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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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控罪二),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控罪五)。就控罪二上訴人被判監15個月,就控罪五則被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16個月監禁。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7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7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4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843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肖羊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月20日

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控罪二),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控罪五)。就控罪二上訴人被判監15個月,就控罪五則被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16個月監禁。

案情

2.2016年8月15日,青衣柏麗灣一個單位正進行裝修工程。上訴人在管理處辦理前往該單位的手續時,向職員出示了一張偽造香港身分證。警員稍後在該單位內,發現上訴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做牆身批灰工作,調查之下發現三人的身分證皆為偽造,三人都是訪港旅客,不得在港工作。

辯方求情

3.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說,上訴人現年39歲,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年齡分別3至10歲,亦有80歲父母,家中老少皆由太太照顧。上訴人在內地是酒樓工人,月入6,000元人民幣。上訴人來港旅遊,但受到朋友教唆在港工作。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坦白認罪,請求輕判。

判刑理由

4.裁判官依循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案(HCMA 935/2004)就使用偽造他人身分證罪訂下之判刑指引,以15個月監禁為控罪二之判刑。裁判官亦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鐘利紅 案(HCMA 659/2013),把控罪五的量刑起點訂為3個月監禁,因為上訴人認罪減為2個月。

5.裁判官再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NANI Ihtianti(HCMA 640/2012)。在該案,馮驊法官認為在並非非法留港情況下使用偽造身分證以獲得僱傭的情況下,李長利 案指引之15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整體罪責。

6.但是裁判官認為,本案涉及三名分別使用或管有偽造身分證在同一住宅單位做裝修工作的訪客,是有計劃和組織的犯罪行為。裁判官認為,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整體罪責,所以下令控罪五的其中1個月監禁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是16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7.在此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說他在被捕現場只工作了兩個小時,他聽從一個朋友指示來這裡工作,他不知道有其他黑工和他一起工作。

答辯人立場

8.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指出,裁判官的做法引申了一個問題,就是上訴人是否有計劃和有組織地犯罪,如果是的話,這因素可否凌駕在上訴人身上而加重他的刑罰。

討論

9.大律師認為,雖然承認事實有提及上訴人及另外兩名被告人對警員說過他們互不認識,但這只不過是他們的聲稱,不代表是事實。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串謀共犯或是組織的領導人,但三名相同背景的人同時同地出現做同樣工作絕非巧合,他們必然是願意置身在犯罪組織之中,與他人同時同地犯罪。在這情況下,加刑1個月沒有錯誤。

10.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個別判刑均為恰當,但是部分刑期分開執行則有商榷之處。

11.首先本席同意馮驊法官在NANI案中的意見,如果被告人不是在非法留港情況之下使用偽造身分證以獲得僱傭,李長利 案指引之15個月監禁已可反映整體罪責。雖然該案的被告人涉及的是使用偽造身分證及在違反離境令情況下接受僱傭工作罪,本席認為該案的原則亦適用於本案。一般而言,15個月監禁已反映整體罪責,這亦是同類犯案者一般會預期被判的刑罰。

12.裁判官加刑的原因,是因為在同一個單位有三個非法接受僱傭工作的人,她認為這是涉及有計劃和組織的犯罪,所以同期執行兩罪刑期不足以反映整體罪責。

13.本席認為這一點有商榷之處。如果僱用上訴人的僱主是有計劃及有組織地僱用非法勞工,僱主的罪責當然加重。但是僱員的罪責也要加重的基礎何在呢?上訴人又是否必然知道其僱主同時僱用其他的非法勞工呢?

14.無論如何,如果裁判官認為這是加刑因素,而要將一般的判刑提高的話,比較適當的做法,是在判刑之前先告訴辯方代表律師案中可能有此加刑因素,讓辯方律師可以作出陳詞,而上訴人亦可以考慮是否提出證據,或者傳召證人去反駁此加刑基礎。

1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否認他知道單位內有其他的非法勞工一起工作,而且承認事實亦可以見到他在被捕的時候已經否認他認識其他的工人。雖然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但是上訴人的說法是否可信會涉及證人作供及被盤問,而上訴人現在沒有律師代表。

16.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之下,並不適宜在現階段對裁判官採納的加刑基礎事實去進行審訊及作出認定,本席認為公正的做法是把疑點利益給予上訴人,兩項控罪的整體刑期仍然維持在一般的15個月監禁。

結果

17.結果是上訴得直,兩項控罪的刑期維持不變,但是改判兩項控罪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減為15個月監禁。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