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2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15.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而被告在早前已經承認其餘第二至第八項的控罪。本席在7月16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把判刑原先押後至8月17日,但就在今天8月18日判刑。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DCCC 2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2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而被告在早前已經承認其餘第二至第八項的控罪。本席在7月16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把判刑原先押後至8月17日,但就在今天8月18日判刑。 2.第一項控罪的案情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詳細道出。簡而言之,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藍田的啟田道撞倒一名81歲老婦,而引致後者傷重死亡。 3.有關第二至第八項控罪的案情指出,2014年9月19日,專家在何文田驗車中心檢驗被告的客貨車,車牌是LV8928。專家發現肇事客貨車前右頭冚有凹痕,前右角牌有相撞凹痕。車輛亦有下列七項車輛缺陷:
4.2015年1月16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客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的母親,但被告母親並沒有駕駛執照。被告駕駛這輛客貨車,亦負責車輛的維修。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1歲,中五程度,父親已經離世,母親患有一些病患。被告打算和他已經有七年的女朋友在2016年結婚。辯方稱被告不煙不酒,和家人相處良好。被告是孝順的兒子,亦照顧供養母親。被告並沒有前科。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辯方說本案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能夠以緩刑的方式判罰被告。 判刑 6.這是另一宗沒有人願意看見它發生的悲劇。被告現年34歲,單身,中五程度,是運輸工人。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但有三項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以及另外四項較輕的交通定罪。被告在2008年9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被告並沒有改進他的駕駛態度,亦不幸地再干犯一項更嚴重的控罪,引致一名老婦無辜地突然縮短她在世上的壽命。 7.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和家人關係和諧。被告的哥哥和被告的女友都說,被告是一個聽話、順從及努力工作的人。被告較為內向,但尊敬他人和長者。被告對這次事件感到十分難過,但強調他是試圖盡力避免這宗交通意外。 8.首先,本席會處理第二至第八項涉及車輛本身問題的定罪。 9.就第二項非法安裝視像顯示器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1,000元;第三項涉案車呔負載能力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四項涉案車輛前燈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五項涉及倒車警報儀器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六項涉及阻礙駕駛者視線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1,000元;第七項涉及貼在車側兩旁窗的膠薄膜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500元;第八項涉及車牌裝配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300元。 10.因此,這七項較輕的定罪,本席判被告罰款總共是$5,200元。 11.就第一項控罪,這類控罪的判刑很視乎各宗案件的案情,焦點是在被告駕駛肇事車輛的情況和態度。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對被告沒有前科和良好品格給予太大的比重。這類控罪和其他相類似案件的判刑的比較,並不能起太大的作用(見特區訴陳志超CACC 249/2012)。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李有榮(CACC 282/2012)及特區訴余永勝(CACC 33/2012)的判刑考慮因素。 12.本案被告並沒有超速,而死者亦不是在正式的行人過路處或輔助斑馬線過馬路,而是在另一線車與車之間行出來,但並不是急步衝出馬路。有關的車輛紀錄儀顯示,被告曾經響號,而被告亦聲稱試圖扭左呔,但仍然不能夠避免撞到女死者。被告並沒有大力剎車,明顯地,路面上並沒有剎車的痕跡。 1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亦打算對被告從輕發落。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理應並沒有刑期扣減,但本席相信沒有前科的被告真已後悔,不會再犯,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本席亦取消被告所有車輛駕駛資格5年,而這個停牌令和被告的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另外,被告亦需要在法例的容許時段之內,再自費和完成另一項駕駛改進課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