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少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36/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15.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二,但否認控罪三。經控方申請,並得辯方同意下,本席命令將後者保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到本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許可,不得繼續進行。
Cites 7 cases
|
DCCC 63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3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面對三項控罪,分別為:-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二,但否認控罪三。經控方申請,並得辯方同意下,本席命令將後者保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到本法院或上訴法院的許可,不得繼續進行。 案情 3.本案的案情相對簡單。警方在本年4月28日下午觀察並搜查控罪一所述的單位,發現控罪二所列的毒品,一些吸食及包裝毒品的工具和一部記錄交易的記事簿。當時該單位內除了被告人以外,還有另外三名男子。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該單位的持有人,現場的毒品是他的,而上述三名男子則是光顧他購買毒品吸食的客人。被告人被帶返警署之後,在錄影會面中作了進一步招認,承認在一個月前租了涉案單位作販賣毒品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和案底 4.被告人現年38歲,受教育至中三,任職裝修工人。他與父母同住,父母為退休人士。被告人還有一位兄長。被告人聲稱有毒癮20年,黃大律師求情時補充說被告人已婚,妻子現居內地,但他們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5.被告人自1994年至2008年有6次出庭紀錄,涉及5項定罪及一項違犯感化條件,其中4項定罪為管有毒品。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求情時指出這是被告人首次涉及販毒活動。黃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被捕時與警方充分合作,並在警誡下坦然全盤招認。 7.黃大律師又表示被告人及其兄長須負擔父母的生活費,被告人的家人都支持他改過,請求法庭予以輕判。 量刑 控罪一 8.本席考慮到以下幾點:-
9.基於以上,並參考過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 CACC 173/2005,本席以24個月監禁為此控罪的量刑起點。 控罪二 10.本案涉及的毒品包括:-
11.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因此,就量刑而論,(i)和(iii)等同於(0.56 + 0.63)1.19克的“海洛英”。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販運此數量“海洛英”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 12.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的量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本席沒有忽略在另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志華[2010] 5 HKLRD 370,上訴法院指出若犯人屬初犯,而所販運的“冰毒”又屬於少量的話,法庭可採納低於3年的起點。在該案,上訴人販運1.07克的“冰毒”,他有22項定罪記錄,其中4項涉及毒品,包括1項管有罪和3項販運罪。上訴法庭認為該案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在本案,本席注意到被告人雖然沒有販毒的前科,然而他販運“冰毒”數量比曾志華一案為高。 13.至於本案涉及的咪達唑侖和甲基苯丙胺,由於份量微少,對刑期無足輕重,本席在量刑時不擬予以考慮。 14.本案涉及超出一種毒品,本席參考過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 318/2013)內所列出的3種量刑方法,包括“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黃大律師的陳詞後,以3年監禁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 判刑 15.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有力的求情理由是他及早認罪,按例應得三分之一的扣減,而這扣減已經包含他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招認在內: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 [2009] 6 HKC 471。因此,被告人各項控罪的刑期如下:- 控罪一:24個月減為16個月 控罪二:36個月減為24個月 16.為顧及整體原則,並考照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一案,本席命令控罪一的刑期中的12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