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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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深水埗南昌街一棟空置的舊樓。樓下的大閘關上,而警告的告示則在大廈的牆壁張貼,不准外來人士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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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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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深水埗南昌街一棟空置的舊樓。樓下的大閘關上,而警告的告示則在大廈的牆壁張貼,不准外來人士非法侵入。 3.2013年4月29日早上約8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該舊樓1字樓的露台內用鎅刀切割一些銅管或銅喉。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 4.警員到達涉案樓宇時,看見被告從大廈行出。當時被告是帶著一隻手套和手執一紮銅喉。被告被截查時,立刻把銅喉放下。在警員的查詢下,被告說他看見大廈的鐵閘沒有關上,於是進入大廈。被告在1字樓得到那些銅喉。 5.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沒有錢買食物,所以進入單位,打算偷取那些銅喉轉售。警方在1字樓露台找到一把鎅刀和一支6吋長的螺絲批,亦發現了1字樓的鐵閘有被撬的痕跡。 6.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7.該棟舊大廈的業主確認那些銅喉是屬於他們公司的,估計約值$200元。 求情理由 8.被告和他同居女友剛剛誕下一名女兒,被告到現在都未有機會看見這個兩個月大的女孩。 9.辯方律師聲稱,被告坦白認罪。被告亦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信中稱被告因為失業太久,而女朋友臨盆在即,因此從事拾荒工作。因為朋友告訴被告該棟大廈已經空置,於是被告入內拆除銅喉。被告說他會改過自新,並且負起做父親的責任,照顧女朋友和在6月19日出世的女兒。被告亦堅持不申請綜援,會自力更新,現在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0.被告現年47歲,中一程度,無業,有同居女友,現在育有一名年幼的女兒。 11.被告有五十七項定罪,包括涉及毒品和高買的罪行。被告在2013年6月因為藏毒、管有第I部分毒藥和非禮罪而被判總共入獄18個月。本席得悉,被告在2013年4月曾經棄保潛逃,而在4月29日再被捕。但奇怪地,控方並沒有因為被告棄保潛逃而加控第9L棄保潛逃的控罪。本席認為,這應該是控方處理的問題,而今天法庭只會處理被告因為承認爆竊罪的判刑。 12.明顯地,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被告亦都攜帶鎅刀、螺絲批和手襪去一棟空置的樓宇拆除銅喉以作為變賣之用。控方指出,涉案的銅喉約值$200元。 13.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量刑起點是3年,但這個刑期基準是可以因為案情而有所下調:見特區訴佘伯池CACC 196/2012和特區訴陳小昌CACC 355/2012。就本案而言,涉案的單位是空置的,亦沒有貴重物件。但被告是有預謀行事,亦帶有鎅刀和螺絲批犯案。被告是單獨行事,而被偷的銅喉只值$200元左右。本席亦相信,被告因為初生的女兒和一個不離不棄的女友的支持而重新做人,不單止會遠離毒品,亦會重新做人、奉公守法,作出一個父親、一個男人的承擔。 14.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21個月為起點。被告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4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現在正因為三項定罪,案件編號KC 5177/2012而被判總共入獄18個月。本席認為本案和上述案件性質截然不同,而本案亦在被告保釋期間干犯,因此頒令本案14個月的判刑與前述裁判法院案件的判刑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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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