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今年24歲,在一個勞工家庭長大,她於小學六年級就發現患有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經評核後證實不容易明白書本的內容,並於未完成中三就輟學。她曾離家出走六次,及在法庭頒布的照顧或保護令下進入女童之家六次。她16歲時與男朋友生下一女兒,現年9歲。她於18或19歲時與另一名男友同居及生下一女兒,現年6歲,在寄養家庭照顧。這名男朋友是一名癮君子,但被告人與他的關係並不良好,並且常被他毆打。被告人因而有自殘的行為,及曾經企圖自殺多次,但都獲救。在最近的五至六年,被告人吸食「冰」毒,每星期約1安士,即約28克,花費為1,600至3,000元。本案發生後,父母對被告人不離不棄,及常到懲教所探望她,令被告人非常感動。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案發時並無職業,常到深圳以賒賬方式吸食毒品。大律師指案發當日被告人與偉傑半夜到深圳,從一名叫魔龍的人取得案中的毒品。當被告人吸食完毒品後,偉傑吩咐她把這些毒品帶到香港。大律師指出這些毒品中的兩包「冰」及另加3,000元是被告人的酬勞,而這兩包「冰」的價值約為3,200至6,000元。原定的計劃是被告人把毒品帶到香港後,就在黃巴站交給偉傑。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為當時曾經吸毒,神智不清,所以在拘捕及警誡下說錯了話。
在後來進行的監控派遞毒品行動中,因為時間已經太遲,所以找不到偉傑,及偉傑的流動電話也沒有人接聽。被告人把魔龍,偉傑及豬仔的名字,地址和電話號碼都提供了給海關人員,並且幫助海關人員跟進調查,但可惜沒有結果。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其母親及獄中兩位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她自從被收押後已作出反省及感到後悔。她感覺到親情的可貴及決心改過,將所學的回饋社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使她能從新做人,報答父母。母親在信中指被告人年幼時品行良好,只是後來搬家後及因被告人的妹妹生病,使她沒有時間照顧被告人,而令到被告人誤交損友變壞。她指被告人是一時愚昧犯案,要求法庭給予她一次機會。
兩位牧師在信中指被告人因為無知和貪念而犯案,現已感到後悔,及期望藉著出席宗教班和信仰的能力幫她重新做人。牧師指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不大,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在聽取求情的時候,法庭向辯方大律師指出從案中的資料考慮,法庭並不接受部份毒品為被告人自用的說法。辯方大律師向法庭表明在這情況下不會再跟進這個求情理由,但提出了一些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日明(CACC 455/2006)及其他有關販運「冰」及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的案例予法庭參考。大律師要求法庭以14監禁及加上國際因素上調後的刑期作為量刑基準。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600至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涉及0.82公斤,即820克氯胺酮,根據這判刑指引,一般的量刑基準為13年1個月監禁。在AG v Ching Kwok-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中,上訴庭訂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經HKSAR v Capitania([2004] HKCU 926)更正其中一個打字錯誤後,如販運「冰」的份量為70至3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0至14年監禁。本案涉及0.11公斤,即110克的「冰」,根據這判刑指引,一般量刑基準會是10年8個月監禁。
本案涉及兩種毒品。在HKSAR v Yip Wai Yin([2004] 3 HKC 367)案中,上訴庭指出在這情況下,法庭可選擇個別(individual)或組合(combine)的處理方式。前者是計算每一種毒品的刑期,然後把所有刑期加起來。而後者則是計算毒性較強的毒品的刑期,然後根據其他的毒品份量來作出調整。上訴庭進一步指出,雖然組合處理方式很多時會令法庭公正地、貼乎現實地,及合理地作出判刑,但法庭仍需視乎每件案件的情況來作出最後決定。在本案中,明顯地最公正及貼近現實的做法是採取組合的處理方式。在涉案的兩種毒品中,「冰」是毒性比氯胺酮較強的毒品。雖然氯胺酮的份量比「冰」多,但帶出來的量刑基準相差不太遠,因此本席認為應該以「冰」的刑期作基礎,然後根據氯胺酮的份量把刑期向上調整。以組合處理方式判刑,法庭需考慮將刑期調高的幅度的這個課題。就這方面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旭亮(CACC 318/2013)具有高度的參考及指標價值。雖然正如這案例所指出,判刑不應該是一個僵化的數學計算,但法庭必須避免在相類似的案件中判刑有明顯差別,而給予大眾一個不公平及不公義的印象。在陳旭亮案中,上訴法庭歸納了上訴法庭在其他案例所採納的三個測試方法去驗證所調高的幅度是否過高或偏低。本席把這三個測試方法稱之為統一、轉換及比例測試法。
統一測試法是把各種毒品當作是毒性最高的毒品處理,然後以他們的總重量決定其量刑基準。在案中的毒品的總重量為820克加110克,即930克。930克的「冰」多於程國雄案中判刑指引的最高份量的600克。在2014年6月9日頒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CACC 524/2011)案中,上訴法庭修訂了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及指如份量多於6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遵照上訴庭在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AR 370)中,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判下的判刑指引。即如份量為600克至1,2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雖然這案例是在本案發生後才頒下,但仍有高度的參考價值,因此販運930克的「冰」的量刑基準應約為21年8個月監禁。
轉換測試法就是把各種毒品以其份量所帶來的量刑基準轉換為毒性最高的毒品的份量,然後將所有份量加起來計算應帶來的量刑基準。在本案中,820克氯胺酮帶來的13年1個監禁的量刑基準可換算為約247克的「冰」。這加上案中原來110克的「冰」,總重量會變成為357克。根據「冰」的判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的「冰」的量刑基準為14至18年監禁,因此這份量的「冰」會帶來一個14年9個月的量刑基準。
比例測試法是把各種毒品的量刑基準根據其重量與所有毒品重量的比例加起來,作為最終的量刑基準。案中的氯胺酮及「冰」的總重量為930克。820克的氯胺酮及110克的「冰」與毒品總重量的比例為約0.88及0.12。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的3年1個月監禁,及「冰」的量刑基準的10年8個月監禁,以其比例計算,就是11年6個月監禁及1年3個月監禁,因此最終的量刑基準就會變成12年9個月監禁。
由此可見,統一測試法所得出的量刑基準,與其他兩個測試法所得出的量刑基準作比較,差異是頗大及明顯的,及並非是最公平的做法,這亦解釋因何統一測試法的英文名稱為absurdity test。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轉換測試法所得出的量刑基準是最公平,最合適和最貼乎現實的判刑。本席因此採納14年9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基本量刑基準。
被告人在愛情,婚姻路途上可說是非常坎坷,但在性質這樣嚴重的罪行中,這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綜觀案件的情況,被告人是基於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作為犯罪的借口,也同樣地絕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相反地,本案有一個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就是被告人跨境犯案。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將基本的量刑基準調高為15年3個月監禁,作為最終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0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