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方同意下,HCCC 114/2015同埋HCCC 115/2015兩宗案件一併進行判處。
HCCC 115/2015案件被告人林𧙗民,本席稱為D1;HCCC 114/2015案被告人周諾恆,本席稱為D2。
二人分別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人另外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一被告人喺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第二被告人則承認該案嘅第二控罪,即係管有危險藥物罪,至於第一控罪嗰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就不承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無罪,管有危險藥物罪有罪。
D1喺D2嘅審訊中,為控方出庭作證,指證D2。根據D1同埋D2承認嘅案情同埋D2喺審訊時候冇爭議嘅事實,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4年9月28日下午2時許,海關人員喺羅湖管制站截停D1,當時D1手持一個載有紅色包裝物嘅透明膠袋,該紅色包裝袋內有一個膠兜,裝住用錫紙包住嘅物品,裡面裝住一個透明保鮮紙包住嘅密實袋,密實袋內藏一批白色晶體嘅「冰」毒,經查驗之後,關員拘捕D1,警誡之下,D1承認佢手持嘅係俗稱「冰」嘅危險藥物,佢係替人將嗰啲「冰」毒送到九龍城,並會收取4,000港元作為酬勞。D1自願與海關合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喺晚上海關人員押送之下,D1到達油麻地一間酒店,進行監控遞送行動。
之後經過一啲電話通話,D2前嚟該酒店,到達D1所在嘅房間。D1依從關員嘅吩咐,扣上門鍊之後打開房門,當D2將2,400元現金從門罅交畀D1之後,D1將佢從內地帶嚟嘅「冰」毒從門罅交畀D2,D2接過「冰」毒之後,D1立即關門,D2亦都隨即被關員拘捕。喺警誡之下,D2話佢畀咗2,400元畀D1,買7克嘅「冰」毒自己服用。喺稍後嘅搜身,D2被發現身上懷有內含0.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0.6克晶狀固體。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兩名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D1現年42歲,已婚,初中程度,曾經任職技術員超過十年,佢有不少嘅刑事定罪紀錄,喺七宗案件裡面,共被裁定十三項罪行有罪,罪行包括入屋犯法、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傷害、襲警、聲稱三合會成員等。喺1996年因為一項串謀製毒罪同埋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共八年。
D2現年37歲,中四程度,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佢亦都並非初犯,曾經干犯嘅罪行有無牌管有槍械或火藥,從判處只係一個月嚟睇,情節應該係輕微嘅。佢亦都曾經管有應課稅品,於2014年12月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代表D1嘅關大律師請法庭顧及D1一早就承認控罪,被捕之後亦都同海關合作,並且參與監控遞送,令致D2被捕,而且亦都喺法庭指證D2,指證期間,並冇從供詞退閃。
代表D2嘅陳大律師指出,D2喺本席席前承認咗第二控罪,而關乎第一控罪亦都冇爭議,佢係前去購買毒品自用同埋取得涉案嘅危險藥物,希望法庭從輕。
涉案嘅毒品係「冰」毒,D1販運嘅份量為內含9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01克晶狀固體,市價約為四十多萬元。本案發生於2014年9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CACC 524/2011)一案係適用嘅,根據該案,如果販運「冰」毒嘅純含量超過600克嘅話,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嘅量刑指引應該被採用。根據Abdallah,毒品純含量係600至1200克嘅話,應該採用嘅量刑基準係二十至二十三年。今次已經係D1第二次干犯與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而且喺本案,佢將危險藥物從內地帶嚟香港係加刑嘅因素,量刑基準應該因此提高18個月,本席認為一個二十三年三個月嘅量刑基準,先至可以足夠反映D1喺本案嘅罪責。
D1承認控罪,就此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佢曾經同海關合作,亦都曾為控方出庭指證D2,單從陪審團對D2嘅裁決,難以裁斷陪審團是否相信D1嘅證詞,因為即使相信佢,亦都要考慮整體證據先可以決定D2是否販運危險藥物罪有罪,無論如何,大致嚟講,D1嘅證詞並冇實質地偏離佢向控方提供嘅供詞,單以D1嘅供詞係不足以令陪審團肯定D2販運危險藥物罪有罪嘅,控方傳召D1,必定係因為認為佢嘅證詞可以增強控方嘅證據,呢一個判斷難稱有誤,本席認為D1應該因此得到進一步嘅刑期扣減。
D1林𧙗民,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經扣減之後,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十二年三個月。請坐。
D2承認第二控罪,對第一項控罪只係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有罪,從陪審團嘅裁決可見,明顯佢哋不認為第二被告人前往酒店係打算獲取大量嘅毒品嘅,佢哋有可能信納咗D2所講,係前往酒店向D1買7克「冰」毒嘅,本席亦都係會以此作為量刑嘅基礎。
D2已經被扣押一段日子,正如預期戒毒所報告指出,D2並不用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喺本案嘅情況之下,判處D2監禁係唯一適當嘅處理。
喺考慮刑期嘅時候,本席顧及D2之管有第一項控罪呢批「冰」毒潛在風險係高嘅,一嚟,佢打算獲取嘅份量唔係好少,二嚟,D2曾經有販運危險藥物罪嘅前科,三嚟,佢喺作證嘅時候亦都話佢會喺有其他人吸毒嘅地方服用「冰」毒。基於潛在風險,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12個月,考慮咗整體情況,就第一控罪,本席採用27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D2並冇喺答辯嘅時候明確指出佢打算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不過佢嘅案情明顯建基於佢打算購買7克「冰」毒。D2喺未開審之前更換咗大律師,前任嘅大律師曾經向法庭指出,辯方向控方提出咗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了事,但係建議不獲控方接納,當現時嘅陳大律師接手嘅時候,D2已經喺前任大律師代表之下,作出咗單純嘅不承認答辯,喺本案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給予D2就第一控罪三分一刑期扣減係公道嘅,合符公義嘅。
至於第二控罪只係涉及極少量嘅「冰」毒,顧及咗之前所述嘅因素,雖然呢一批「冰」毒嘅份量少,但係亦都難以講冇潛在風險,因為呢個因素,量刑基準應該提高6個月,就第二控罪,本席採用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第二被告人承認咗第二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以D2嚟講,除咗承認控罪之外,別無其他減刑因素。D2周諾恆,請起立,就第一控罪,判你監禁18個月,第二控罪監禁12個月。考慮過整體量刑之後,命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你就兩項控罪監禁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