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清景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9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9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清景 (第一被告)
  溫亞星 (第二被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2年6月7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WT Law Offices轉聘,代表第一被告
  何婉嫻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Marie Tsang, Dustin Chan & Co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兩名被告承認在2011年12月18日,在南丫島偷竊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木塊及樹皮。

案情

2.當日下午,警員在模達灣徑執行反盜竊巡邏時,發現4名可疑人士在上坡上,向他們表露警察身份後,他們迅即往山上逃走。警員截停當中的兩名被告,第一被告管有的背囊及第二被告管有的膠袋內載有共重5.36公斤的沉香木片塊,沒有檢獲任何砍伐工具。經警誡下,第一被告說把片塊帶返內地每斤可獲人民幣¥200,第二被告說打算把片塊帶返內地。

3.根據漁護署專家證人撰寫的報告,兩名被告管有的是取材自8棵沉香木,其中有6棵已受損害至不能復原的程度;該些片塊估計價值$150,900。

加刑申請

4.控方“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申請加刑,辯方沒有陳詞。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5.第一被告現年30歲,內地農夫,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家有太太及5個月大兒子及父母,他是家中經濟支柱。

6.第二被告現年25歲,內地五金工人,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家有太太及3名子女,他是家中經濟支柱。

判例

7.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CACC 220/2006中,上訴人與3人持雙程證來港,在大嶼山從一棵成熟的沉香木砍取片塊,共重5.6公斤。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就他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但按控方申請加刑, 原審法官加刑25%,最終刑期是30個月。

8.上訴庭認為土沉香是受保護樹木,法例嚴禁進出口,近年有大量非法砍伐案件,對土沉香群組及整體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害。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及加刑25%均正確,但鑑於上訴人年紀只有十七歲,而同案其他人已是三、四十歲以上,其中一人更曾撫養他,他明顯是受該人影響而犯案。最終他的刑期是20個月。

9.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CACC 195/2010中,申請人與3人在南丫島模達灣從一棵成熟的沉香木砍取木塊,共重1.181公斤,警方檢獲的工具包括一把鋸、一柄鐵鋤及一把刀。原審法官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就他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但按控方申請加刑, 原審法官加刑25%,最終刑期是30個月。上訴庭認為木塊的重量並非該罪行判刑的決定性因素,罪責主要建基於此舉涉及瀕危生態群組。上訴庭並提醒控方應安排專家審視相關照片或樹木,以讓法庭判刑時可知樹木遭到損害的程度及復原機會。

10.主控官應本席要求作出的判例表顯示,一般認罪的判刑範圍是25至30個月,一律加刑25%。

本案判刑

11.控方就上訴庭在上述Xie Jinbin (謝錦彬) 判例中所要求提出專家報告,雖指其中有6棵(B、C、E、F、G、H)已受損害至不能復原的程度,但該報告沒有說明該6棵樹不能復原的狀況是否由兩名被告所造成;本席從當日拍攝的照片所顯示淺色的切口可見,主要的新近創傷看來是C樹的主幹被切斷,A樹的其中一大分枝被切斷,以及B、E、G、H的主幹底部各被削去一大部分,但F樹的主幹的創傷色澤暗啞,看來已有一段日子。

12.若警方從D1、D2或其他在逃人士身上搜到切割樹幹的工具,因而弄死該數棵沉香木,本席肯定會上調刑期。現在給他們疑點的利益,不會以他們弄死或幾乎弄死該6棵樹為量刑基礎。然而控方應注意,日後在其他案件中若有這樣的證供,控方應清楚地列舉,這會是額外加刑因素。

13.兩名被告角色及罪責相等,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因應控方申請加刑,本席加刑25%,最終刑期是兩年半。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