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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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姓譚的受害人是一名的士司機。2010年10月15日凌晨1時40分左右,被告在土瓜灣乘搭受害人所駕駛的的士,聲稱要到黃大仙育群街。當時被告戴著灰色帽和面罩。當的士到達黃大仙育群街後,被告拿出一把11厘米刀鋒的生果刀,並吩咐受害人交出金錢。被告在攫取了受害人$440元現金後便立刻逃跑。受害人追著被告。此時,三名途人看見有人追著被告,而受害人大聲說被打劫。最後,這些途人成功截停和制伏被告。這時,警員亦到達被告被制伏的地方。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為毒癮而打劫受害人。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把生果刀。被告承認他用這把刀打劫。警員在附近亦找到受害人被劫的金錢,受害人在稍後時間確認被告的衣著和所使用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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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9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98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3日上午10時51分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2.控方案情指出,姓譚的受害人是一名的士司機。2010年10月15日凌晨1時40分左右,被告在土瓜灣乘搭受害人所駕駛的的士,聲稱要到黃大仙育群街。當時被告戴著灰色帽和面罩。當的士到達黃大仙育群街後,被告拿出一把11厘米刀鋒的生果刀,並吩咐受害人交出金錢。被告在攫取了受害人$440元現金後便立刻逃跑。受害人追著被告。此時,三名途人看見有人追著被告,而受害人大聲說被打劫。最後,這些途人成功截停和制伏被告。這時,警員亦到達被告被制伏的地方。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為毒癮而打劫受害人。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把生果刀。被告承認他用這把刀打劫。警員在附近亦找到受害人被劫的金錢,受害人在稍後時間確認被告的衣著和所使用的刀。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5歲,9歲來香港,中一程度,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而自己則和母親同住。被告自稱是裝修工人,月入$8,000元,但在案發時,被告已經有兩星期沒有工作。被告自己亦染上毒癮,吸食藍精靈。那把生果刀是被告在家中拿取。被告一早認罪,亦知道錯。被告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希望能夠盡快有機會去修補被告說由他一手破壞的親情。被告亦不想法庭公開求情信件的內容。 4.辯方律師引用了三宗上訴庭的案例:巫港生(CACC 359/1981)、Tran Van Anh(CACC 143/1992)和Dhillon Kenneth Simon(CACC 90/2002)。 判刑 5.上訴庭屢次在判刑案例之中強調,的士司機是一種危險的行業,特別是夜更的士司機。法庭是有責任用重刑以收阻嚇之用。在律政司司長訴曹子建(CAAR 1/2003),上訴人夥同另一人在早上四時許用剪刀打劫的士司機,糾纏間弄傷司機,拿走了$200元。上訴庭在那宗案件認為以7年為起點並不為過。 6.本案的被告人在1995年7月因為相同的打劫罪而在原訟庭被判入獄3年。本席從辯方律師得悉,被告是用假槍打劫洋服店,但被告並沒有痛定思痛而痛改前非。在1995年和2010年都有再犯案。2010年7月,被告干犯盜竊罪,但三個月之後便干犯今次更嚴重的打劫罪。 7.本案在凌晨一時許發生,被告使用一把生果刀,他亦戴上口罩和帽,明顯地是有計劃,有預謀去打劫。被告亦成功搶走了$440元逃走,雖然這些金錢事後被警方尋回。本席考慮到被告單獨行事,而的士司機幸好並沒有受傷,最後亦沒有金錢損失。本席考慮到Tran Van Anh案例和曹子建的判刑指引,以五年半作為起點。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44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誠如他求情信所講,不要「帶住兩個遺憾度過這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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