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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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而被告在早前已經承認其餘第二至第八項的控罪。本席在7月16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把判刑原先押後至8月17日,但就在今天8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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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2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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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炳光 LAM Ping-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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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8月18日
出席人士: 孫錦熹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 illegal display unit)
[3] 使用裝配不適合輪胎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unsuitable tyres)
[4] 使用沒有裝有兩盞能向前方發出可從合理距離看見的白光的前燈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carrying two front lamps capable of showing to the front a white light visible from a reasonable distance)
[5] 使用裝配不能夠發出間歇而不變的聲音的自動裝置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utomatic device not capable of emitting an intermittent and uniform sound)
[6] 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not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hat the driver while controlling the vehicle can at all times have a full view of the road and traffic ahead of the vehicle)
[7] 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規例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failing to comply with safety glass or safety glazing regulation)
[8] 使用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failing to display standard registration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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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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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而被告在早前已經承認其餘第二至第八項的控罪。本席在7月16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把判刑原先押後至8月17日,但就在今天8月18日判刑。

2.第一項控罪的案情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詳細道出。簡而言之,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藍田的啟田道撞倒一名81歲老婦,而引致後者傷重死亡。

3.有關第二至第八項控罪的案情指出,2014年9月19日,專家在何文田驗車中心檢驗被告的客貨車,車牌是LV8928。專家發現肇事客貨車前右頭冚有凹痕,前右角牌有相撞凹痕。車輛亦有下列七項車輛缺陷:

(一) 司機位前安裝可播放的DVD視像顯示器;

(二) 第二軸左右輪呔負載能力不足;

(三) 左右強制性前燈的光束顏色並不是白色,而且安裝了藍色的

LED燈;

(四) 倒車警報儀器發出的聲音不是間歇而不變;

(五) 司機未能完全看見前面情況(司機視線被貼在擋風玻璃上緣的

茶色薄膜阻隔,那薄膜約有190毫米及放在下緣的裝飾物因而

阻礙視線);

(六) 左邊及右邊第一塊車窗玻璃,貼有多孔深色膠膜,以致透光不

足;

(七) 車輛前後的車輛登記號碼字牌,並沒有製造商名稱及商標。

4.2015年1月16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客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的母親,但被告母親並沒有駕駛執照。被告駕駛這輛客貨車,亦負責車輛的維修。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1歲,中五程度,父親已經離世,母親患有一些病患。被告打算和他已經有七年的女朋友在2016年結婚。辯方稱被告不煙不酒,和家人相處良好。被告是孝順的兒子,亦照顧供養母親。被告並沒有前科。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辯方說本案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能夠以緩刑的方式判罰被告。

判刑

6.這是另一宗沒有人願意看見它發生的悲劇。被告現年34歲,單身,中五程度,是運輸工人。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但有三項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以及另外四項較輕的交通定罪。被告在2008年9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被告並沒有改進他的駕駛態度,亦不幸地再干犯一項更嚴重的控罪,引致一名老婦無辜地突然縮短她在世上的壽命。

7.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和家人關係和諧。被告的哥哥和被告的女友都說,被告是一個聽話、順從及努力工作的人。被告較為內向,但尊敬他人和長者。被告對這次事件感到十分難過,但強調他是試圖盡力避免這宗交通意外。

8.首先,本席會處理第二至第八項涉及車輛本身問題的定罪。

9.就第二項非法安裝視像顯示器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1,000元;第三項涉案車呔負載能力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四項涉案車輛前燈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五項涉及倒車警報儀器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800元;第六項涉及阻礙駕駛者視線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1,000元;第七項涉及貼在車側兩旁窗的膠薄膜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500元;第八項涉及車牌裝配的定罪,本席判罰被告$300元。

10.因此,這七項較輕的定罪,本席判被告罰款總共是$5,200元。

11.就第一項控罪,這類控罪的判刑很視乎各宗案件的案情,焦點是在被告駕駛肇事車輛的情況和態度。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對被告沒有前科和良好品格給予太大的比重。這類控罪和其他相類似案件的判刑的比較,並不能起太大的作用(見特區陳志超CACC 249/2012)。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李有榮(CACC 282/2012)及特區余永勝(CACC 33/2012)的判刑考慮因素。

12.本案被告並沒有超速,而死者亦不是在正式的行人過路處或輔助斑馬線過馬路,而是在另一線車與車之間行出來,但並不是急步衝出馬路。有關的車輛紀錄儀顯示,被告曾經響號,而被告亦聲稱試圖扭左呔,但仍然不能夠避免撞到女死者。被告並沒有大力剎車,明顯地,路面上並沒有剎車的痕跡。

1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亦打算對被告從輕發落。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理應並沒有刑期扣減,但本席相信沒有前科的被告真已後悔,不會再犯,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本席亦取消被告所有車輛駕駛資格5年,而這個停牌令和被告的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另外,被告亦需要在法例的容許時段之內,再自費和完成另一項駕駛改進課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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