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植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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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7月28日,事主受聘往觀塘道毅力工業中心2樓,從批發商購買大量iPhone,約值70餘萬。他其後把餘額約20萬元現金放進腰袋內。當事主在電梯大堂附近整理貨物及把腰袋放在地上時,一名戴著口罩的男子行近及叫嚷,事主隨即感到眼部痛楚,面部被噴一些物體。事主看見對方拿著噴劑,而被告則戴著口罩在旁,且繼而嘗試接觸事主用來載著iPhone的手推車。雙方發生糾纏,被告繼而拾起地上事主的腰袋逃走,事主追至地下,被告跌倒及遺下該腰袋。事主隨後撿回及返回2樓,而他的眼鏡及腰袋均有損壞。警方其後在現場的梯間發現掌印,經證實為被告左手的。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3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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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植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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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4月27日上午10時2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Ev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
律師Mr Stanley Ch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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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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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

2.2015年7月28日,事主受聘往觀塘道毅力工業中心2樓,從批發商購買大量iPhone,約值70餘萬。他其後把餘額約20萬元現金放進腰袋內。當事主在電梯大堂附近整理貨物及把腰袋放在地上時,一名戴著口罩的男子行近及叫嚷,事主隨即感到眼部痛楚,面部被噴一些物體。事主看見對方拿著噴劑,而被告則戴著口罩在旁,且繼而嘗試接觸事主用來載著iPhone的手推車。雙方發生糾纏,被告繼而拾起地上事主的腰袋逃走,事主追至地下,被告跌倒及遺下該腰袋。事主隨後撿回及返回2樓,而他的眼鏡及腰袋均有損壞。警方其後在現場的梯間發現掌印,經證實為被告左手的。

3.2015年11月19日,警方截停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與別人共同搶劫及表示後悔。

4.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在2015年7月28日,「肥康」邀請他一同行事,他們繼而到該大廈,趁著事主彎腰整理貨物時,「肥康」從後捉著事主,並叫他拿走腰袋而逃走,但被告後來卻因跌倒,掉下該腰袋。現場的閉路電視其實已拍攝到當時的情況,被告穿白衫,「肥康」穿黑衫,他們在當日下午4時許,在地下至2樓間多次上落,觀察環境,其後亦尾隨著事主,「肥康」使用噴劑,然後雙方發生糾纏,被告嘗試推走手推車,但不成功,被告後來拾起地上的腰袋而逃走,但最終跌倒及掉下該腰袋。出入境紀錄亦確認被告當日是在港的。

5.被告現年20歲,過往曾干犯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及普通襲擊罪等,被判感化令,後來在2011年9月因違反感化令,被判入更新中心。

6.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與父母同住,育有一兩歲大兒子。被告曾經是貨運及建築工人,月入約18,000元,只是後來被損友「肥康」誘導下才犯下此案,被告深感後悔。陳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犯案時只19歲,案中使用暴力的是「肥康」,而事主最終沒有損失,教導所報告亦正面,望予以採納。

7.搶劫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Ku Kwok Wai CACC 14/2012臚列多宗非持械式搶劫案的相關判刑,包括R v Yau Kwok Tung [1987] HKLR 782案中指出,4年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但隨後亦有多宗案件分別判予3至4年監禁不等,因案情有別。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與別人共同行事,且戴著口罩,同黨帶備噴劑,且在現場多番觀察,然後趁機向事主埋手,是有計劃及預謀的情況,情節嚴重。但考慮到被告現在只20歲,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以被告的年齡來說,接受更新對他至為重要。經考慮後,本席採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就此控罪正式判被告入教導所。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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