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軒

Case No.HCCC 53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3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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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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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5月15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刑事檢控主任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AN Tong Lee,由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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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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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販運1,2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2014年8月20日下午近7時,被告人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海關人員截查搜身,發現三包「冰」綁在他的腰部,被告人表示替人帶這些「冰」到旺角一間賓館等候指示,預計可得20,000元報酬。根據海關資料,涉案的「冰」市值約五十二萬元。

被告人現年19歲,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在職業訓練局讀書,沒有毒癮。被告人稱,父親8月19日在內地遇到交通意外,多處骨折,需回港醫治,他為賺醫藥費而犯案。中華基督教青年會社工來信指被告人積極樂觀,今次因父親的事作出錯誤選擇,現在知錯,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被告人父母也來信,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被告人被捕後與海關人員合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但行動不成功。期後被告人三次向海關人員提供資料,最終沒有實際作用,雖然如此,本席仍會酌情減刑。不過本席必須強調,為賺醫藥費而犯嚴重罪行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1992]2 HKLR 125),本席亦考慮過其他兩個有關的案例譚伊真(CACC524/2011)和Abdallah([2009]2 HKLRD 437),販運1,20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3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本席現以2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應加刑1年,總起點是24年監禁。被告人認罪,減刑8年,另外他協助海關作監控遞送行動和提供其他資料,雖然沒有作用,本席仍會給予1年減刑。

現判被告人入獄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