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7/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ugust 2012.
1. 上訴人原被控身為一車輛的車主,該車輛在2010 年9 月9 日下午5:40 時於順寧道涉及觸犯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7(1) 條。一份載有編號10168035及日期為2010 年10 月12 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5(3) 條規定而發出的通知書亦已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既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遵照該通知書的規定通知警務處長擬就該違例事項的責任提出異議。裁判官故在2010 年12 月13 日命令上訴人須在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6(3) 條發出的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起計的14 天內繳付罰款,合共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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