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Document Summary
HCCC4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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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鵬
(第一被告人)
徐玉生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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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2年2月9日上午10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熊健民先生,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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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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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兩位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他們被轉介至本席面前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天凌晨時分,兩位被告人在大埔登上一輛控方第一證人所駕的的士。稍後,當控方第一證人將的士停下時,他遭人按著肩膊,右頸遭割傷。兩位被告人繼而向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宣稱打劫,而控方第一證人雙手亦被綑綁。兩名被告人繼而搶去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提電話及放在司機坐位旁的750元港幣。
當天早上稍後時間,兩位被告人被到場追緝劫匪的警員拘捕。
此宗是有預謀的的士劫案,案發時間在凌晨時分,過程中,的士司機亦被割傷綑綁。不過,呈堂的相片顯示的士司機傷勢並不嚴重。
就使用武器或展示武器,深宵進行搶劫的士的非法罪行,上訴法庭已有清晰量刑指引。在英女皇 訴 Tran Van Anh (CACC 143/1992 ),Macdougall J.在判詞中表示,此等的士劫案量刑起點應為7年的即時監禁。另外,在律政司 訴 曹子建 一案(CAAR 1/2003 )中,上訴庭亦重新提及此等的士劫案量刑起點應為7年的即時監禁。本案的情節與Tran Van Anh 及曹子建 兩宗案件所提及的情節大同小異。
第一被告過往雖有相同搶劫罪的刑事紀錄,但都是少年時所干犯。故此,本席不會將第一被告人視為慣犯而將刑罰上調。在此案中,兩位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承認控罪,故此,他們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就第一、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搶劫罪,他們分別被判處四年八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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