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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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按他的表格86所列明,他所針對的決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1年8月12日公布立法會於2011年7月8日通過撥款385億向每位市民派發6,000元的政策安排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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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1年第65號 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存檔日期 :2011年8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1年8月29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按他的表格86所列明,他所針對的決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1年8月12日公布立法會於2011年7月8日通過撥款385億向每位市民派發6,000元的政策安排及決定。 2.他所尋求的濟助如下:
3.申請人在表格86當中指稱立法會通過撥款的決定是由一個沒有合憲的法定權力的人作出。他又聲稱該決定按一個不當或不正確的授權程序作出,決策者並沒有遵循憲制所列明的程序規定處理香港事務。申請人沒有詳細解釋立法會為何沒有合憲的法定權力,也沒有解釋決策者如何沒有遵循憲法所列明的程序規定達致相關的決定。 4.申請人在表格86列出的理由並且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尚未完整完成憲法規定的歸屬法律確認程序時,並無合法的權力非經常性的運用中國領土上的任何額外特大資源。 5.參考申請人向法庭呈交的其他文件,申請人聲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及特別行政區政府違反憲法的地方是針對特別行政區沒有按《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訂立相關的法例。他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依照《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履行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核下特區的職責,訂立有關的法例,承認中國法律在香港的主權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地位後,方可依照其行政機關於2011年8月12日宣布的政策、安排和決定,向市民派發6,000元。 6.事實上,申請人曾經在其他司法程序中提出相同的論點,挑戰特區政府執法及司法的權力。他最近的挑戰是在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15號提出。在該案中,申請人為案件的上訴人,就違例泊車被檢控。裁判官在審訊後裁定他罪名成立。申請人在該案的答辯理由並不是事實的爭議。他提出的爭辯是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有權在未按《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前執法控告他違例泊車。裁判官不接納他這論據,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7.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他的上訴案件在2011年7月21日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彭偉昌審理。彭法官同意裁判官的決定,因此申請人的上訴被駁回。除了這宗裁判法庭上訴案件外,申請人同樣的論點亦在其他牽涉他本人的案件,包 括 HCMA 1100/2008; FAMC 28/2009; HCMA 146/2010; HCMA 849/2009; HCMA 684/2010,一一被法官駁回。 8.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是基於同樣的論點。本席在考慮過他提出的文件及理據後,同意其他法官的結論,申請人的論據在法理上完全不能成立。 9.因此本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並頒令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179/2011 日期:2011年12月5日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179/2011 日期:2011年12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