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喺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罪,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係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你嘅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席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喺2011年6月10日晚上,你喺屋企門外面被警員截停,警員喺搜查你嘅時候,喺你嘅短褲右前褲袋發現四個可再封透明膠袋,每一個裡面都有另外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呢一啲膠袋裡面裝住嘅物體後嚟都被確定係危險藥物,總份量係內含75.37克海洛英鹽酸鹽嘅99.81克混合劑,同埋內含133.6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37.11克晶狀固體。
當你被警員拘捕之後,喺被提醒警誡之後,你對警員講「阿Sir,啲『冰』同『四仔』我係幫朋友管住先,諗住賺佢1,000鈫水腳錢,啱啱返到嚟屋企就畀你哋拉咗。」喺之後嘅錄影會面之中,你亦都有作出招認。
我獲告知你現年57歲,未婚,但係有一位親密嘅女朋友。喺被捕之前有數份工作,包括搭置街頭小販嘅攤檔、喺樂園清潔、裝修清潔、買流動電話手機帶到內地賺錢同埋收買舊玩具等。
你並非係初犯嘅,喺1973年,你當時不足17歲已經初次犯事,罪行係身為三合會成員。你前後共八次被定罪,較嚴重嘅係喺1982年因為兩項搶劫罪被判監禁共18年。1998年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2年。喺2006年11月刑滿出獄。
你今次販運嘅有兩種危險藥物,一種係「冰毒」,一種係海洛英。「冰毒」嘅毒品含量係133.61克;海洛英嘅毒品含量係75.37克。根據AG v 程國雄 [1991] 2 HKLR 125,販運「冰毒」者,如果毒品純含量係70至300克嘅時候,應該考慮判處監禁10至14年。根據R v 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販運海洛英者,如毒品嘅純含量係50至200克,應該考慮判處監禁8至12年。
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顧及案例HKSAR 訴黃健球 CACC 269/2009、HKSAR 訴葉偉賢 CACC 80/2003、HKSAR 訴鄭日明 CACC 455/2006、HKSAR 訴何澤銘 CACC 316/2009,本席認為採用綜合判處方式(即係combined approach)係恰當嘅。兩種危險藥物對社會同埋個人造成嘅禍害都係嚴重嘅,兩者之間尤以「冰毒」嘅嚴重程度為高。
你並非初犯,難望法庭特別寬大判處。考慮咗整體情況,參考咗你嘅辯護大律師提供嘅案例,案例有我之前提及過嘅葉偉賢同埋HKSAR v Lau Ping Him CACC 46/2001和HKSAR v Wong To CACC 508/2000。本席認為採用十二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係恰當嘅。你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案中亦都不見有足可減刑嘅因素。
本席判你監禁十二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