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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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有關的建築物是一座在深水埗的舊樓,整棟樓宇已為人收購,所有單位已經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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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2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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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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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Mr FU Chong-s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wis CHAN Ka-s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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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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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有關的建築物是一座在深水埗的舊樓,整棟樓宇已為人收購,所有單位已經棄置。

2.相片簿第一張相片顯示該大廈的入口,辯方說大廈的入口的門閘未有鎖上,街外人士可隨意進入,控方對此說法亦沒有異議。

3.被入侵的單位在該棟大廈的3字樓,該單位的鐵閘木門原本被看守的人關上,門外還貼上告示,禁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內。該棄置大廈也有保安員巡查,該保安員在2014年6月2日晚上見被竊的單位的門閘關得穩妥,不過翌日,即6月3日中午十二時多,保安員就見到該單位的鐵閘及木門都被打開了,被告正在室內移動一部冷氣,該部冷氣原本是留在單位內一間房間的窗上(見第19號相片),保安員報警,警員到達,見被告正在樓梯搬動該部冷氣。被告對警員承認他從涉案的單位拆下該部冷氣,打算賣走圖利。

4.控辯雙方同意該部冷氣的二手價值只為港幣100元左右。

5.辯方說相片3號及4號顯示涉案單位的木門的損毀並不是被告造成的,辯方律師說被告當日走入該大廈,上樓見到涉案的單位的門閘已經打開,他因利乘便入內,貪心地想盜走一些被人留下的物品。控方對辯方這個說法亦不表異議。

6.被告現年52歲,過往有十一次定罪紀錄,多數和藏毒有關,也有兩次盜竊案底,最後的兩項定罪紀錄涉及三項入屋犯法罪。2009年6月25日,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兩項入屋犯法罪名成立,分別入獄兩年及20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是分期執行。下一項案底是2013年6月13日,被告因入屋犯法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月。辯方律師說被告過往的入屋犯法行為也是涉及一些已經被棄置的樓宇單位,分別在元朗區及深水埗區。

7.辯方律師提出以下案例給法庭參考,分別為李釗銳案(CACC 24/2014)、佘伯池案(CACC 196/2012)及陳小昌案(CACC 355/2012)。這些案件指出涉及被廢置樓宇的爆竊案,判刑起點可以訂得較低。辯方律師指這幾件案中,陳小昌案的情況和本案較為相似,陳小昌案涉及兩名入屋犯法人士,上訴人和另一人夥同行事,帶備爆竊工具,上訴人過往亦有五次入屋犯法紀錄,不過上訴庭認為原本的判刑起點兩年監禁已經足夠,只因為上訴人是慣犯才加刑3個月,審訊後的判刑也只不過是27個月監禁。

8.辯方律師指,本案的被告是獨自行事,他還說被告身上的各項工具其實是和他的地盤工作有關的,並不是被告專登帶來作爆竊用途,不過本席不信此項陳述,本席相信被告帶這些工具在身是作盜竊或爆竊之用。

9.本案被入侵的單位在一座完全被人棄置的住宅大廈內,整座大廈已經無人居住,本席亦接納涉案單位的門閘不是由被告打開的,木門的鎖亦不是由他破壞,可能有人比被告更早入內打算作不法用途而破壞了該等門鎖。本案涉及的被盜物品只是一部舊冷氣機,價值甚低,只不過大約值100港元左右,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論,原本的判刑起點應為20個月監禁,不過被告過往已有三次同類犯罪紀錄,本席為此加刑3個月,因此最後的判刑起點為23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化為整數後,本席對被告判監15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