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諾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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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諾恆在裁判官黃國輝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有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62/2012(2013) 16 HKCFAR 837[2013] 1 HKLRD 1008[2013] 1 HKLRD 9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6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42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諾恆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20及4月26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4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 5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周諾恆在裁判官黃國輝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有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方接獲噪音投訴,警署警長(第一證人)帶同15名警員前往現場天台。第一證人向隊員訓示,要到天台制止噪音。他們到達天台入口時,一群青年衝前,手拖手築成人鏈阻擋警方。較遠處則有人玩音樂、唱歌及跳舞。

4.現場情況由在場人士錄影,辯方呈堂為證物D1 號。審訊時D1號並沒有謄本。上訴時,與訟雙方同意謄本,見判詞附件。

5.證物D1號顯示警員到場時音樂非常嘈吵,有多人叫囂,警員受人鏈阻擋。第一證人要求群眾派人對話,跟著一名姓梁男子(錄像中束鬚男子)出現。錄像時計01分00秒,第一證人指他們製造噪音,要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每人出示身分證。姓梁男子重覆明白,但一直與第一證人理論。第一證人要求姓梁男子出示身分證。男子說聽到,但仍與第一證人理論。時計03分06秒,男子說:「Jaco,Jaco,呢邊呀」。Jaco是上訴人的名字。不久上訴人出現,雙方同意不遲於計時器03分13秒。

6.由03分06秒至03分54秒, 姓梁男子與第一證人理論。04分02秒,上訴人問第一證人:「你做乜成日㧬人啫,阿sir?」。第一證人指他沒有「㧬人」,反指上訴人阻他。上訴人指他見到第一證人「㧬人」,之前亦被第一證人「㧬到」。在相約時段,畫面顯示第一證人試圖前進,但需要後退。

7.04分14秒,第一證人指他執行「噪音條例」,上訴人問:「你執行嘢係咪㧬人?」。04分23秒,第一證人警告上訴人,如果再阻他,就是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上訴人指他聽到警告,但有話要說。04分47秒,第一證人再次警告,若他阻著執行職務,就作出會拘捕。上訴人問:「你調查乜嘢?同埋你要搵乜嘢人?」05分05秒,第一證人指再說一次,正在執行「噪音條例」,會票控製造噪音者,請在場人士出示身分證。上訴人問是否所有在場人士,第一證人說沒錯。上訴人說:「OK」。05分34秒,第一證人請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上訴人指若要所有人出示身分證,就要所有人知道。05分40秒,第一證人對上訴人說,若他不出示,繼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就會拘捕他阻差辦工。上訴人說知道。接著,計時05分48秒,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露身分,作出拘捕。

8.現場一直非常嘈吵,直至07分23秒,警員行到樂隊處,有人說「玩完」,音樂才停止,仍有人在叫囂,時為07分32秒。最終,警員控制現場,第一證人取得「咪高風」,向在場人士作出宣告,共登記67人身分證。

辯方證據

9.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辯方呈遞上述證物D1號。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指證物D1號錄像顯示現場情況,給予全部比重。

11.裁判官指從上訴人與第一證人之對話,顯示上訴人故意拖延第一證人的調查,因為在03分59秒,清楚見到第一證人前行,被梁先生及上訴人所阻,第一證人後退一步。第一證人欲上前向製造噪音者調查,非常合理。第一證人已多次向姓梁男子解釋正執行「噪音條例」,但上訴人與姓梁男子則站在一起,在第一證人面前阻礙他的步伐。第一證人與上訴人有輕微身體接觸,撥開上訴人,是適當合理的武力。而被告人多次說:「你做乜成日㧬人」,是故意强化第一證人推人。

12.裁判官指他考慮過以下案例:WONG Kui Ping v R, CACC 1019/1977; Hinchliffe v Sheldon [1988] 1 WLR 1207; HKSAR v TAM Lap Fai, HKCFAR 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志明,HCMA 669/2009。

13.裁判官指上訴人清楚知道第一證人是軍裝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是故意作出阻撓行爲,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故意阻撓第一證人正當地執行職務,其裁斷上訴人阻擋第一證人的路向,並不為證據所支持;及

(2)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故意阻撓第一證人正當地執行職務,是犯了法律上之錯誤,違反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TAM Lap Fai(譯音譚立輝)(2005) 8 HKCFAR 216。

討論

15.原審時,證物D1號之錄像光碟,並沒有製備對話謄本。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自行節錄對話。上訴時,雙方呈上同意謄本,但與裁判之版本有些差異。雙方同意以謄本為準。

16.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規定:

「任何人 –

(a) …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即屬犯罪 …」

17.譚立輝一案,終審法院指出控罪有三個原素(判詞第10段):

(1) 該警務人員曾被阻撓 [1]

(2) 該警務人員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 [2];及

(3) 阻撓該警務人員的人是故意的 [3]

18.終審法院引述英國案例Hinchliffe v. Sheldon葛達勛爵(Lord Goddard)對阻撓的定義作出判決:「阻撓」的意思是令警方執職務的時候更加困難 [4] (判詞第11段)。

19.終審法院強調,不是任何令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更加因難都能構成控罪。例如:

(1) 市民想行使緘默權 [5]

(2) 市民向警務人員澄清警方到底有何關注或警方期待或要求他做什麼 [6]

(3) 市民想向警務人員理論,以說明警方其實出了錯 [7]

(4) 市民或想向被調查的親人或好友提供保護或意見 [8];及

(5) 市民當時有更急切的事情需要處理 [9]

以上的行為在正常情況下都不會被視為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的。

20.終審法院指出,若市民令警務人員帶來些微的不方便 [10],或令警務人員只需多做一點微不足道的工夫 [11],並不會構成控罪。

21.歸根究底,每宗案件要按本身的案情,用常理來判斷。某種情況下構成阻差辦公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可能不會構成控罪,視乎情況而定(見判詞第23至25段)。

22.代表上訴人之石大律師並不爭議第一證人當時正在執行職務,問題是否故意阻撓。

23.就第一上訴理由,代表上訴人之石大律師指,錄像時計03分59秒顯示當第一證人向著姓梁男子方向前行,影像之角度沒有攝得上訴人阻擋了第一證人之去路。即使第一證人受阻而要後退,但阻擋者並非上訴人。因此,裁判官指上訴人對第一證人故意拖延阻撓是因為第一證人受阻而後退是不正確的。

24.石大律師指05分05秒,第一證人對上訴人指再説一次,其實這是對上訴人的第一次解釋。即使第一證人受到姓梁男子阻延覺得煩厭,但上訴人是被呼喚後才到場,不知以前對話,第一證人錯誤地歸咎於上訴人,上訴人做了姓梁男子的代罪羔羊。

25.石大律師指上訴人從來沒有拒絕交出身分證,只是作出詢問。上訴人問第一證人是否每位在場人士都要出示身分證,是合理的。即使並非十分合理,亦是一個很自然的反應。

26.石大律師指出,第一證人到場前已向隊員訓示,任務是即時制止繼續發出噪音,他們有10 多人,即使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理論,亦無礙其他警員到樂隊位置叫停。

27.石大律師引述區域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啓慶DCCC1367/2011。該被告人以粗言辱罵警員,四處走動,拒絕即時出示身份證,行爲令人反感,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與警方合作,暫委法官謝沈智慧認爲他的行爲對警方工作影響極爲有限,  不構成阻撓。

28.代表答辯人的譚律師指出,針對上訴人的證據由時計03分13秒開始至拘捕為止,控方並不依賴03分13秒之前之對話。然而,從上訴人到場起,整體證據之唯一合理推斷是,上訴人連同姓梁男子故意拖延第一證人正當執行職務。

29.譚律師指,03分59秒前後,上訴人站在姓梁男子旁邊,無論第一證人當時是面向姓梁男子或上訴人,他們兩人確實是阻擋了第一證人的路向。上訴人指第一證人「㧬人」,第一證人則否認「㧬人」,指自己受阻。雖然他們各執一詞,但重要的是第一證人確實受阻。第一證人曾三次向上訴人發出阻礙警方人員正當執行的警告(時計04分23秒,04分47秒,05分40秒),亦三次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上訴人反問是否在場每人都要出示身分證,第一證人答是,上訴人仍指第一證人需要令在場每人了解這點。以當時環境而言,上訴人是故意拖延第一證人執行合理執行職務。

30.譚律師指上訴人令第一證人處於兩難的境況。當時現場情況十分嘈吵混亂。第一證人聲嘶力竭,最後才取得「咪高風」,停止音樂,得以向現場人士宣布出示身分證。這離上訴人出現已過了4分鐘有多,不能說影響有限。

31.從錄像可見,當時音樂震耳欲聾,以凌晨來説,無人能否認知道是噪音。警方到場,無人能否認先要停止噪音才能辦事。況且,第一證人對上訴人說要執行噪音管制,上訴人還與他理論。他並不爭議警員有權記錄在場人士之身分,但自己不出示身分證,反指第一證人先要向所有人解釋,在當時環境是不合理的。其實,當警員向在場人士登記身分證時,個別人士自然可以作要求解釋。

32.綜觀整體證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拖延警方前往樂隊的位置,制止噪音。路向受阻,抑或拖延出示身分證,只是構成阻撓的證據一部分,並非單一原因。

結論

3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何謝韋李偉業律師事務所委派石書銘大律師代表

附件
證物D1號謄本

時計
(約數)

人物

內容

00 : 00

不詳

私人地方呀,有冇warrant呀?

00 : 17

不詳

喂!咩事?

00 : 24

PW1

你地搵人同我講,我話俾你聽咩事好無呀?好無?好無?

00 : 28

不詳

慢慢黎 ……

00 : 29

不詳

咩事先?

00 : 30

不詳

唔好阻住我地呀!

00 : 31

PW1

喂!嗱!你地搵個同我講,我同你地講到底咩事好無?好無?

00 : 35

不詳

好……

00 : 38-

00 : 58

PW1

(聽不清楚內容)

01 : 00

PW1

……我地而家呢,對你地,採取執法嘅行動。

01 : 08

你因為收到投訴係咪?係因為收到投訴。

01 : 13

PW1

有投訴,我黎到亦都見到,你地喺度製造緊噪音,聽唔聽到?好嘞,依家呢,我地要,登記你地,每個人嘅身份證,明唔明白?呢位先生你明唔明白呀?

01 : 29

明白呀,你繼續講吖,你繼續講吖。

01 : 33

PW1

咁我而家要求你出示身份證,聽唔到呀先生?

01 : 38

係。

01 : 39

PW1

喂,你聽唔聽到先?

01 : 40

我聽到但係我未理解到你話執咩法呀,我未理解到你話執咩法呀。你要解釋執咩法。

01 : 46

PW1

我而家警告你,頭先呢我已經話左俾你聽架嘞,根據噪音條例呢,任何時候都唔可以發出噪音呢,影響他人架。

01 : 56

Ok, 我明白。

01 : 56

PW1

依家呢,你依家嘅噪音呢,就影響到他人,同埋都繼續喺度嘈架,聽唔聽到先?聽唔聽到我講乜野呀!

02 : 03

聽到聽到。

02 : 05

PW1

聽唔聽到我依家嘅要求要你出示身份證呀?

02 : 08

聽到聽到。喂,但係首先一樣野…我基本上有樣野呢……

02 : 17

PW1

點呀先生?

02 : 18

……唔係……你唔駛掂我……有樣野呢要警告番你地,頭先呢,D警察喺度㧬呢,喺度衝一個鐵馬架,其實你見到示威者你地都唔會去衝鐵馬啦,嗰刻你地彷彿就係示威者。

02 : 29

PW1

嗱我依家話俾你聽,我依家俾個警告你,我依家要求你出示身份證。

02 : 35

係, ok, 冇問題, 係。你……但係……我……

02 : 37

PW1

我依家話俾你聽,我要求你出示身份證,聽唔聽到?

02 : 40

你聽我講先,你唔駛係咁掂到我嘅,你可以等慢慢話俾大家聽,因為大家都可以知道呢件事架,首先一樣野,其實嗱阿sir……

03 : 06

Jaco, Jaco, 呢邊呀! 

03 : 11

PW1

嗱,先生,我再一次警告你,依家要求你出示身份證。

03 : 14

而家呢,其實我意思係……

03 : 16

PW1

你聽唔聽到我講野?

03 : 17

完全聽到,但係而家大家都要知情,你明唔明?我都同你再一次警告,頭先你地係衝,一個……

03 : 27

PW1

我依家再話俾你聽……

03 : 27

我都話俾你聽,你講完到我講咋嘛……

03 : 30

PW1

咁你而家係咪唔出示身份證?

03 : 32

唔係呀, 我就係話, 而係呢個行為呢度大家都要知道呀, 因為我係呢度參與者, 咁呢度其他參與者,都要知道,我,現在要出示身份證吖嘛,咁所以, 其實大家都要知道左呢樣野先吖嘛。

03 : 44

PW1

咁可唔可以叫嗰邊夾個band細聲D? 你又唔肯(聽唔清)……

03 : 46

唔係唔肯呀,(聽唔清)……

03 : 54

(聽唔清)……

03 : 57

上訴人

做咩事?做咩事?

04 : 02

上訴人

你做咩成日㧬人啫阿sir ?

04 : 03

PW1

我冇㧬人。

04 : 05

上訴人

你做咩成日㧬人?

04 : 05

PW1

我冇㧬人,而家你阻住左我,聽唔聽到?聽唔聽到呀呢位先生?

04 : 12

上訴人

我聽到呀,但係我見到你㧬人吖嘛,我頭先都有俾你㧬吖嘛,我問緊你做咩㧬人?

04 : 14

PW1

嗱,先生,我依家話俾你聽,我地依家執行緊噪音條例呢 ……

04 : 20

上訴人

你執行野係咪㧬人?

04 : 23

PW1

嗱,依家我再講多次,如果你再阻住我……(聽唔清)……你就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架啦! 明唔明白?我而家警告你,聽唔聽到?

04 : 35

上訴人

我聽到你警告我,我話緊俾你聽……(聽唔清)

04 : 37

PW1

……(同其他警察講野)

04 : 47

PW1

嗱,我而家警告你,如果你再阻住我,執行職務呢,我會拘捕你,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04 : 58

上訴人

我就係問緊呢,我問緊呢,你調查乜野?同埋你要搵乜野人?

05 : 05

PW1

嗱,我答左你架嘞,我而家再答多你一次,我而家再答多你一次,聽唔聽到?就係,根據噪音條例,你地而家係度發出左噪音影響左他人,我地而家要採取行動,我地會票控你地製造噪音嘅人士。嗱依家你在場嘅人士麻煩出示身份證,聽唔聽到?

05 : 26

上訴人

係咪所有在場嘅人呀?

05 : 27

PW1

冇錯!(上訴人:Okay)咁你出示啦!

05 : 34

上訴人

嗱, 你要我地所有嘅人出示身份證呢, 咁要所有嘅人知道架嘛……

05 : 40

PW1

我依家話緊比你聽先,如果你唔出示,你阻礙我繼續執行職務嘅,我會拘捕你,阻差辦工,聽唔聽到?

05 : 47

上訴人

我知……

05 : 48

PW1

好嘞嗱呢位先生,我係警署警長黃漢賓,我依家拘捕你,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明唔明白?

05 : 57

上訴人

我依家問緊你……

06 : 07

不詳

放手呀!放手呀!

06 : 11

不詳

喂你做咩事?做咩事?

06 : 35

某男子

你解釋左,你同呢度咁多人解釋吖!



[1]原文:“there must be an obstruction of the officer;”

[2] 原文:“the officer must at that time have been performing his duty;”

[3] 原文:“and the person obstructing the officer must have done so wilfully.”

[4] 原文:“obstructing, for the present purpose, means making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e police to carry out their duties”

[5]原文: “the citizen may wish to exercise his right of silence;”

[6]原文: “or he may wish to seek clarification from the officer as to what the matter concerns or what it is that is expected or required of him,”

[7]原文:“or he may wish to reason with the officer and to try to persuade the officer that he has made a mistake,”

[8]原文:“or he may wish to protect or advise a relative or close friend who is being questioned by the police,”

[9]原文: “or he may have other more urgent matters to attend to for the time being.”

[10] 原文:“mere inconvenience to the officer”

[11]原文: “requiring him to expend only trifling additional eff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