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00/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10.

1. 被告人就住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認罪嘅情況底下被裁定呢項罪名係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20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20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0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俊威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0年9月2日上午11時31分
出席人士: Mr Louis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K. KHATTA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震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就住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被告人認罪嘅情況底下被裁定呢項罪名係成立。

2.罪行詳情係話被告人李俊威於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鄭池、唐英發及李毅串謀詐騙某些人士、商號及公司,即不誠實地:(a)虛假地表示他們是該等人士、商號及公司所經營貨品的真實買家;(b)虛假地表示他們會為所訂購的貨品付款;及(c)誘使或致使該等人士、商號及公司交出他們的貨品。

3.本案是一宗商業騙案,歹徒利用空殼公司與貨物供應商進行交易,以空頭支票或沒有付款來騙取貨物。案情摘要內共涉十二名供應商,被騙貨物總值超過一百七十五萬元。案情透露,被告與鄭池、唐英發及李毅等,於九龍灣臨樂街19號南豐商業中心11字樓9室(下稱「寫字樓」),運作一間名為凱富亞太有限公司(下稱「凱富」),並致電聯絡各受害供應商,訛稱訂購各種貨物,並要求將總值為$1,757,831.28的貨物運送到凱富的指定地點。除兩名受害供應商完全沒有收到任何現金、支票或期票外,其餘受害供應商均收到凱富發出的即日支票或期票,但所有支票或期票均不能兌現。受害供應商到凱富寫字樓或貨倉尋找被告一干人等,但已人去樓空,音訊全無。經報案後,被告於2010年1月14日被捕。警方在撿獲的十二張不能兌現的期票中,發現七張期票上,共有十個被告的指紋。

4.經調查後,發現凱富經由鄭池於2008年6月19日註冊成立,凱富的寫字樓及貨倉亦經由鄭池於2008年9月及2009年7月,先後由業主代表劉秀珍及何耀光租賃至案發時止。經核證鄧池所提供的護照及身分證副本均屬偽造。凱富、被告一干人等所提供的電話亦無法有效追查持有人的真正身分。

5.於2010年1月15日,PW1、4、6、9、10及15在總督察王信誠主持的認人手續中,均認出被告,確認被告就是自稱梁威,與各人洽談購買各種貨品的男子。兼且,PW6、9及15進一步確認被告於貨倉收貨取貨品,及將期票交予各受害人士。PW8認出被告為凱富的職員。

6.PW12付運貨品當中的一部電視連同機頂盒,於2010年1月12日經由PW20在被告的家中撿獲。凱富的恒生賬戶024-385-806773-001經由鄭池於2008年8月8日開立,該賬戶於2008年8月尾、9月尾的結存均為零。由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該賬戶結存平均只有數百元。由2009年8月開始,該賬戶的結存一直都是零。與案有關的支票或期票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回。

7.關於被告的履歷簡介,被告在本案之前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該四項刑事紀錄係一項處理贓物罪,於2003年11月係被判刑。有兩項搶劫罪,於2004年4月被判刑,而有一項嘅盜竊罪係於2007年5月判刑,呢一宗盜竊罪嘅判刑係判處去勞教中心,而被告亦都喺07年10月份係由勞教中心釋放出嚟。被告人喺1988年12月出生,喺犯案嘅時間,佢係大約20歲左右,佢接受教育程度去到中五。喺中五畢業之後,佢開始係以廚師嘅身分工作。喺09年,佢係無業,但係被告代表大律師告知本人,喺09年嘅9月開始,被告開始投身建築界。

8.喺求情嘅時候,被告代表大律師係向法庭呈遞咗一份書面陳詞,喺呢啲陳詞裡面就提及被告喺干犯本案嘅時候係細過21歲,喺被告加入凱富呢一間公司之前,被告係喺大家樂呢間快餐店嗰度做事,因為佢係做輪班工作嘅關係,以致到佢不能夠參與一啲夜間嘅課程,以便佢繼續進修。因此之故,被告喺一啲報紙上面就係搵到一啲招聘廣告,而加入咗凱富呢一間公司,而佢喺凱富嘅工作就係一啲朝九晚五嘅寫字樓工作嚟嘅。一開始嘅時候,喺08年嘅10月或者11月,被告喺凱富所收到嘅月薪係大約5,000鈫,後來被告就係被同案嘅一啲共同串謀嘅人士就係引誘共同參與一啲詐騙嘅行為,包括就係向一啲受害嘅供應商就係落order去買貨,喺當時被告嘅月薪就係增加到去9,000鈫,時間就喺09年嘅3月開始。喺2009年,被告就係會畀5,000鈫一個月畀佢媽媽作為家用。

9.辯方大律師亦都向法庭陳詞話,喺凱富結業之後,與案嘅同謀人士亦都曾經就係要求被告人加入佢哋去參加其他嘅詐騙嘅罪行,但係被告就係拒絕咗。辯方大律師亦都話畀法庭知道,被告人喺09年嘅9月開始就係投身建築界作為一個foreman,而當時佢嘅月薪係8,000鈫左右。辯方大律師話畀法庭聽,被告有悔意,而佢喺本案裡面所擔任嘅角色亦都係一啲微細嘅角色。辯方大律師亦都呈上數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喺工作上面進取好學,係家庭嘅經濟支柱,被告顧家、孝順,希望法庭輕判被告。辯方大律師一共就係向法庭呈上兩件嘅案例,一件係香港特別行政區李國雄CACC 30/2005,另一件係HKSAR 張美嬌CACC 99/2006,但係呢兩宗案件都係比本案更為嚴重,而嗰兩宗案件嘅嚴重嘅因素係因為嗰兩宗案件都牽涉違反誠信。喺本案裡面,我唔認為係有牽涉違反誠信呢一個議題存在。

10.本席亦都係做過一啲嘅研究工作,翻查一啲典籍,我搵到一件同本案相類似嘅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陳潔冰(譯音)CAAR 8/2000。嗰宗亦都係一宗商業騙案,牽涉就係用一啲空殼公司去詐騙一啲貨物嘅供應商,嗰宗案件裡面所牽涉嘅貨款總值大約係一百五十萬,嗰宗案件裡面嘅答辯人,即係陳潔冰,被上訴庭認為佢所扮演嘅角色亦都係一啲微細嘅角色。雖然喺CAAR 8/2000裡面,上訴法庭係認為有一啲例外嘅情況,就係話控方就係延遲咗檢控,所以上訴法庭先至就係將原本嘅判刑改為係兩年嘅監禁,緩刑3年,但係喺上訴庭呢一宗案件嘅第14段裡面係話就住同類型嘅案件,所牽涉嘅金額、答辯人所扮演嘅角色,所採取嘅量刑起點應該係兩至三年嘅監禁。喺呢一度,本席就會引述番CAAR 8/2000第14段,上訴庭嘅講法係話 “In our view, the judge was right to have considered that only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was appropriate for this case, but we consider that for the Respondent’s role, which was far smaller than the part played by Liu, the judge might well have taken a lower starting point in the region of about two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to reflect her limited role.” 喺嗰一宗陳潔冰嘅案件嘅判詞嘅第16段,上訴法庭話原審嘅法官當時實際上就係將答辯人當為一個有良好品格嘅人去判刑嘅。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陳潔冰CAAR 8/2000,亦都喺2006年嘅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孔祥安CACC 268/2006裡面係引述過嘅,孔祥安呢一宗案件亦都係一宗相類似商業騙案。

11.本席考慮過本案所有有關嘅案情,包括所牽涉嘅金額,即係話被騙貨物總值超過一百七十五萬元。被告所扮演嘅角色係一啲微細嘅角色嚟嘅,被告嘅歲數--被告好年青,但係佢已經有四次同類型嘅案底,所有嘅紀錄都係牽涉一啲不誠實嘅罪行。本席亦都參考過陳潔冰呢一個先前嘅案例,因此之故,喺本案裡面,本席會採用兩年三個月嘅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佢認罪,我會畀佢就三分之一嘅扣減,我唔認為有其他嘅求情因素,所以喺兩年三個月扣減咗三分之一嘅刑期之後,被告係要判處18個月嘅監禁。

  鄭紀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