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利京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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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各承認一項共同被控的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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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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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各承認一項共同被控的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2016年10月26日早上約8時許,警員巡邏至新界清水灣道下洋村,山邊發現有一帳幕,5名人士在內睡覺。當警員走近表露身分時,一名男子逃走,其餘4名男子被制服。 3.警員在現場發現3個黑色膠袋,內有沉香樹,亦稱土沉香,及有7個背囊,內有切割及煮食工具、食物及衣服等等。在第四被告背囊內亦發現有土沉香。至於該逃脫人士汪孟輝的旅遊證件則遺留在現場。而在帳幕內亦發現20件工具,包括多把刀、鋸、鋤頭、鑿及磨刀石等等。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僱來港斬樹,第三被告承認該些沉香樹是早一晚砍下的,而第四被告則承認由僱主帶往該處砍伐沉香樹。 4.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二至第四被告及在逃人士均是在2016年10月25日早上11時32分經羅湖抵港。在錄影會面中,第二至第四被告均進一步承認一起到港,抵達該處砍伐沉香樹,各人獲酬每天500元人民幣。第二被告承認砍伐了一些。第三被告指出在逃人士曾在場示範如何砍伐,而工具已在山邊。第四被告亦按指示砍伐了一些,放在背囊內。 5.漁護署的彭主任確認在場搜獲的沉香樹包括木碎、樹皮、木塵等共重3.167公斤,約值136,000餘元,上述工具可用作砍伐沉香樹。而沉香樹在港被非法及大量砍伐,其程度嚴重及難以回復。近年甚至樹齡較小的同樣被砍伐。沉香樹亦稱為「風水樹」,非法砍伐對自然生態及社區造成難以修補的破壞,直接或間接對社區造成重大的損害。 6.第二至第四被告在港均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各人均來自廣東省電白縣。 7.第二被告現年32歲,梁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已婚,育有3名子女,由於家庭經濟壓力沉重,受聘每天500元人民幣到港砍伐樹木,他不知其嚴重性,而其求情信亦表明知錯,真心悔改,望早日獲釋。 8.第三被告現年34歲,陳律師求情指出他已婚,在內地只有不穩定的散工工作,月入只一千多元人民幣。家中有嫲嫲年老生病,第三被告家庭及經濟壓力非常沉重。第三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後悔犯案,其太太致函代為求情,望能早日獲釋。 9.陳律師進一步指出相關沉香樹的重量較同類案件不算多,對相關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並無異議。第三被告並非案中主腦,只受僱犯案,望予以輕判。 10.第四被告現年29歲,並無律師代表。他的求情信當中亦表明對犯案深感悔意,承諾不再來港犯事,望早日獲釋與家人團聚。 11.串謀偷竊是嚴重控罪,況且更牽涉珍貴的沉香樹。控方提出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9(2)(d)條,因所發生的指明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性質及程度而申請加刑。本席考慮呈上的專家報告,當中確認對社區及生態環境等等造成嚴重的影響,應予以加刑來處理。況且本案涉及4至5人,均帶備多種工具行事,涉及逾3公斤土沉香,價值逾13萬餘元,案情嚴重。上訴法院在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一案確立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牽涉上訴人管有0.677千克土沉香,上訴法院也確立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再加刑25%。 12.本案現牽涉3名被告,攜備砍伐樹木工具,明顯地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此類案件愈見普遍,對自然生態及社區的損害也日益嚴重,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為合適的。同樣地,因應對社區之受損及程度等等亦為嚴重,應以25% 加刑為合適的判刑。 13.因此,就各被告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認罪後減為2年,再作加刑25%,即6個月。因此,就此串謀偷竊罪各被告各判以2½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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