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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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另外三項涉及車輛裝置或狀態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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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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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另外三項涉及車輛裝置或狀態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事故發生在九龍長沙灣荔枝角道與發祥街交界。該段荔枝角道是雙程的分隔車道。南行方向有三條行車線,北行有四條行車線。南北行交通被混凝土花槽和鐵欄隔開。該交界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行人過路處的中間位置設有安全島。事發時路面乾𡙁,交通暢順。有關的道路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 3.警方在該交界附近的閉路電視所拍攝的片段看見,在2015年10月11日凌晨大約12時10分左右,被告駕駛私家車(車牌號碼TG9066),沿著荔枝角道南行二線,經過近發祥街的路口的行人過路處。同一時間,一名67歲的男途人(即後來的死者),正從該私家車的左邊橫過荔枝角道。該名死者在馬路的第二線時,被告轉向第三線,但肇事的私家車車頭左邊仍然把死者撞到。 4.此時此刻,一部警車在荔枝角道北行近發祥街路口,因為交通燈停下來。兩名途人向警車上的警員報案。警員下車後,看到死者倒臥在荔枝角道南行線第二線不醒人事,額頭左邊受傷。另一名警員看到該私家車和被告,同在一個車道的第三線上。 5.被告在查問下向警員說,事發時他沿著荔枝角道南行,過了發祥街路口,看見死者從左邊行人路踏出車道。死者停下來,之後突然再衝出車道,繼而被私家車撞到。 6.隨後一名高級警員到場,他發現私家車的擋風玻璃左邊、車頭蓋左邊及「bumper」左邊損毀。被告經查問下向高級警員說,事發時他沿荔枝角道南行二線,以時速40至50公里行駛。被告聲稱他是順綠燈駛過發祥街路口的時候,看見死者站在車道的左邊,有意橫過馬路。被告說他減速,同時死者亦停下來。有見及此,被告聲稱他繼續向前行駛,但死者突然衝過車道。被告聲稱即時向右轉,但私家車的車頭左邊仍然撞到死者。死者被送往醫院後證實死亡。被告亦隨即被捕。 7.死者在2015年10月11日凌晨12時32分左右被送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的時候,已經沒有生命跡像。死者頭部左邊有很大的傷口,胸口、腹部及手臂有多處擦傷。死者終於在凌晨1時9分證實死亡。法醫科醫生證實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看來是身體多處受傷。 8.運輸署工程師證實,管理在荔枝角道和發祥街交通的交通燈訊號,在案發時運作正常。 9.被告是涉案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10.另一方面,汽車檢驗主任在檢驗肇事車輛之後,發現該私家車有下列欠妥的地方:
11.從該肇事地方交界附近的兩部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一些事件的過程。當中包括從第一部攝錄機攝錄到的事件發生過程:在案發時,荔枝角道北行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並且快將轉為黃色。死者在行走。涉案私家車經過T路口前的白色停車實線。荔枝角道北行車輛交通燈轉為紅色,死者站在發生事故的路段。該私家車車頭撞到死者。 12.而在第二部攝錄機亦拍攝到事件的過程,包括:在案發時死者在行走。死者從左邊路沿踏到車道上。該私家車在片段出現。死者站在發生事故的路段,及私家車撞到死者。死者滾過私家車的車頂,最後私家車停下來。 13.依據上述的閉路電視片段、有關的交通燈訊號資料報告、與及發生事故路段的草圖和照片。法證科的化驗師進行交通事故重組以及視線測試,因而作出下列結論:
求情理由 14.辯方呈上一本文件冊,內有一些證書、和被告、被告的姐姐、被告的僱主以及大學教授的求情信。被告現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擁有樹仁大學的工商管理學士學位,現任營運經理,月入約$20,000元。 15.被告在2014年購買涉案的私家車。辯方說被告在案發當日是工作到凌晨時分,在肇事的地點因為十字路口的交通燈轉為黃燈時,加快車速而引致交通事故。辯方說死者是從左邊的馬路走出來,是「非法打斜」地橫過馬路。辯方說被告是「停唔切車」才撞到死者。辯方亦說當時的行人交通燈是紅色。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同意駕駛者在一些情況下,「衝黃燈」都可視為違反交通規例。辯方亦說死者血液有一些酒精的成份。被告的交通違例紀錄亦沒有不小心駕駛。被告的父母、親友都有到法庭去支持被告。 16.辯方亦引用區域法院案件,特區訴楊啓峰DCCC 167/2011,指出當時原審法官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是以兩年半為起點,最後該案的被告被判監20個月。辯方說被告已經感到後悔、內疚,不會再重犯,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7.這一類的交通事件,很多時都是一宗無奈的悲劇,沒有一個有良知,有良心的人希望事件發生,而這類的事件亦每每造成死者、被告和他們各自家庭的悲劇。 18.辯方所呈上的求情文件夾內,附有被告的童軍事務和各項專科徽章的證書,甚至亦有急救課程的證書。 19.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深感遺憾,事件使死者賠上生命和他的家庭的好爸爸。被告一向以小心的態度駕駛,但事件令他飽受精神的折磨。被告說他一向重視家庭的觀念,全心照顧雙親。被告鍾愛童軍活動,自重重人的規條是令他能夠振作的原因之一。被告亦對工作的同事充滿熱誠和關懷。被告說他不會頹廢地逃避,亦會積極地面對,承諾不會再犯事。 20.被告的姐姐說事件對家人造成極大和深遠的影響。被告深感內疚、自責,飽受折磨。被告是一個孝順父母、關心別人、受人愛戴的人。他姐姐是需要倚靠被告去供養雙親。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的姐姐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作出「一個決定,去改寫一位大好青年的一生」。被告雙親的求情信亦是由被告的姐姐書寫。和被告相識十五年姓翁的學友兼上司說被告在案發當晚駕車到長沙灣找他。被告曾被人䁥稱是「穩陣先生」,駕駛技術良好、穩重,是姓翁的得力助手。被告工作認真,而姓翁的上司亦說,待被告出獄後會再次聘用被告。被告的兩名前任講師或教授,指被告飽受事件的煎熬,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1.畢竟被告是干犯有關的法例,社會公義亦要被告負上刑責,而刑責自然帶來罰規。被告坦白認罪是他悔意的表現,這樣亦使他有刑期的扣減。被告在本年6月1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並沒有承認控罪,因此法庭把案件排期審訊。被告是在10月31日才正式認罪。這是上訴庭在本年9月2日,在特區訴吳文南CACC 418/2014一案所頒下判案書之後發生。而在該案,上訴庭就遲來的認罪所得到的刑期扣減的百分比是作出了改變。遲來的認罪有機會不會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2.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從2012年至2014年8月亦只有三次違反交通規例的紀錄,可算是有良好的駕駛經歷。被告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但被告是衝黃燈,越過交通管制的過路線而引致事故。被告在專家的推論下,在案發時亦有超速。 23.上訴庭在不同的案件中,屢屢說駕駛者在接近行人過路線的時候需要格外小心,慎防有人橫過馬路。就本案而言,除了死者,亦有另一名行人過馬路。當然本席亦注意到死者是一定程度上違規地橫過馬路。案發是在凌晨時分,而死者體內亦有輕微酒精的成份,但這樣並不表示,亦不能夠說死者是在案發時不清醒,或者醉酒地過馬路。 24.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李有榮CACC 282/2012、特區訴余永勝CACC 33/2012以及特區訴孔令國CAAR 7/2009所列出的判刑考慮因素,認為本案案情並不是較嚴重的一類。 25.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以及被告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21個月為起點,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14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被告經此重重的教訓和懲處後,不會重犯,亦會在家人的全力支持下更加能夠積極面對人生。本席認為對一個27歲,一向都是奉公守法的年青人來說,失去自由的判罰,無論刑期的長短,都是一種嚴厲的懲處,因此亦酌情再減刑兩個月,判被告入獄12個月。 26.另一方面,本席亦頒下停牌令,規定被告不能駕駛任何車輛類別,而停牌令的時段是5年。這個停牌令是會由今天的判刑起生效。被告亦要自費,在法例訂明的時段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7.另一方面,就第二項使用非法視像顯示器的罪行,本席判被告罰款$1,500元。第三項使用凸緣不穩而引致廢氣溢出的罪名,本席判罰款$500元。第四項使用欠妥汽車罪,即是外加有鋒利邊沿的擾流器,本席判被告罰款$1,500元,即是說這三項控罪總共罰款是$3,500元。本席亦相信這些罰款可以在保釋金的金額扣除,否則,罰款在3個月內未能夠交給有關當局的話,須加監一個月。 後言 28.本席注意到警員發現被告的私家車上有攝錄的裝置,而警員找不到有關的記憶卡。被告的解說是裝置壞了一段時間。本席認為警方在調查這些交通事故的時候,理應秉持一貫的專業查案手法,調查究竟真是有如被告所言,那裝置是壞了,或是有人故意丟棄記憶卡,意圖毀滅不利的證據,妨礙司法公正。這些都是有關當局理應正視的事情。如果是後者,犯案者的刑責自然罪加一等,亦會因一錯再錯而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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