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廸倫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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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他們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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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40號 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1.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他們承認控罪。 案情撮要 詐騙經過 2.2013年7月15和16日,女警員12864參與臥底行動,認識了第一被告人。 3.7月16日晚上,女警員12864與第一至第四被告人,以及一名男子,在旺角創興中心富臨酒樓晚膳。席間,第二被告人使用名為「WeChat」的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以「Ling-3-ggwa」的身分(化名Happy=])跟女警交換聯絡資料。 4.後來,探員58575和1549亦參與同一臥底行動。 5.7月17日,探員58575使用WeChat聯絡Happy=],獲得提供性服務的詳情及收費。探員亦向對方披露了自己的電話號碼。稍後,有人相約他進行性交易。 6.第四被告人與探員58575見面,聲稱是中介人,並帶探員到賓館。在賓館房間,第四被告人要求探員支付800元性交易費用。收錢後,第四被告人表示,將會帶妓女到房間來;然後便離開了。探員一直等候,但沒有妓女出現。這是一個騙局。 7.7月18日探員1549使用WeChat聯絡Happy=]。第三被告人跟他見面,並要求探員前往賓館和付款。但探員堅持,先要見到妓女。第三被告人沒有收取探員的金錢便離開。同時,高級探員33812在現場監視第三被告人。他看見第三被告人與一名男子(後知是受害人張先生)見面,2人一起前往賓館。稍後,第三被告人獨自乘坐的士離開。警方後來找到張先生。他表示,遭同樣手法騙去1,200元。 8.8月12日,另一受害人徐先生亦遭第三被告人以相同手法騙去2,000元。發現受騙後,徐先生告訴友人周先生。周先生假扮顧客,與第三被告人見面。當第三被告人向周先生收取款項時,徐先生出現,並質問第三被告人,但他否認指控,故報警處理。 拘捕及招認 9.警方的臥底行動於2013年9月12日公開,拘捕了第一至第四被告人。 10.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是串謀詐騙找尋性服務男士的一份子。自2013年6月,他和第二至第四被告人一起參與該串謀。 11.警誡下,第三被告人稱,他受友人「阿葉」(即第二被告人)指使,向年輕男子收取金錢。第三被告人承認,知道「阿葉」透過WeChat,偽稱安排妓女(援交少女),詐騙男士。「阿葉」指示第三被告人,向受騙的男子收錢,便可得到所收款項的10% 為報酬。第三被告人亦承認,接了「阿葉」的電話,通知他與徐先生見面,並且收了徐先生2,000元。在錄影會面中,第三被告人承認,自己是串謀的一份子;每次獲分配100至150元。他稱,因欠下第一被告人債務,才參與犯罪;相關串謀於2013年6月開始。 12.在錄影會面中,第四被告人自稱欠債;詐騙則是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主意。她承認,自己是串謀的一份子,但只是按指示行事。她亦承認,保留了受騙男子的名單,並在成功的個案旁作出標記。 其他證據 13.警方從第三和第四被告人撿獲筆記簿,紀錄了男「顧客」的電話號碼、表示詐騙是否成功的標記、會面地點、金額。根據該些資料,警方發現另外9位男性受害人。他們均表示,遭同一模式詐騙。 14.在認人程序中,女警員12864認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女警員12864及2位受害人認出第三被告人;女警員12864、探員58575及1位受害人認出第四被告人。 15.第二被告人現同意,她在WeChat的身分是「Ling-3-ggwa」(化名Happy=])。自2013年6月,她與其餘3位被告人一起串謀,詐騙找尋性服務男士的金錢,偽稱安排妓女給他們。 求情 16.就判刑而言,本席視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為初犯者。他們4人現正就另一宗區院案件 (DCCC 441/2014) 的罪行服刑;該案亦源於本案的臥底行動。換句話說,臥底行動前,他們均沒有刑事紀錄。 第一被告人 17.他現年31歲,已婚,與前妻育有一兒子(10歲),與現任妻子亦育有一女兒(半歲)。劉大律師告知法庭,案發前,第一被告人任職廚師,月入15,000元。他的前僱主表示,第一被告人刑滿出獄後,願意再聘用他。 18.求情時,劉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因貪心,希望賺些快錢,才干犯相關罪行。劉大律師指,涉及本案的金額不大;受害人是嫖客(而非無知老弱婦孺);本案亦沒有三合會元素;4名被告人只是烏合之眾。第一被告人已覺悟知錯,希望能盡快重過新生。 19.劉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和判刑案例,本席閱畢。 第二被告人 20.她現年26歲,未婚,單親家庭長大,10歲由內地移居香港。李大律師告知法庭,案發後,第二被告人在香薰公司任職售貨員,月薪9,500元。第二被告人的母親現年60歲,患有抑鬱症和高血壓,依賴綜援過活。 21.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原是男、女朋友(現已分手)。第二被告人參與串謀,亦協助詐騙;但她願意面對自己的刑責。李大律師強調,本案的串謀規模少,涉及的金額不大,也沒有跨國元素。 22.李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和判刑案例,本席閱畢。 第三被告人 23.他現年42歲,離婚,現職散工貨車司機,月入約5,000至6,000元。求情時,何律師陳詞,案發時,第三被告人已失業半年,欠下第一被告人借款,但一直沒法歸還。後來,第三被告人更因沒有錢交租而無處容身。於是,第一被告人建議他到第四被告人的家中暫住。基於上述情況,第三被告人無奈與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合作,親自向受害人收錢,每次可獲得150至200元的報酬。 24.何律師強調,第三被告人深感懊悔。被捕後,一直與警方合作,坦白交代了犯案經過。早於2014年8月,他已向警方提供了詳盡的證人供詞 (Non-prejudicial statement),並願意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同案的被告人。 25.何律師呈上的判刑案例,本席閱畢。 第四被告人 26.她現年27歲,未婚。求情時,陳大律師陳詞,第四被告人因個人財務問題,才干犯本案。 27.陳大律師詳細分析了相關判刑案例,並指出該些案例與本案有別之處。陳大律師強調,本案開審前,第四被告人已向控方提供了證人供詞 (Non-prejudicial statement),並準備好出庭當控方證人。陳大律師亦指,第四被告人只是擔當「步兵」的角色,並非主謀。 28.最後,陳大律師陳詞,本案與「模特兒」、「倫敦金」等詐騙案的形式有別。該些騙案的受害人,通常遭騙徒在某時段內不斷壓榨(甚至威逼利誘),直至千金散盡。相反,本案每位受害人,只遭詐騙少量金錢一趟。某程度上,每位受騙的「嫖客」也是單一獨立事件,不能與「倫敦金」這類騙案相提並論。 29.陳大律師呈上的判刑案例,本席閱畢。 判刑 30.法庭多番清晰表示,經濟困難絕非犯罪的藉口,更不構成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本案的行騙手法,與「寶藥黨」、「祈福黨」等街頭騙案這類案件相似,故相關判刑案例具參考價值。 31.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土連及其他人(CACC 177/2012) 案的判詞(第18段)這樣說:
32.根據案情撮要,不計2位假扮「嫖客」的探員,本案最少有11名「嫖客」受騙(唯總金額沒有透露)。考慮量刑基準時,本席沒有忽略,本案的受害人並非無知老弱婦孺(而是「嫖客」);每人遭騙去的金額也是少數目(絕非他們的畢生積蓄或僅餘維生的財產)。可是,即使劉大律師形容本案4位被告人為烏合之眾,本席認為,他們的串謀看似簡單,也總涉及一定程度的計劃和協調。雖然詐騙的目標是「嫖客」,本席相信,4位被告人就是利用「嫖客」因受騙金額少和羞於報警這心態,以為能輕易逍遙法外。 33.至於每位被告人扮演的角色,除了臥底警員的證供外,證據並不清晰,主要來自他們的招認。可是,每人的招認只適用於該人。單憑招認的內容,本席無法斷定,誰是主謀、誰是手下。即使角色不同,本席認為,不同角色只代表他們分工合作。就判刑而言,他們的刑責各人相同。 34.考慮了行騙手法、串謀的規模、涉案的受害人數目,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年監禁。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35.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的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2人的判刑均是16個月監禁。 36.本席謹記,本案4位被告人均就其他罪行(但源於同一臥底行動)服刑中。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本案6個月的刑期,與DCCC 441/2014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 37.認罪和協助控方,應獲得40% 刑期的扣減[1]。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2人的判刑均是14個月監禁。 38.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本案6個月的刑期,與DCCC 441/2014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1] 上訴庭在HKSAR v NG Shek Yu CACC 178/2000案表示: "The question to be answered, however, is whether a discount of 40% for a defendant who was not a supergrass and who had provided assistance to the authorities without giving evidence against other offenders is appropriate. We have no doubt that it was appropriate."(見第4頁,第2段中) 終審法院在 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案亦確認,認罪和協助控方(但沒有出庭作供),適當的扣減是40%(見第23至 24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