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明及另一人
|
DCCC124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4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簡稱“沉香木”的罪名。他們由負責任並且表現出色的律師代表。 2.他們承認控罪,並且同意事實上,在事發當日下午,他們來港之後,在大嶼山近芝麻灣位置被警員拘捕。警員對兩位被告進行搜身之後,發現其各自背包裡面盛載住分別大概1公斤的沉香木。被帶回警署之後,兩名被告分別承認,是一吳先生在內陸安排,指教他們來香港執拾沉香木。他們打算攜帶沉香木回內陸,之後將物品向吳先生銷售,分別獲取大概1,000元人民幣的報酬。 3.兩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兩位被告亦尚算年青,分別在內陸擁有家庭孩兒,需要照顧,亦需要照顧年紀老邁、積弱體差的父母親。他們對此案件深表後悔,全程與警方合作,大大節省警方的調查時間。 4.辯方在本案要求法庭考慮2至3年的判刑起點。辯方並不爭議控方就判刑提升25個巴仙的申請。 5.法庭考慮了控辯雙方呈遞的兩宗上訴庭案例,即Wen Zelang([2006] 4 HKLRD 460)與及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兩案例均考慮,並批准原審法庭採納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的做法。經考慮之後,法庭亦採納3年起點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 6.但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論點。本案之中,在他們身上並沒有搜到任何切割工具。他們來港只為拾獲沉香木而已,並沒有牽涉砍伐之中。控方並沒有爭議這特點。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與及猖獗程度為判刑的其中一重要因素:愈大膽,愈猖獗者判刑應該愈重,否則另當別論。雖然法庭相信他們只負責後期的一部分,但這仍然鼓吹著砍伐者的作為。試問沒有執拾,又那有人砍伐呢?但畢竟他們的參與程度的確比起同時砍伐、和執拾的人較低,所以法庭將原先適合的判刑起點遞減半年,到兩年半,即30個月。30個月的監禁就可以反映你們在本案中之罪咎及參與程度。認罪之後,三分一折扣法庭定當給予兩名被告,故兩位的判刑便變為各人20個月。 7.既然辯方沒有反對,而法庭又認為適合,法庭順應控方的要求,將20個月的監禁遞增25個巴仙,即各加5個月監禁。因此,法庭判兩名被告人各自入獄25個月。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