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鈺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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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被控身為一車輛的車主,該車輛在2010 年9 月9 日下午5:40 時於順寧道涉及觸犯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7(1) 條。一份載有編號10168035及日期為2010 年10 月12 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5(3) 條規定而發出的通知書亦已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既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遵照該通知書的規定通知警務處長擬就該違例事項的責任提出異議。裁判官故在2010 年12 月13 日命令上訴人須在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6(3) 條發出的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起計的14 天內繳付罰款,合共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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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 (違例泊車) 2010年第141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原被控身為一車輛的車主,該車輛在2010 年9 月9 日下午5:40 時於順寧道涉及觸犯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7(1) 條。一份載有編號10168035及日期為2010 年10 月12 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5(3) 條規定而發出的通知書亦已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既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遵照該通知書的規定通知警務處長擬就該違例事項的責任提出異議。裁判官故在2010 年12 月13 日命令上訴人須在根據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6(3) 條發出的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起計的14 天內繳付罰款,合共 $1,080。 2.上訴人就該命令進行覆核。經聆訊後,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並裁定該命令仍然有效,上訴人須按照該命令繳付罰款$1,080。上訴人不服有關裁決,現提出上訴。 3.上訴人在本案的上訴理據與之前他在眾多的上訴聆訊中所提出的理據都是一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就基本法第23 條立法,因此喪失了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之合法地位,故其一切作為均不合法。 4.此議題已在多宗上訴聆訊中提及 (HCMA 1100/2008、HCMA849/2009、HCMA146/2010及HCMA 684/2010),本席並不認同上訴人的法律論據。 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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