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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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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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5/2023 [2024] HKDC 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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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案情 2.在本案有關時間,李少雄是駕駛登記號碼 KB 2908 (“V1”) 的夜更的的士司機,而胡瑞威是駕駛登記號碼 XC 945 (“V2”) 的夜更的士司機。 3.2023 年 3 月 24日約 0225 時,被告在觀塘區登上李先生駕駛的 V1,他指示李先生前往旺角朗豪坊。 4.稍後約 0230 時,V1 駛至九龍城太子道東時,被告突然拿出一把 10 吋長的刀從後架在李先生頸部,並說是打劫,喝令李先生交出港幣1,000元。李先生立即停下 V1,及用右手抓住刀刃。 5.由於 V1 突然煞車,在 V1 後方的 V2 收制不及撞上 V1 的車尾。胡先生從 V2 下車,走到 V1 的司機位,他目睹被告把刀架在李先生的頸上。被告立即從 V1 下車並逃離現場。 6.警方接報到場後,在附近的花槽內檢獲涉案的一把刀。 7.李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療檢驗顯示他右邊臉及左拇指擦傷,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及小指割傷/刺傷。臨牀診斷是頸痛及右手手指多處割傷。他獲給予 4 天病假。 8.相關地點的閉路電視及安裝在V1及V2內的行車攝錄器攝錄到部分案發經過,包括被告重複喝令李先生給他港幣 1,000元。 9.2023 年 3 月 31 日,被告被拘捕。警誡下,被告說:「我都係因為無錢先拎把刀去打劫個的士佬咋。」 10.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因為欠債,所以攜同涉案的刀準備行劫的士司機,他是隨機截停 V1,並不認識李先生;行劫失敗後,被告在逃走時遺下他的刀;被告確認警方檢獲的一把刀和衣物,是他案發當晚所使用和穿着的;被告亦確認上述閉路電視的截圖中進行行劫和事敗後逃走的人是他。 求情陳詞 11.被告現年45歲,已婚,於2022年開始與妻子分居,育有一名9歲大的女兒。被告在犯案前已失業約兩年,之前任職冷氣維修員。由於失業財困,為了避債,被告獨居。被告在犯案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案發後2023年11月3日則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類同。被告就該案仍在服刑中。 12.被告因財困而犯案,現已深感懊悔,並決心在服刑後重新做人,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13.辯方指被告犯案手法簡單,他攜刀犯案純粹作為威嚇受害人之用,完全沒有考慮到受害人會急剎車輛並嘗試徒手奪刀,因而令受害人手部受割傷。被告對受害人所受的遭遇深感抱歉。 14.被告明白搶劫的士司機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適時認罪,應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由於被告仍就另一案正在服刑,辯方懇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判刑 15.被告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案發後的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的性質不類同,因此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考慮這紀錄。 16.如辯方所指,上訴庭在案例[1]中均提及的士司機是特別容易成為劫案的受害人,尤其是當他們要接載乘客到一些較偏靜的地方,或是於深夜及清晨時分接載乘客。因此,的士劫案的量刑起點是較一般的劫案高,5至6年的量刑起點只適用於涉及展示並非槍械的武器及沒有/使用極少武力的的士劫案。若涉及多人犯案及引致受害人受傷,適當的量刑起點可以是7年監禁。 17.本案只涉及被告單獨犯案,他展示了一把10吋長的刀並架在受害人李先生的頸上。既然被告帶刀犯案,並展示刀及把刀架在李先生頸上,他必然可以預料有機會引致李先生受傷,最終李先生亦因此面部及手部多處受傷。然而,本席接納被告並無主動襲擊李先生。考慮了上述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4年監禁。 18.被告現仍就案件WKCC 4023/2023服刑,刑期為16個月監禁,最早完成服刑的日期為2024年8月10日。該案的控罪與本案性質不類同,犯案時間也不同。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時,本席考慮了若兩案均在本席席前一同處理,本席會下令WKCC 4023/2023刑期的10個月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該案刑期中的6個月會與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鑑於該案刑期餘下的部分不足3個月,為了達致上述的總刑期,本席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把本案的刑期下調。因此,本案的刑期下調6個月至3年6個月監禁,與WKCC 4023/2023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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