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輝
|
DCCC 298/2025 [2025] HKDC 1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2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 控方案情 2.第一證人是一名按摩師,在2024年10月28日凌晨3:54分,當第一證人到達被告的單位時,被告表示他與母親吵架,建議到帝都酒店進行按摩服務。 3.兩人一起離開單位,在4:02,第一證人跟隨被告步行往恩安邨方向,大約10分鐘後,第一證人表示離去,不再提供按摩服務。被告沒有理會第一證人。 4.凌晨4:20分,兩人到達一處行人天橋的地面,並且進入一部升降機,這時,被告突然大力搶去第一證人的啡色手袋,同時用腳踢向她的右小腿,踩了右腳兩下,第一證人感到痛楚,無力掙扎,被告將第一證人推到地上,將他的手袋搶走,然後逃去。 5.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電梯內搶劫的經過。 第一證人報案 6.第一證人經醫生檢查後,他的右腳腳背有大片瘀傷及腫脹, X光顯示右腳第二至第四蹠骨底部骨折,引起軟組織腫脹。 7.第一證人接受治療後,同日出院。 8.同日上午6:40 分, 被告被捕罪名為搶劫罪, 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沒有搶去第一證人的東西。 9.同日7:25分,警方在行人天橋下附近的燈柱的行人路,尋回第一證人的手袋,手袋內有八達通、化妝品、藍牙耳機、潤膚液、搓手液、鎖匙、絲襪、一張$100人民幣及10個安全套。 10.第一證人確認,失去以下的物品:-
11.其後在兩次錄影會面中,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
背景 12.被告現年3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結婚,在2024年與妻子分居,二人育有一名兒子12歲。案發時一人獨居,他是一名廚師,月入$25,000,每月提供母親$6000家用。 13.對於干犯本案,被告坦白認罪,感到後悔。 判刑 14.搶劫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5.辯方求情時指出,本案不涉及使用或展示武器,上訴庭亦沒有定下判刑指引。 16.辯方提供數宗案例,包括以下案例 :-
17.上訴庭確立, 原審法官採納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是適當的。 18.在本案中,辯方披露被告犯罪的原因,是出於一事情緒激動所致,加上犯案前已飲了六至七罐啤酒,受到酒精影響,當第一證人表示不提供按摩服務時,還反過來向被告索取$500的士費。被告因此感到不滿。 19.辯方同時表示,在本案中並沒有預謀。 20.關於沒有預謀這一點,本席存疑。被告人所提供的服務地點,原先在被告的家裏,被告當時與妻子已經分居,家裏只有他一人,母親不在場。辯方指稱,被告曾經與母親吵架,母親會到被告家中到訪,被告母親有單位鎖匙,被告對於在家中進行按摩,感到不安,所以提議到酒店,問題是被告約第一證人的時候,大可以指定到帝都酒店按摩。 21.案發時,在凌晨4:20分,該處是民居,夜深人靜,必然沒有行人在附近,受害人遇到被告的暴力對待,根本沒有人可以出手幫助, 其驚嚇程度可想言之。 22.在搶劫過程中,被告踢了第一證人的右小腿,兩次用力踩她的右腳面兩次,受害人感到痛楚,失去掙扎能力,被告人還將第一證人推到地上。 23.第一證人所受的傷害,是她的右腳第二至第四蹠骨底部骨折,軟組織腫脹。 24.被告人使用粗暴的武力,才導致受害人骨折。 25.控方表示受害人,現時傷勢康復,沒有永久性傷殘。至於不能起回的失物,被告表示沒有偷走,控方表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曾經表示把手袋扔掉的時候,銀包及內載東西可能從手袋內掉出來。辯方同時指出,案發時凌晨4:20分,尋回手袋是早上7:25分,相片及CCTV顯示手袋的拉鍊是打開的,尋回手袋的位於在行人路邊,在這段時間,可能有人從手袋內撿走失物。 26.本席考慮以上因素,認為量刑起點應定於3年9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扣減1/3後,刑期減至2年6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