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54/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ugust 2014.
1. 2014年1月27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他被控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第一和三項控罪是「公職人員索取利益」,違反 《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章) 第4(2)(a) 及12(1) 條; 第二項控罪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上述條例第4(2)(a) 及12(1) 條; 第 四項控罪是「偽造」,違反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 第71條; 第五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違反 《刑事罪行條例》 第73條。就五項控罪他被判總刑期三年。他現申請許可,只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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