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樹娣 對 譚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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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母親。本案涉及一個商舖及一個住宅物業。雖然該兩項物業均是被告人的名下持有,原告人指她才是該兩項物業的實質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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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6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0年第146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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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涉及一宗發生在家庭內的物業糾紛。 2.原告人是被告人的母親。本案涉及一個商舖及一個住宅物業。雖然該兩項物業均是被告人的名下持有,原告人指她才是該兩項物業的實質擁有人。 3.本案在黃特委法官席前審理。在2013年8月15日的裁決中,黃特委法官判原告人勝訴,發出聲明指被告人是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該兩項物業,而該兩項物業的實質擁有人是原告人。黃特委法官亦頒下命令,要求被告人就這麼多年來收取該兩項物業的租金作出交代。 4.被告人不滿黃特委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她的上訴在2014年7月4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5.被告人不滿上訴法庭的決定,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在2014年12月29日,上訴法庭接納被告人有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必然權利,故此批准上訴許可。終審法院的正式上訴聆訊將於2015年10月12日進行。 6.在本申請中,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要求被告人執行黃特委法官的裁決,在兩個月內把商舖的權益轉讓給原告人。假如被告人不遵守法庭的命令,司法常務官可代被告人行事簽署有關的轉讓文件。再者,原告人要被告人支付 $944,266.70的租金收益。 7.涉案的住宅物業已經在較早時出售,而原告人亦收取了出售該住宅物業所得的收益。 8.假如被告人希望暫緩執行上訴法庭的裁決,她必須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沒有權力暫緩執行上訴法庭判她敗訴的裁決。 9.$944,266.70的租金收益是根據被告人提交的文件計算出來的。被告人亦不能提出任何理據,質疑原告人的計算方法錯誤。 10.在此情況下,本席只可接納原告人的申請。可是,本席不會在現階段命令司法常務官代被告人行事簽署有關的轉讓文件。假如被告人在兩個月內不遵守法庭的命令轉讓商舖的權益給原告人,原告人可再向法庭提出申請,在當時要求司法常務官代被告人行事簽署有關的轉讓文件。
原告人:由曾約瑟律師行委派雷佩華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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