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欽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7/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12.
2. 2011年11月25日0900時,第一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離境大堂日本航空公司辦理登機手續,他向地勤人員葉夏蔓出示一本加拿大護照(後被證實是偽證,以下稱“ 該護照 ”)。 該護照 附有他的照片,但姓名是LI Ka Fung Stefan。他只懂普通話,不懂本地話或英語,葉向他發出JL736(由香港飛東京)及JL018(由東京飛溫哥華)的登機證。
Cites 4 cases
|
DCCC 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案情 騙取登機證 2.2011年11月25日0900時,第一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離境大堂日本航空公司辦理登機手續,他向地勤人員葉夏蔓出示一本加拿大護照(後被證實是偽證,以下稱“該護照”)。該護照 附有他的照片,但姓名是LI Ka Fung Stefan。他只懂普通話,不懂本地話或英語,葉向他發出JL736(由香港飛東京)及JL018(由東京飛溫哥華)的登機證。 3.葉覺得他可疑,於是把他的衣著和座位號碼記錄下來,隨即向主管報告。 出境手續 4.0936時,他以其真實的中國護照辦理出境手續,但他向柜位的入境事務人員報稱乘坐國泰航班前往馬來西亞。 截查第一被告 5.0950時, 有入境事務人員到達23號登機閘,尾隨他進入洗手間,看到他入內後與第二被告交換了一個白信封。 6.1010時,他在排隊入閘時被入境事務人員截查,搜出該護照 ,還有JL736及JL018的登機證。被問姓名時,他回答是LEE Steven。 第一被告的招認 7.經警誡後他承認:
8.1010時,他在排隊入閘時被入境事務人員截查,搜出該護照 ,還有JL736及JL018的登機證。被問姓名時,他回答“Stefan LI”。 截查第二被告 9.入境事務人員同時截查第二被告,在他身上檢獲其香港身分證及他的登機證。 第二被告的招認 10.經警誡後他承認:
法律原則 欺騙航空公司以取得服務 11.“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這罪行沒有判刑指引,法庭須參考類似的判例。The Queen v Yu Wing-wut CACC 346/1984:被告人非法進入香港後,在機場以偽造旅行證件出境到菲律賓時被拘捕。上訴庭認為以認罪計算,判刑應為18個月。本席計算,若認罪減刑為三分之一,概念上的量刑基準為27個月。 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油 [2009] 3 HKLRD 440:被告人是內地居民,第一項控罪指他向香港機場的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的申述(即訛稱目的地是泰國),第二項控罪指他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航空公司的服務(即冒用他人的登機證登機往意大利)。上訴庭認為應以27個月(第一項控罪)及32個月(第二項控罪)作為量刑基準,同期執行。該案與判詞中參照的HKSAR v Cheng Kwong-chung CACC 536/2001的案情及判刑雷同。 參與者與執行人的罪責 13.在上述何文油 案例中,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提到在犯罪計劃中,參與者與執行人的判刑並不相同:
1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子揚 CACC 52/2010 案例中,兩名被告人假扮兩名內地女子的男朋友,利用他們真實的新加坡護照與兩名內地女子一起入閘,希望掩人耳目,令航空公司職員以為兩名內地女子是與他們一起前往美國觀光的新加坡人。上訴庭法官袁家寧指出,集團領導人的罪責固然最重,集團內雖然其餘各人的角色各異,但是罪責相若 :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5.第一被告現年26歲,內地居民,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婚,小學教育程度,曾任職網絡工作,其後失業。太太兩年前去了溫哥華,與他失去聯絡,他想去溫哥華找她,他可能留下工作。他出發前已付了美金$2,000,該張前往溫哥華的機票已付款,航空公司沒有損失。 16.第二被告現年38歲,香港居民,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未婚,中學程度,任職採購文員,兼任倉務員。 判刑 17.本案由一個犯罪集團主理,第一被告是參與者,第二被告是執行人,根據上述何文油 案例,二人罪責不相若。本席以2年作為第一被告的量刑基準,以2 ½ 年作第二被告的量刑基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們沒有其他求情因素,第一被告的刑期是16個月,第二被告的刑期是20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