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1468/201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September 2015.
1. 本案的涉案處所涉及一幢3層高的村屋, 位於新界大埔林村塘面村231號三樓(2/F)(下稱「本案處所」)。 根據一份於2015年4月8日簽訂的租約,申請人將本案處所租給答辯人,租期為兩年,由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每月租金為8,300元 (包括政府差餉及地租) (下稱「涉案租約」)。根據涉案租約第三條: 「除所租用之樓宇外, 租客不得佔用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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