。

30.本席相信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亦會痛定思痛,得到沉重的教訓。而被告亦會得到家庭、父母、教會和朋友的強大支持,重新做人,秉承被告對自己、對家人、對他的朋友的承諾。因此本席認為,被告被判監禁已經是一種嚴重的懲罰,亦理應可以令被告更加能夠得到教訓。因此決定把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兩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